劉錦泉 訴 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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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3年11月,原告人興訟,要求法院頒佈宣佈性質命令,確認九龍花園街一號鴻禧大廈20樓B室("該物業")一半的權益歸其所有;判令被告人償還217,000元,和歸還15両金或賠償等同其市值的數額。

Cited by 5 cases

(I)上訴法庭法官拒絕原告人的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2年3月27日 (II)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3年1月30日<br>
Case No.HCMP 4061/199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4061A/1993

HCMP4061/19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1993年第4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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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劉錦泉 (譯音)
被告人 李靜 (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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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29日

判決日期: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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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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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年11月,原告人興訟,要求法院頒佈宣佈性質命令,確認九龍花園街一號鴻禧大廈20樓B室("該物業")一半的權益歸其所有;判令被告人償還217,000元,和歸還15両金或賠償等同其市值的數額。

2.與訟雙方原是夫妻,但在1995年離婚。被告人本有律師代表,現卻親自行事。她沒有出席聆訊。

3.原告人的案情可撮要如下。他於1975年到港定居,被告人於1980年到港與他團聚。自此,他將大部分的收入交給被告人,少部分作為家用,餘額由被告人代為看管,而沒有存放在銀行。自1982年起,雙方以被告人的名義先後購買三個物業。第一個物業的樓價全數由原告人支付。1984年,他們以樓換樓方式購入第二個物業,樓價差額由原告人支付。1990年,他們再以樓換樓方式,購入該物業,樓價差額同樣由原告人支付。每次買入物業,雙方都同意各自擁有一半的權益。15両金本是原告人父親的遺物,已贈予原告人,他交給被告人代為保管。上述種種安排,是因為原告人的工作性質危險,一旦發生意外,就可以免去許多繁複的手續,讓被告人立即承受遺產。

4.被告人在答辯書中否認原告人的指控,並聲稱該物業的樓價全部由她獨力支付,她亦沒有欠原告人任何款項,而那15両金是原告人的父親所贈予的。

5.原告人在庭上的證供,本席不擬一一詳述。基本上,他採納了他的證人供詞為證供,以證明其案情。原告人特別向本席澄清,他所給予被告人的金錢或以他的金錢購買的樓宇並非送給被告人的禮物。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6.原告人的案情獲呈堂文件佐證。被告人和原告人在1993年5月21日達成協議,列明某些外幣款項在某日期之前,被告人需要將其一半數額歸還予原訴人。該協議最後一段稱 :「由簽字日起計,一年之內存在劉錦泉戶口嘅三份外幣(上述三張)轉折為港幣時,若不夠港幣217,000元由我補夠,若有多則歸我所有。」這個「我」字就

是李靜,因為文件是由她起草的。該協議亦由獨立證人歐陽家耀簽署證實。這份文件和原告人的案情脗合,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確欠原告人217,000元。至於那些外幣存款,亦有其他的文件顯示被告人已將全部存款歸其所有,而沒有依其承諾,將款項的一半交予原告人。

7.被告人缺席,所以沒有任何證供足以證明她的案情。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判定原訴人的申索得直,可以獲得一個宣佈性質的命令,確認他擁有該物業一半的權益;被告人須償還217,000元連同利息予原告人,利率以法庭的利率計算,由1993年11月25日,即入稟法庭開展訴訟當日起計,直至全數清還為止;被告人亦須歸還15両金予原告人或者賠償原告人等同市值的數額,市值以今日的市價作準。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原訴人可獲得訟費,如雙方面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 由幸昶律師行李寶榮律師代表。

被告人 : 被告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I)上訴法庭法官拒絕原告人的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2年3月27日 (II)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3年1月30日

(I)上訴法庭法官拒絕原告人的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2年3月27日 (II)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3年1月30日

(I)上訴法庭法官拒絕原告人的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2年3月27日 (II)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参閱 CACV4139/2001 日期: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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