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泉 訴 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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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8月26日下午5時許, 李靜 女士聲稱有緊急申請,需要即時聆訊。雖然 李 女士並未有發出傳票,但基於她聲稱事不宜遲,所以本席聆訊了她的申請。經聆訊及考慮過案情後,本席拒絕了 李 女士的申請,並命令了她須支付 劉 先生律師費用$3,000正。鑑於時間問題,本席宣佈判決理由日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下,現本席頒下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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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59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院雜項案件2002年第2594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8月26日 判決日期:2005年8月26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2005年9月2日 判決理由書 1.2005年8月26日下午5時許,李靜女士聲稱有緊急申請,需要即時聆訊。雖然李女士並未有發出傳票,但基於她聲稱事不宜遲,所以本席聆訊了她的申請。經聆訊及考慮過案情後,本席拒絕了李女士的申請,並命令了她須支付劉先生律師費用$3,000正。鑑於時間問題,本席宣佈判決理由日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下,現本席頒下判決理由書。 2.李女士的申請是要求暫緩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2005年8月18日的命令。 3.李女士聲稱她作出這申請的目的,是阻止2005年8月27日上午10時許將會舉行的物業拍賣。 4.該物業是李女士擁有一樓宇的一半權益。但其實該拍賣並不是由朱法官命令進行的,該拍賣是由何志強聆案官(Master Raymond Ho)於2002年12月19日在HCMP 2594/2002一案中所作出的命令。 5.何聆案官的命令的淵源,可見於本席在CACV 387/2004於2005年8月26日頒下的判案書第2-15段。2005年7月15日,陳爵司法常務官更改了何聆案官的命令,但他只是更改了一小部份:- 基本上,他只是提升了拍賣的底價。而朱法官8月18日的命令,是駁回了李女士針對陳司法常務官的命令的上訴。 6.李女士所針對的,並不是有關拍賣的底價,她是針對售賣物業這基本的命令,即何聆案官的命令。所以,李女士要求暫緩朱法官的命令,以求阻止拍賣,是找錯了她欲針對的目標。 7.李女士的目標,即何聆案官所頒下的售賣令,是有效的。李女士聲稱其實並沒有售賣令背後的欠債,她說她已於1993年支付了若干款項給劉先生,但如本席在CACV 387/2004於2005年8月26日頒下的判案書中已解釋,這聲稱應早在HCMP 4061/93一案中提出,供法庭審訊。法庭命令了李女士須向劉先生支付$217,000 + $38,640(兩數額連同利息)及訟費,已是終極判決,對李女士有約束力。李女士不可再挑戰不容挑戰的判決。 8.李女士又聲稱她曾欲遵從法庭的命令還款給劉先生,但劉先生不准許她的準買家入屋看屋,她說劉先生此舉防礙了她還錢給他。李女士聲稱這是2003年1月的事。她說就這事件她曾向法庭提出,但當本席問她於何時及以什麼傳票及/或誓章提出時,李女士的答案模糊、前言不對後語,一時說她曾有發出傳票及/或誓章提出這點,但法庭還未有處理,其後又說已被拒絕。她又說2003年1月曾要求劉先生讓裝修師傅入屋,其實該裝修師傅是她的準買家,但她沒有將裝修師傅是準買家的事情告知劉先生。就算這是事實(即裝修師傅其實是準買家),本席看不到劉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違反了法庭的命令。 9.無論如何,任何訴訟人在聆訊中欲提出議題,都應把自己擬提出的資料有條理及充份地提供,好讓法庭參考。李女士於8月26日申請暫緩朱法官8月18日頒下的命令,卻說她一星期中都沒有時間把有關資料在本席前的聆訊整理好,這藉口本席不接納。 10.李女士又聲稱劉先生欠她金錢,因為他佔用了該樓宇。然而,正如本席在CACV387/2004於2005年8月26日頒下的判案書第20-21段所說,李女士就這一議題的申索,已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所剔除了。李女士聲稱她已就任法官的判決提出了上訴,但在上訴庭沒有推翻該判決前,任法官的命令仍然是有效的。又即是說,劉先生並沒有因佔用樓宇而欠李女士金錢。 11.由以上可見,李女士申請暫緩朱法官的命令,以求阻止舉行拍賣,沒有理據支持。況且,阻止拍賣可對劉先生做成不利。該物業總價值為$1,200,000左右,而一半大約為$600,000。李女士欠劉先生的款項加利息加已由法庭評核的訟費,總數現已超過$600,000了。若物業拍賣一再拖延(李女士曾已阻止過拍賣進行),對劉先生有一定的不利,因為劉先生要承受風險,理由是法庭利息率相當高,劉先生大有可能不能從物業得回李女士欠他的部份款項。 12.基於以上一切的考慮,本席行使酌情權拒絕了李女士的申請,並作出了上述第一段所提及的命令。
原告人(答辯人):由鄺偉全律師行李寶榮律師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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