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395/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December 2009.
3. 吉遠是控方第三證人劉光復先生在香港成立的一間公司。劉先生是吉遠的大股東,控方第二證人鄭小鶯是其餘兩名股東之一。第一申請人於1999年開始任職於吉遠。2006年8月第一申請人被委任為吉遠的經理,月薪約HK$20,000.00和每年獲派兩至三個月的花紅。第一申請人負責吉遠的日常營運、調配職員等事務,她只就公司的重要事務向劉先生徵詢意見。劉先生和鄭小姐是吉遠支票的授權簽署人。劉先生因長期逗留在美國,故此預先簽署一些吉遠的支票後交給第一申請人保管,當吉遠需要發出支票時,第一申請人會將有關的文件連同劉先生簽署了的支票交給鄭小姐核實和加簽。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