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巢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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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5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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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被告人受僱於一間售賣多媒體軟件產品嘅公司為總經理,控方向被告人提出,而被告人亦都承認嘅指控,簡而言之係被告人以自己嘅私人銀行戶口收取咗客戶就購買咗被告人所屬公司嘅貨品所付嘅款項,而冇將嗰筆款項交回畀僱主,以呢個手法盜取嘅款項為數達港幣一千五百六十五萬多元,呢筆總額被告人已經透過現金提款、個人付款、購買物業同埋付款予其他人嘅方式耗盡咗。 被告人現年54歲,已婚,育有兩子,佢喺1981年完成預科學業,之後曾經喺多個行業僱職鎖售員,佢喺1994年加入咗佢一直任職嘅公司為市場經理,喺2005年晉升為該公司嘅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嘅日常運作,該公司係一間台灣公司喺香港嘅附屬公司。被告人係初犯嘅。 辯方謝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多年來為公司努力工作,得到賞識,晉升為總經理,亦都得到同事嘅愛戴,呢一次事件嘅起因亦都係被告人想為公司促成與一間杜拜公司嘅交易,但係因為代理合約所限,公司不能夠與港澳以外嘅公司交易,所以先至用其他公司嘅名義進行交易,原意係為公司多做生意,並非係為咗私利,可惜被告人後嚟起咗貪念,為咗改善家人嘅生活,開始盜竊公款,被告人嘅原意係盡快歸還,不料未如人意,反而泥足深陷,墮入最終嘅情況。謝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佢一直都係盡力償還款項,甚至賣咗自己嘅物業,公司當然蒙受咗損失,但係看來同事並冇受牽連。謝大律師亦都請法庭顧及被告人喺會面嘅時候已經坦誠招認,亦都指出咗佢嘅隱瞞同杜拜公司交易呢個行為係得到上司容許嘅,而呢個情況控方最近亦都得到確認,經過考慮之後,將控罪從欺詐罪修改為盜竊罪。被告人被捕至今已經有三年,案件先至得到處理,因為案件嘅調查複雜,需時較長,並非控方之過,但係延誤亦都並非被告人引致,希望法庭顧及被告人喺呢段期間所受嘅壓力,予以減刑。謝大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一直表示願意承認盜竊罪,而家控方亦都接受控告被告人盜竊罪係恰當嘅。 辯方亦都呈遞咗十六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佢嘅前妻、佢嘅兩名分別係讀緊中六同埋13歲嘅兒子、兩名兄長、兩名姐姐同埋多名同事、下屬同埋認識多年嘅友好嘅來信,家人對被告人犯案表示失望,來信各人都指出被告人係顧家嘅人,工作亦都認真盡責,對朋友仗義,認為被告人干犯本案只係一時糊塗,各人亦都深信被告人有真誠悔意,被告人喺佢自己撰寫嘅信件亦都表示深切後悔。 被告人係僱主喺香港最高級嘅負責人,佢利用自己職權之便,雖然交易的確存在,但係藉住虛構嘅客戶作為手段去掩飾佢以私人銀行戶口嚟收取貨款,令到佢有機會可以盜取公司應收嘅貨款,而且維持超過五年,涉及嘅交易超過一百宗,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若非喺東窗事發之後交還咗六百多萬元,盜取嘅金額唔止公訴書所列嘅。被告人承認咗佢盜取咗一千五百六十五萬多元,佢係僱主喺香港公司嘅最高負責人,呢宗係一宗嚴重嘅違反誠信案件,僱主對被告人委以重任,亦都必定對佢信任甚高,被告人不但冇以身作則,反而利用職權謀私,而且喺五年之內連續犯案,令僱主蒙受重大嘅金錢損失,為嘅係一己私利,並非情不得已。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參考咗上訴法庭嘅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2008] 1 HKC 113)同埋HKSAR v Lee Lai Kit([2009] 6 HKC 265),認為一個10年嘅量刑基準先至可以反映案件嘅嚴重情節,被告人承認控罪,為此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被告人喺被捕之後,曾經將來自退休金嘅港幣888,523.88元同埋出售物業所得嘅3,692,059元歸還僱主,減輕僱主嘅損失大約四百五十八萬元,此舉必須顧及,予以減刑。被告人自願歸及部分嘅贓款,亦都因為呢件事件將自己多年建立嘅事業盡毀,法庭亦都顧及被告人一直都表示願意承認盜竊罪,而最終喺被捕三年之後案件以控方修改控罪而被告人承認盜竊罪作結,本席認為被告人應該為呢一啲理由得到額外嘅刑期扣減。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額外14個月嘅刑期扣減。顧及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所述,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五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