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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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48號 ----------------
---------------- 1.被告承認三項欺詐罪。 2.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間,被告分別藉作欺騙,向3間公司(即香港資訊聯網有限公司( “HKNet” )、戴爾(中國)有限公司( “Dell” )及Microware USA Limited( “Microware” ))表示他獲McGraw-Hill Company授權向上述3間公司購買不同的電腦用品,包括多件Server、ThinkPad、電腦Box Set、Flat Panel、LCD、Notebook及電腦軟件(「該等貨物」)等等,以提供McGraw-Hill公司使用,意圖詐騙而誘使上述公司的職員以折扣價向被告售賣該等貨物,導致被告自己獲益和導致上述公司蒙受不利。 3.被告其實自1999年4月起在McGraw-Hill Company任職為高級資訊科技專員,其後在2006年4月18日辭職,隨後該公司卻收到上述3間公司就出售電腦器材予McGraw-Hill的要求付款通知書,才知道被告在公司不知情及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私下向上述3間公司購買電腦產品,被告後來與公司的董事會面,披露自己自2002年起使用上述公司給予的折扣來私下訂貨及轉售圖利。 4.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從上述3間公司購入電腦器材轉售,營業額達250萬元,利潤有100至200萬元。被告承認在沒有公司授權下使用偽造的印章在文件上蓋印及訂貨。 5.就首項控罪向HKNet購貨的金額共683,343元,次項控罪向Dell購貨金額達604,375元,第三項向Microware購貨金額共1,352,500元。上述藉欺騙及未繳付貨價的總值共2,640,218元。而上述3間公司亦表明,若知道被告並非代表McGraw-Hill的話,是不會給予相關的折扣優惠。 6.被告現年4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譚大律師指出,被告背景良好,從事電腦工作多年,勤奮及上進,最初亦只是利用折扣的優惠購貨轉售圖利,只是後來自己的投資受騙數百萬元,最終才未能償還全部貨價,嚴格來說並非一般違犯誠信的情況。被告後來因為畏罪才潛逃在內地愈6年,最後認為應該坦然自首,在2014年8月回港。被告坦白認罪,前途已盡毁,因此亦難以返回其專業工作,望予以輕判。 8.欺詐罪是嚴重控罪。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及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 379/2008就串謀欺詐及盜竊罪指出,牽涉違反誠信竊取款項100至300萬元應判予3至5年監禁,25萬至100萬元則為2至3年。本案嚴格來說,並非直接違犯誠信的案件,但無疑被告利用自己的身分,上述3間公司才會相信被告給予折扣,而最終自己的公司亦蒙受上述損失。控方指出,被告的公司已與上述3間公司作出和解處理,實際分擔的損失金額難以確定。但無論如何,在判刑上的考慮應與所牽涉的貨價作衡量,被告現在且無力償還分文。 9.本案牽涉共約260餘萬,本席認為總判刑可予4½ 年監禁或以上。但法院亦須考慮,被告就本案件潛逃多年,而整個欺詐過程從控罪上則為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等等。 10.因此,就首兩項控罪,牽涉金額相若,法院認為適當地應以2½ 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0個月監禁。第三項控罪,牽涉130餘萬,則以3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8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各作考慮,各控罪牽涉不同公司,但犯案期間部分有所重疊,最終被告畢竟亦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總體而言,本席認為總判刑為3年監禁是合適的。 11.因此,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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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