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和業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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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2011年,被告受聘替3間公司任會計工作,分別是音樂2000、團契遊樂園福音事工及祭壇錄音室有限公司。在2013年底,被告向上述3間公司的老闆林先生承認在2013年度從上述公司共盜竊324,000餘元,他更提供文件交代從各公司盜取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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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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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盜竊罪。 2.自2011年,被告受聘替3間公司任會計工作,分別是音樂2000、團契遊樂園福音事工及祭壇錄音室有限公司。在2013年底,被告向上述3間公司的老闆林先生承認在2013年度從上述公司共盜竊324,000餘元,他更提供文件交代從各公司盜取之金額。 3.被告其後被帶往旺角警署自首。在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因應上述公司進行現金交收及現金奉獻,被告亦因賭博及開支等問題才盜竊,但因其信仰緣故感到後悔,繼而坦白承認。從文件中顯示他從3間公司分別盜取178,000餘元、115,000餘元及30,000餘元,合共為324,314.25元。 4.被告現年54歲,過往在2008年曾因盜竊罪被判2年監禁。邱律師求情特別指出,被告主動揭露其罪行,其求情信亦表明自我控制能力低,及以金錢為主的價值觀導致他犯事。被告現在願意全心改過,開了20多年的賭博戶口亦已取消。邱律師呈上其親友、團契、教會等的求情信,甚至其僱主林先生也表明原諒被告,被告亦已歸還當中115,000餘元。邱律師更陳明案件從自首到今一年多,被告已深受壓力及困擾,而控方則表明因其僱主核數需時,當中牽涉多項賬目,才因此花多了時間。但無論如何,邱律師表明及強調被告已真心改過,望予以輕判。 5.盜竊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及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 379/2008一案已定下量刑指引,就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涉及25萬至100萬元,可判以2至3年監禁。本案共涉款324,000餘元,可判予近2½ 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是涉及3間公司,被告過往更曾干犯類同違反誠信的案件,但已是多年前,但畢竟被告主動認罪及自首,更已償還當中115,000元,因此總判刑起點可考慮減至2年。 6.考慮上述所有求情理由及背景,就第一項控罪,牽涉178,000餘元,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項控罪,115,000餘元,12個月監禁為起點;第三項,30,000餘元,以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下,分別減至12個月、8個月及4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第二及第三項各2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因此,總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12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8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4個月監禁;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2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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