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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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的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有關證據顯示,被告從內地駕駛他的漁船來香港,當被警方在大嶼山望東灣截停時,被告的船上載有一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男子。

Cites 3 cases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請參閱 CACC483/2010 日期:2011年12月16日
Case No.DCCC 74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4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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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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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正
出席人士: Mr Peter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Eliza Y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
(Assisting the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a conveyance which carried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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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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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的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有關證據顯示,被告從內地駕駛他的漁船來香港,當被警方在大嶼山望東灣截停時,被告的船上載有一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男子。

2.被告過往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現年27歲,家鄉是廣東電白。他是一名漁民,間中亦會下田耕種,月入約為1,500至2,000元人民幣。被告已婚,有一名3歲的兒子,妻子是家庭主婦,剛在今年5月7日為他誕下另一名女兒。被告的父親已離世,母親現年63歲。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妻子及母親均依靠被告生活。

3.姚大律師代被告求情時指,本案只牽涉一名成年男子的未獲授權進境者,並沒有孕婦、老人或小孩等,犯案情節較輕,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從輕發落。

4.涉案的船隻是一艘5噸木製工作船,全長11.7米,寬2.4米,深0.9米,船齡大約是十年,而船的馬力約為15匹。從有關照片可見,該船是十分簡陋及陳舊的。有關證供及圖片亦顯示,該船有破落的地方及有裂痕,船上只有一個電池,並沒有任何救生設施、防火設施及沒有設有航行燈,但專家證人在庭上指,該船是可以航行及沒有即時危險的。

5.R v Lo Shui Lun CACC 109/1995(unreported)一案,上訴庭包致金法官指,船隻缺乏航行燈及缺乏防火設備,已包括在法庭所採納的5年量刑基準內,而該量刑基準是適用於作為船隻的駕駛者或操控者的。本年11月5日,上訴庭在HKSAR v Zhong Mingjing CACC 180/2010(unreported)一案指出,他們對包法官在Lo Shui Lun一案所作的觀察,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船隻缺乏救生及防火設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但鑒於本案發生在本年5月,即在Zhong Mingjing一案的判詞尚未頒下之時。因此,本席不打算以本案船隻因缺乏救生及防火設備,而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

6.縱然如此,有關案例﹝見HKSAR v Wong Chi Kin CACC 357/2004 (unreported)﹞指,在這一類案件中,若被告是駕駛或操控船隻的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因此,考慮到被告是駕駛涉案船隻的人,及考慮到船上當時只有一名成年男子的未獲授權進境者,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7.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此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扣減。至於其個人背景,雖然本席明白,被告的判監會對他的家庭經濟造成影響,會令他的年幼子女及年長母親頓失依靠,但被告應在犯案前已認真考慮這個後果,而不能以此作為求情因素。因此,本案並沒有值得進一步扣減刑期的地方。本席故此下令,被告就控罪一判監5年。

  彭寶琴
  區域法院法官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請參閱 CACC483/2010 日期: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