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文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65/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November 2011.

1. 被告承認兩項搶劫罪,案情如下:2011年1月9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被告在牛頭角淘大商場第1期1樓近F24號鋪,突然把一名21歲的男學生拖進樓梯。該男學生受到驚嚇。被告向該男學生要錢,對方給予被告40元。被告再叫該男學生交出他的手提電話,對方拒絕,被告就拳打了那男學生兩下,然後搶去他的手提電話,逃去無蹤。該部電話價值2,300元。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865/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86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6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文雄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1月30日下午3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Chun-hin, Dere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偉雄律師行律師Mr LI Ping Fai, Tomm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搶劫罪(Robbe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搶劫罪,案情如下:2011年1月9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被告在牛頭角淘大商場第1期1樓近F24號鋪,突然把一名21歲的男學生拖進樓梯。該男學生受到驚嚇。被告向該男學生要錢,對方給予被告40元。被告再叫該男學生交出他的手提電話,對方拒絕,被告就拳打了那男學生兩下,然後搶去他的手提電話,逃去無蹤。該部電話價值2,300元。

2.四個月後,即2011年5月11日下午3時25分左右,被告跟著三名十四五歲的學生進入男洗手間,該處為九龍牛頭角淘大商場第1期3樓。被告指他們三人中其中一人為三合會會員,該男學生否認,被告馬上搶走該學生的手提電話,該名學生受到驚嚇。被告又叫其餘兩名學生交出他們的手提電話,其中一人受驚嚇,自願交出他的電話,但另一人就拒絕。被告就掌摑那人,那學生受到驚嚇,就將他的iPhone交給被告,被告逃去。

3.警方稍後拘捕被告,但找不到涉及兩案的四部手提電話。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干犯了本案的兩項罪行,他亦說已把搶來的手提電話全都賣掉。

4.控罪一的受害人與及控罪二的其中兩名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都認得被告。警方亦撿獲淘大商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顯示搶匪的容貌。被告看過,承認閉路電視攝得的就是他。

5.被告今年26歲,2000年因三合會的罪行,被判感化24個月。2004年5月,他因串謀犯爆竊罪與及處理贓物罪,被判入教導所。2010年11月,他因為襲擊的罪行,被法庭判令簽保,守行為12個月,簽保金為2,000元。律師在求情時說,這次簽保事件是因被告和他的弟弟在家中發生爭執而起。律師說被告和父母與及兩名弟弟同住,大家關係一般。被告讀至中三,然後在職業訓練局修讀了一年的課程,是有關風喉及鐵器的。之後他當過工人,月入約有10,000元,律師說,他會把3,000元交給父母作家用。律師說,被告在2011年的1月及5月都失業,因此經濟拮据,所以就犯下本案的兩項控罪。律師指,被告犯下本案的兩項控罪時都沒有用上武器,也是獨自行事,對受害人所使用的武力也算低。被告在被捕後亦和警方合作,完全承認自己的罪過,亦及早認罪,省回法庭不少時間。律師亦指被告過往雖有案底,但都和搶劫無關。除卻2010年11月的簽保事外,被告最後犯法是在2004年中。律師說被告已知所做的是不對的,有心改過。

6.律師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搶劫案的案例,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他指DCCC 1033/2011,法官對該案的被告採取3年監禁作為搶劫罪的判刑起點。在另一宗區域法院判例中(DCCC 862/2011),另一名法官對案中的被告,也只是以三年又三個月監禁作搶劫罪的判刑起點。律師同意上訴庭一般認可三年至四年監禁,為非持械搶劫罪的判刑起點,不過他叫法庭對被告採用較低的判刑起點,並應考慮整體刑期的長度,盡量輕判被告。

7.上訴庭就非持械搶劫案,未有如茆廣生一案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茆廣生一案適用的是持械行劫案。不過,上訴庭在多宗非持械行劫案中,都認為搶劫罪是嚴重的控罪,認同在公共地方的一般非持械行劫案判刑監禁,可以4年作起點,這些上訴案例有石瑞泰(譯音)案(AR 9/1988)、黃錦寬(譯音)案(CACC 295/1991)、林家雄(譯音)案(CACC 294/2003)、黃証潮案(CACC 302/2006)與及林俊南案(CACC 464/2007)。

8.律師指,這些案例的情況和本案並不盡同,有些上訴案所提及的案情是嚴重得多。律師較同意林家雄一案的案情接近本案,不過他指該案中的受害人為一57歲的女士,該案中的被告案底也多,共有十一次前科,雖然所犯的都不是和搶劫有關。

9.當然,每件案件的判刑,都應視該案的案情輕重而定。本案是嚴重的搶劫事件,被告在四個月內,於淘大商場第一期兩犯搶劫罪,針對的都是學生。雖然第一項控罪中的學生已年屆21歲,但從案情中也可見被告使該名學生飽受驚嚇。被告在第二項控罪搶劫的是更年幼的學生,三名學生都只是十四五歲。在第一項控罪中,被告把事主拖到梯間,並打他兩拳。在第二項控罪中,三名事主中有一人不肯交出手機,被告亦掌摑他。被告在兩項罪行中都使事主受到驚嚇。

10.被告已經26歲,以前雖然並無搶劫紀錄,但也犯過嚴重的罪行,他在2000年犯過涉及三合會的罪行。2004年更犯過串謀入屋犯法罪與及處理贓物罪,並被送入教導所。當然,當時的法庭是希望他能夠從新改過,但事實證明被告並未因此改好,他在本案中,四個月內兩犯嚴重的搶劫罪。雖然律師說被告是因失業,顯得經濟拮据而犯案,但這不是可接受的理由。

11.本席認為在本案中,就算考慮被告以前並無任何搶劫的紀錄,判刑起點也應為三年又九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第一項控罪判監兩年又六個月。但第二項控罪是被告在四個月後再犯搶劫罪,針對的是更年幼的學生,事主也涉及三名。本席認為被告一犯再犯,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起點不應低過4年監禁,因此採取4年監禁為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第二項控罪判監兩年又八個月。兩項控罪是分開的罪行,刑期理論上可以分期執行。不過本席考慮到法律上所說的整體刑期考慮,就下令第一項控罪兩年又六個月監禁,其中12個月監禁要和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又八個月監禁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就本案的兩項罪行,須合共入獄三年又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