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文生

Case No.DCCC 75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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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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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11月16日上午10時5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Poon Oi Lin, Iren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s Kam Suk Yee,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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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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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2012年7月2日下午3時許,被告在九龍慈雲山邨中央遊樂場手持2.5呎長木棍,不發一言,突然走近控方第一證人,用木棍襲擊其頭部,繼而追打他,證人左前額大量出血。後來途人見狀上前試圖使被告冷靜,被告卻從褲袋拿出7吋長摺刀刺傷途人右臂,被告最終被其他人制服。警方到場拘捕被告,在警誡及其後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指證人較早前在賭博中作弊欺騙他12,000元,被告心有不甘,在附近垃圾桶拾起木棍襲擊他。而遊樂場多人,他才在家中拿起摺刀來保護自己。途人試圖搶去其摺刀,被告才刺傷對方。

3.控方證人其後送院被發現左前額裂傷、左手肘瘀傷,途人右臂則有一度2厘米傷口,二人同日出院。控方表示二人現在並無因此造成永久傷害,二人皆不要求作進一步賠償。

4.被告現年39歲,已婚,育有3名子女,2至15歲。被告過往只在2000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往戒毒所,此記錄因《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須理會。甘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6年前因中風做了開腦手術,後遺症包括癲癇症常時發作,須定期覆診無法工作,現倚靠公援維生。案發事緣被告被證人在賭博中騙去6,000元,他心有不甘才愚蠢地一時衝動報復,現在深感歉疚。他的求情信坦言,知道自己大錯特錯,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太太及母親均指被告本性善良,亦是好爸爸,禮貌且孝敬父母,今次只因衝動闖禍,望予以輕判。

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罪行,甘律師援引律政司司長熊家駿CAAR 9/2010,該案被告用20厘米生果刀刺傷別人腰間至脾臟完全裂傷須整個切除。最終上訴法院經覆核後判以2½ 年半監禁。

6.另一宗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被告持刀襲擊傷者頭部致傷及耳朵及頸部,法院最終判以3½ 年監禁。

7.本案無疑案情嚴重,但相比上述兩案,兩名傷者傷勢已較輕,亦可即日出院。但畢竟被告是有意圖地報仇,且帶備木棍、摺刀等襲擊證人頭部,事實嚴重。可幸是被途人制止,否則可造成無可挽救之後果。

8.經考慮後,兩項控罪,本席均以2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就整體判刑原則作考慮,兩罪情況及對象均不同,但畢竟可視作一連串之行動,被告且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認為適當地只把次項控罪當中2個月與首項分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16個月監禁,當中2個月與首項分期執行;

兩罪共判以1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