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文生
|
DCCC7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2012年7月2日下午3時許,被告在九龍慈雲山邨中央遊樂場手持2.5呎長木棍,不發一言,突然走近控方第一證人,用木棍襲擊其頭部,繼而追打他,證人左前額大量出血。後來途人見狀上前試圖使被告冷靜,被告卻從褲袋拿出7吋長摺刀刺傷途人右臂,被告最終被其他人制服。警方到場拘捕被告,在警誡及其後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指證人較早前在賭博中作弊欺騙他12,000元,被告心有不甘,在附近垃圾桶拾起木棍襲擊他。而遊樂場多人,他才在家中拿起摺刀來保護自己。途人試圖搶去其摺刀,被告才刺傷對方。 3.控方證人其後送院被發現左前額裂傷、左手肘瘀傷,途人右臂則有一度2厘米傷口,二人同日出院。控方表示二人現在並無因此造成永久傷害,二人皆不要求作進一步賠償。 4.被告現年39歲,已婚,育有3名子女,2至15歲。被告過往只在2000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往戒毒所,此記錄因《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須理會。甘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6年前因中風做了開腦手術,後遺症包括癲癇症常時發作,須定期覆診無法工作,現倚靠公援維生。案發事緣被告被證人在賭博中騙去6,000元,他心有不甘才愚蠢地一時衝動報復,現在深感歉疚。他的求情信坦言,知道自己大錯特錯,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太太及母親均指被告本性善良,亦是好爸爸,禮貌且孝敬父母,今次只因衝動闖禍,望予以輕判。 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罪行,甘律師援引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CAAR 9/2010,該案被告用20厘米生果刀刺傷別人腰間至脾臟完全裂傷須整個切除。最終上訴法院經覆核後判以2½ 年半監禁。 6.另一宗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被告持刀襲擊傷者頭部致傷及耳朵及頸部,法院最終判以3½ 年監禁。 7.本案無疑案情嚴重,但相比上述兩案,兩名傷者傷勢已較輕,亦可即日出院。但畢竟被告是有意圖地報仇,且帶備木棍、摺刀等襲擊證人頭部,事實嚴重。可幸是被途人制止,否則可造成無可挽救之後果。 8.經考慮後,兩項控罪,本席均以2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就整體判刑原則作考慮,兩罪情況及對象均不同,但畢竟可視作一連串之行動,被告且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認為適當地只把次項控罪當中2個月與首項分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16個月監禁,當中2個月與首項分期執行; 兩罪共判以18個月監禁。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