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家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13/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23.
Cites 4 cases
|
HCCC 213/2022 [2023] HKCFI 2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2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周家欣小姐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6日,於香港新界青衣青衣路1號青逸酒店81823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6.4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23.48克晶狀固體,及內含38.45克氯胺酮的45.69克固體。 她被交付於本法庭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21年1月6日約13:20時,海關人員在青衣藍澄灣商場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的帶領下,在青衣青逸酒店1823號房進行搜查。在一個手提電腦袋中搜獲1個膠袋,裝有39克固體內含33.8克氯胺酮;1個膠袋內有5個膠袋,裝有共重1.23克固體內含1.06克氯胺酮;及1個膠袋內共有11個膠袋,裝有共重123.48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16.4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1個膠袋內有8個膠袋,裝有共重5.46克固體,內含3.59克氯胺酮。手提電腦袋中,亦有其他可以用作包裝毒品的物品和工具。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會將這些屬於她的「冰」及「K仔」售賣給其他人,可以賺取數萬元。這些毒品是她不同的朋友供給她的,而她沒有這些朋友的聯絡方法。她利用電腦袋內的物品和工具包裝案中的冰及K仔。 被告人的3部手提電話中,都有涉及毒品的相片及WhatsApp信息。 案中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氯胺酮的估計市值分別為83,102.04元及24,261.39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指被告人於1978年8月12日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四學歷,被拘捕時無業,並沒有接受社會福利援助。被告人曾就讀美容美髮學院及作為導師,並帶領學生提供義務剪髮服務。梁大律師呈上有關的證書、嘉許狀及感謝信。 被告人於2013年確診嚴重抑鬱及焦慮症,需要定期覆診,及在數年前因為誤交損友而染上毒癮。被告人的母親健康不好,有多種長期病患,由被告人照顧。梁大律師呈上有關的醫學文件。 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因為疫情關係,失去月薪約5,000元的髮型導師工作,及在因為要替母親治病而出現的財困和欠債接近100,000元的情況下,愚蠢地為了賺取快錢,被損友利用而犯案。梁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只是低下層的角色,因為被人利用而犯案。 梁大律師有用地根據量刑指引及在涉及多於一種毒品的時候的不同處理方式的基礎上,計算出本案所涉及的兩種毒品的不同刑期。他認為就案中不同種類的毒品,判刑應該採取綜合的處理方法,即combined approach。他列出以總和(absurdity)、轉換(conversion)及比例(ratio)3個不同基礎計出來的刑期,分別為12年6個月、11年11個月及11年2個月監禁。梁大律師要求法庭以比例的測試基礎,即11年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梁大律師亦提交了多封的求情信,皆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 梁大律師指被告人被拘捕後與執法人員通力合作及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她的悔意。被告人在獄中會報讀香港都會大學的管理心理學課程,希望在服刑之後有一技傍身,重投社會,供養母親。梁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本案涉及販運兩種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是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本席同意梁大律師的說法,最公平的做法是以HKSAR v Yip Wai Yin [2004] 3 HKC 36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旭亮 CACC 318/2013兩個案例所指的組合處理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考慮判刑。在這個處理方法下的3個判刑基礎,即梁大律師所列出的統一(absurdity)、轉換(conversion)及比例(ratio),本席認為最公平和貼近現實的做法是採取轉換(conversion)的基礎。因為如果以梁大律師所提出的比例基礎作判刑的話,量刑基準會低於只是販運案中的冰毒的刑期,這自然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 在本案中,冰的份量比較多及毒性比較強,本席因此以冰作為考慮,及因氯胺酮的份量以轉換基礎將刑期調高。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販運70至300克嘅冰,量刑基準為11年至15年監禁。案中涉及的116.42克的冰,量刑基準會約是11年9個月監禁。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8] 3 HKC 323,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案中涉及的38.45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會約為5年5個月監禁。 譚伊真案指出,如販運不多於10克的冰毒,量刑基準為3至7年監禁。5年5個月的刑期會相等於約6克冰,以這個份量計算,案中的冰毒總重量會成為122.42克,而量刑基準會約是11年10個月監禁,這與梁大律師的計算大致相同,本席因此以這個監禁期作為量刑基準。 在考慮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的求情因素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7年10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