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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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涉及2.48公斤俗稱土沉香的木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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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42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涉及2.48公斤俗稱土沉香的木塊。 答辯 2.兩名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一名漁護署的職員在巡視流水響水塘時,發現一株高約5米的土沉香樹被砍掉了約4米的樹身。該名職員確認在前一天該樹完好無缺,他於是報警。警員到場後,在附近進行搜查,在現場500米以外的地方發現一個帳幕,警員弄醒了在帳幕內的兩名被告人,並在他們身旁發現了一個背囊,內有涉案的土沉香樹木塊。同時,在他們附近也有一些工具,如柴刀及三角銼等。 被告人的背景 4.第一被告人,35歲,中國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職業為農夫,月入約1,000元人民幣。他已婚,與太太、一子一女同住。 5.第二被告人28歲,中國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無業。他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7.另外,本席考慮到以下的案例:
8.根據以上的案例,上訴庭認為涉及土沉香的案件一般的量 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及刑期加重25個巴仙。 加刑的考慮 9.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並呈上一份植物學專家的書面證供,向法庭提供就27條第(2)款(d)段的資料。 10.本席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專家證人所提供的資料,裁定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根據第(2)款提供的資料,因此法庭會考慮加刑。 判刑 11.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各被告人的背景,亦參考過有關案例。同時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在本案的角色均等,因此各人的刑期應相同。 12.有關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的監禁,各被告人認罪。經三分一的扣減後,定為兩年的監禁。 13.另外,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案情需加刑25個巴仙,即兩年的刑期須加上四分之一(即6個月),合共為30個月。 總結 14.兩名被告人各判監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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