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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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涉及2.48公斤俗稱土沉香的木塊。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04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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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凌雲 (第一被告人)
  凌亞寧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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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3月10日下午12時12分 
出席人士: 張大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許祈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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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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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涉及2.48公斤俗稱土沉香的木塊。

答辯

2.兩名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一名漁護署的職員在巡視流水響水塘時,發現一株高約5米的土沉香樹被砍掉了約4米的樹身。該名職員確認在前一天該樹完好無缺,他於是報警。警員到場後,在附近進行搜查,在現場500米以外的地方發現一個帳幕,警員弄醒了在帳幕內的兩名被告人,並在他們身旁發現了一個背囊,內有涉案的土沉香樹木塊。同時,在他們附近也有一些工具,如柴刀及三角銼等。

被告人的背景

4.第一被告人,35歲,中國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職業為農夫,月入約1,000元人民幣。他已婚,與太太、一子一女同住。

5.第二被告人28歲,中國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無業。他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本案的案情;

(2)辯方求情各點;

(3)兩名被告人均紀錄良好。

7.另外,本席考慮到以下的案例:

(1)HKSAR v Wen Zelang([2006] 4 HKLRD 460);

(2)HKSAR v Xie Jinbin([2011] 2 HKLRD 631);

(3)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CACC 38/2006);

(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CACC 114/2013);

(5)HKSAR v Cai Jinyou(CACC 161/2014)。

8.根據以上的案例,上訴庭認為涉及土沉香的案件一般的量

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及刑期加重25個巴仙。

加刑的考慮

9.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並呈上一份植物學專家的書面證供,向法庭提供就27條第(2)款(d)段的資料。

10.本席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專家證人所提供的資料,裁定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根據第(2)款提供的資料,因此法庭會考慮加刑。

判刑

11.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各被告人的背景,亦參考過有關案例。同時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在本案的角色均等,因此各人的刑期應相同。

12.有關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的監禁,各被告人認罪。經三分一的扣減後,定為兩年的監禁。

13.另外,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案情需加刑25個巴仙,即兩年的刑期須加上四分之一(即6個月),合共為30個月。

總結

14.兩名被告人各判監30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