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亞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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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涉及盜竊2.25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被告人不承認控罪二,涉及襲警,控罪二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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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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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涉及盜竊2.25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被告人不承認控罪二,涉及襲警,控罪二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大埔圍頭村的遊樂場內有三棵牙香樹,每棵約5米高,該地方由政府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轄。 3.2015年8月6日凌晨三時許,在附近觀察的警員見三名男子進入該遊樂場,其中一人爬上一棵牙香樹,被告人則站在地面以作支援,第三人在一邊把風。爬上樹的人用鋸鋸斷那牙香樹一支樹枝,該樹枝掉在地上,被告人把該樹枝拾起,放在一旁。埋伏的警員迅即採取行動,把風那個人逃上一部車子,被告人和爬樹的人則分頭逃走,被告人最後被警員捉著。 4.入境處紀錄顯示被告人在三天前,即2015年8月3日下午從國內來港,可逗留七天。 5.警方撿獲那被鋸斷的樹枝(見P1-1號相),該樹枝連著不少樹葉,P1-16號相則顯示被損害的牙香樹,政府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植物護理主任彭權森先生(下稱「彭」)證實被損害的是牙香樹(俗稱「土沉香」),那樹枝連葉重約2.25公斤(見彭的口供P2A第7至9段)。[主控官澄清彭在口供中說及的價值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每公斤的土沉香樹木可提煉出約10,000港元的沉香樹脂。] 6.彭說牙香樹是受保護的瀕危植物,受損的樹所屬品種是唯一在港能夠生長出土沉香的,不過由於被人大量砍伐,這種樹能否生存已成疑問。彭說又老又大的牙香樹被伐盜後剩下稀少,近來盜伐的趨勢上升,即使較小的樹木也遭砍伐(見彭的口供P2A第24段)。 7.彭說牙香樹是香港的風水林和低地樹林中的重要樹木,牙香樹被廣泛盜伐,生存瀕危,導致依附的動物生存環境遭到破壞,亦影響水土,逐漸造成無法挽救的生態破壞(見彭的口供P2A第11段)。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0歲,是國內人,他在港沒有定罪紀錄。 加刑申請 9.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提供資料,指此種指明的罪行(specified offence)對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性質和程度都屬嚴重,法庭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控方依賴的是彭的口供(英文版本是P2,中文譯本是P2A)與及一位警務督察姚莉群女士的口供(英文版本為P3,中文譯本為P3A)。 10.彭的口供摘要在上文已經說過。 11.姚督察的口供提供此種盜竊牙香樹的近年發生情況(總結見她的口供P3A附件A)。簡單來說,2012年有67宗此類案件,涉及99株樹,被盜樹木重量約為70公斤;2013年的數字分別是96宗,168株及約133公斤;2014年是134宗,240株及約283公斤;2015年頭十個月的數字分別是105宗,220株與及約106公斤。 12.辯方不爭議彭和姚的口供,律師同意控方可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兩人的口供為證據,控辯雙方都不需彭、姚二人上庭作供。辯方沒有傳召證人或呈遞證物去反駁彭、姚二人所說的情況。 求情及辯方的加刑陳述 13.辯方律師同意此種盜伐土沉香案件的發生導致香港社區遭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無論性質或程度都屬嚴重,法庭可對被告人加刑,不過律師叫法庭不要對被告人加刑超過四分之一,甚至可以降低加幅。 14.律師說被告人現年30歲,在國內當廚工,他已婚,育有兩子,分別為5歲及1歲,妻子則沒有工作,被告人是一家的經濟支柱,律師說被告人因為失去工作,受人唆擺,今次為800元而專程來港砍伐沉香木。被告人在他的求情信中表示悔意,叫法庭輕判,他表示妻子正在懷孕。 15.律師說過往的案例顯示法庭採取的基本判刑起點多為3年監禁,一般加刑幅度也只是四分之一。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中只是擔當小角色,並非主腦,因此法庭可以對他判得輕些,加刑幅度也可以低些。 16.律師同意姚督察口供所提供的數據,他說2014年頭十個月和2015年頭十個月的情況相比,此種盜伐土沉香的情況雖然沒有好轉,但亦沒有惡化。 17.律師說過往的判例對本席有指引作用,過往的判例顯示加刑的幅度都是四分之一。律師提及的案例包括溫澤浪案(CACC 220/2006)、布華來案(CACC 380/2006)、謝錦彬案(CACC 195/2010)、林珠金案(CACC 114/2013)與及蔡錦有案(CACC 161/2014)。 18.律師說就算上述的案例不能算作判刑指引,也可表現出法庭對這種罪行的判刑及加刑的一致性,他說本席應該跟從該等法庭的做法。律師又說假若本席認為目前的加刑幅度不夠,阻嚇性不高,可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去增加刑罰,或由律政署主動向上訴庭尋求指引。 19.律師說,本席對被告人的加刑不應超過四分之一,甚至可以低過這幅度,因為被告人不是主腦。 判刑起點 20.在林珠金案(CACC 114/2013),上訴庭認同此種盜伐土沉香的罪行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上訴庭在該案的29段重申,事件的嚴重性不在於申請人偷取木片及樹皮的重量,而在於他的罪行會令一棵沉香樹遭非法砍伐,對郊野的自然環境及沉香樹的存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21.律師說,本案的被告人只是扮演一個小角色,所以法庭對他的判刑應比主腦的為低。不過,本席認為被告人這類角色其實不小,實在不可或缺。上訴庭在過往的案例所判處的也只是這些角色。本席認為對這些所謂小角色應採取的基本判刑起點也應為3年監禁,主腦則要判得更重。 22.被告人雖然只是站在地面去支援在樹上鋸樹的人,但他當時是和兩人一同犯案,而且他還是從國內專程來港犯案,所以本席對他採取3年監禁為基本的判刑起點,認罪後的基本判刑就是兩年監禁。不過,被告人還要面對加刑。 加刑決定 23.植物護理主任彭先生說,土沉香是受保護的植物,被人濫伐,不但又老又大的被伐得所剩無幾,較小的也遭損害,令這種樹木接近瀕危。這種樹木是香港郊野生態的重要一環,它被人濫伐,影響相連生態,嚴重損害依附的動物的居停覓食和水土的保護,自然環境因此受到無法挽救的破壞。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盜伐土沉香樹的罪行,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港社區,無論性質或程度都屬嚴重,法庭應對被告人加刑。 加刑幅度 24.從過往案例可見,法庭多年來都對盜伐土沉香的被告加刑,近年採取的幅度多為四分之一。 25.不過姚督察的口供P3A附件A顯示以下情況:2012年此種罪行有67宗,受損害樹木有99株,涉及被盜的木材約70公斤;2013年有96宗,受損樹木為168株,被盜木材約133公斤;2014年有134宗,受損害樹木為240株,被盜木材約283公斤;2015年頭十個月有105宗,受損害樹木為220株,被盜木材約106公斤。 26.2015年頭十個月所顯示的數字應和過往年度頭十個月的情況相比:2012年頭十個月,此類罪行有54宗,涉及受損害樹木有90株,被盜木材約48公斤;2013年頭十個月有74宗,受損樹木為112株,被盜木材約119公斤;2014年頭十個月有105宗,受損害樹木為201株,被盜木材約272公斤;2015年頭十個月有105宗,受損害樹木為220株,被盜木材約106公斤。 27.辯方律師說上述三類數字之中,以案件宗數最為重要,這代表案件發生的頻繁情況。律師說株數及木材數量只反映罪犯當時遇上的機會及作為。本席同意律師的說法,但法庭考慮此種指明罪行造成的損害情況時,三種數據都要顧及。 28.根據姚督察提供的數據,本年頭十個月和去年(即2014年)同期都發生105宗此類罪行,即每三天便發生一宗盜伐土沉香的事件。以株數計,大約每三天便有兩株土沉香樹受損害。2015年頭十個月被損害的株數為220株,比去年同期的201株上升9%。至於2015年頭十個月被盜的木材僅重大約106公斤,比2014年同期的大約272公斤少大約61%。不過,本席認為這大幅下降只反映出彭所指的情況,即盜伐者現在不容易找到又老又大的沉香樹,便轉而侵害較小的樹,所以盜伐而得沉香木材自然較小量。在本案中,被鋸下的樹枝很幼小,連著很多的樹葉也只不過重2.25公斤。由此看來,近來被盜的沉香木材重量少了,只代表此種指明的罪行已經對土沉香樹造成嚴重的損害,令此品種瀕危。 29.有人會說2014年頭十個月的情況和2015年頭十個月的情況大致相若,所以盜伐土沉香的罪行可算發生平穩,因此法庭可以對被告人不作加刑,或是加少一些,最多也只是維持現狀,即作通常所行的四分之一加刑。 30.本席認為上述的說法存在謬誤,所謂維穩的情況只代表嚴重的罪行發生依然,情況雖未有惡化,但也未有改善。試想一個體溫高至華氏104度的病人,這樣發燒已一段時間,也服了醫生為他開出比平常劑量強25%的退燒藥已久,但華氏104度高燒仍是徘徊不退,那麼醫生應否滿意地繼續採用那已加重25%的劑量,讓該病人保持華氏104度高燒,還是要再加重劑量令病人體溫下解?答案明顯是後者。同一道理,法庭近幾年已通常對犯者加刑25%仍不能遏止或減少此種罪行的發生,本席認為加刑的幅度應該提高,不應再停留在低水平的25%。 31.辯方律師說提高加刑幅度的做法會對此案的被告人不公,因為大部分的同類案件都只是對犯者加刑25%,有些加得更低,本案的被告人不知法庭會突然嚴苛起來。本席不能認同此說,律師說及的案例並非指引,從來沒有一個法庭說過加刑幅度應停留在固定的25 %。過往法庭多採取只加刑25 %,明顯是仁厚的做法,實屬過輕,因此直到現在仍未能奏出阻嚇之效。 32.對盜伐沉香木者加刑的做法執行已久,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前應想到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應對被告人加刑三分之一。若此種罪行發生的情況未有顯著減退,甚至再升,加刑的幅度還應再調高,直至阻嚇生效。 最後判刑 33.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犯案時夥同二人行事,他雖然只是扮演支援割樹者的角色,以前亦無案底,但基本判刑起點仍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寬減,認罪後的基本判刑是兩年監禁。不過,被告人要面對加刑三分之一,即8個月監禁。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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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