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什槐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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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共同盜竊罪,控罪指二人在2014年7月19日在香港新界沙田馬料水雍雅山附近的山坡,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偷竊0.507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該等木片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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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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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共同盜竊罪,控罪指二人在2014年7月19日在香港新界沙田馬料水雍雅山附近的山坡,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偷竊0.507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該等木片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 2.2014年7月19日下午3時左右,新界沙田馬料水一個屋苑雍雅山的保安員見到四名男子在山邊小徑行走,其中二人手持刀類物體,保安員於是報警。 3.警員在下午4時許,見兩名被告在該處山邊徘徊,便將他們截停及向他們查問。 4.在問話中,第一被告對警員說,他和第二被告及兩名同鄉到該處山邊斬伐香樹,要帶回國內出售。第一被告的背囊有一對手套、一個鋤頭、一把鋸及一些木片,第一被告說那些木片是早前有人從山邊的樹木砍下來的。他說他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的,他帶警員到山邊指出一棵被砍伐過的樹。 5.回到警署,第一被告說他和第二被告持雙程證在7月16日來港,目的是尋樂及買電話。兩日後,即7月18日,他們遇上兩名同鄉,對方叫他們去砍香樹,第一及第二被告要當把風及攜帶工具和物料。 6.第一被告說,7月19日他們一行人在早上10時至11時去到事發山邊,那兩名同鄉用鋤頭及鋸砍樹,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則當把風。那兩位同鄉砍了三、四小時,然後把一些香樹木塊及工具放入他們的背囊,叫第一及第二被告帶過羅湖關卡,然後交回給他們,這樣第一及第二被告每天便可以得到1,000元的報酬。第一被告重申,他不知這樣做是犯法的行為。他說,那個背囊與及裡面的工具及木塊都是那兩個同鄉擁有的。 7.警方在另一名被告(即第二被告)的背囊也找到一對手套、一把鐮刀及一些木片,第二被告對警方說,他剛剛和人一起砍伐過香樹,要帶回國內出售。他向警方指出山邊一棵被砍伐過的樹,他指出的是第一被告也向警方指出過的那棵香樹,警員見那棵樹的樹根有一些被剛被伐過的痕跡。 8.回到警署,第二被告亦對警方說,他是在7月16日持雙程證和第一被告來港的,打算尋樂,兩日後就遇上兩位同鄉,對方叫他和第一被告幫忙砍樹,酬勞是每日1,000元。7月19日,他們四個人去到山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當把風,那兩個同鄉就砍樹及掘樹。那兩個同鄉叫第一及第二被告把他們砍下的木塊帶過羅湖關卡,賣了便會給第一及第二被告酬勞。第二被告說,那兩個同鄉在山邊察覺有人來,於是先行離開。 9.入境處的紀錄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都是在2014年7月16日下午來港的。 10.控方的植物專家認出第一被告背包內的0.3公斤木片與及第二被告背包內的0.207公斤木片都是香樹木塊,是剛剛被砍伐下來的。這些木塊估計價值超過30,000港元。 11.該位專家說,香港有很多大及古老的香樹已經被嚴重砍伐,近期還有較小的香樹也都遭殃。這些香樹本來是風水林及低地叢林常見的樹木,現在被濫伐,影響了一些生物的棲息及破壞生態,對自然造成不可補救的損害。 加刑申請 12.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文,提出加刑的申請。控方指,本案的盜竊香樹木塊罪行屬於法例中該指明的罪行(specified offence),此等該指明的罪行的發生,直接或間接導致本港社區受到損害,損害的性質及程度都算嚴重。控方呈上植物專家彭先生的一份口供,去支持加刑的申請。控辯雙方同意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引入該份口供為證據。 13.辯方律師並不爭議彭先生的植物專家身分,也不爭議他的口供內容,他不需要彭先生到庭接受任何盤問。辯方並沒有為加刑的事項傳召任何證人,亦沒有呈上任何證據去反駁彭先生在口供上所說的事。 14.彭先生在他的口供中,說出關於香樹的事實,他的口供被列為證物P1,中文譯本是P1A。P1A的第23至第26段如此說:
15.辯方律師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他指彭先生的口供說得簡單,亦欠確實數據。他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有加刑的必要。辯方律師是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香港的土沉香被砍伐會對本港社區造成間接或直接的嚴重損害。 16.辯方在加刑爭議之中,選擇不傳召證人,亦沒有呈遞任何證據去反駁彭先生在口供中所說的情況。 辯方求情 17.辯方律師說,第一被告已婚,妻子是一名家庭主婦,兩人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3歲及5歲,妻子還在懷孕。第一被告在國內當散工,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律師呈上第一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他的妻子亦為他寫信求情,律師還呈上第一被告家人的生活照。 18.律師說,第二被告仍然未婚,他和年邁的母親及弟妹同住,父親已經過身,第二被告任印刷工人,亦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9.辯方律師說,兩名被告都是二十八九歲,在國內及香港都沒有犯罪紀錄,今次兩人來港是為尋樂及買電話,只不過後來遇到兩名同鄉,受對方唆擺去當把風才犯下本案,律師叫法庭輕判兩名被告。 20.主控官提出一些判刑案例,有溫澤浪案(CACC 220/2006)、謝錦彬案(CACC 195/2010)。辯方律師沒有爭議這些案例中訂定的法律原則,他自己亦引述溫澤浪案,叫法庭輕判兩名被告。他說兩名被告雖然已二十八九歲,亦算年青。辯方律師又引述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00第304頁及309頁中一些段落,他指兩名被告不知自己所作的行為是犯法的,法庭因此可以對他們判得輕一些。 案例 21.控辯雙方都有提到的溫澤浪案中的上訴人是一名17歲的青年,他和其他三人一起偷竊沉香木,數量達5.6公斤。上訴人在原審時認罪,法官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上訴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判他入獄兩年半,不過上訴庭認為該名上訴人年輕,只得17歲,犯案亦是受到同案中的叔父影響,所以就將他的刑期減輕,把原本的判刑起點調低為兩年,給予他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判他入獄16個月,但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加刑決定及幅度,所以上訴人最後要坐牢20個月。 22.在謝錦彬案中,上訴人和另外三人一起盜竊1.181公斤的沉香木。上訴人認罪,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上訴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判上訴人入獄兩年半。上訴人提出上訴,但上訴庭考慮過該案的案情及本港沉香木被砍伐的情況,造成對生態有所影響,認同原審法官所作的判刑及加刑,因此對上訴人維持原判。 23.在另一宗上訴案,林珠金案(CACC 114/2013),上訴人和兩名男子一同偷取沉香木片,共重1.3公斤,上訴人不認罪,審訊後,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再按第455章第27(2)(d)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判上訴人入獄三年九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在上訴判決書第26至第30段如此說:
加刑決定 24.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說,控方專家彭先生的口供未能清楚顯示本港的香樹被伐情況嚴重,本席認為彭先生的口供雖然沒有提供數據,但已經說明清楚以下情況:即過往數十年,砍伐土沉香的情況並不常見,但最近常有發生,並有上升趨勢,很多大型的土沉香老樹樹幹遭破壞砍掉,被人採集沉香木,以致這些樹木受到破壞,亦可能無法復原,就最近的案件看來,較小型但已成熟的土沉香亦遭非法收割。非法砍伐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樹木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危害到該類樹木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這等樹木在中國其他地方遭過度砍伐,所餘無幾,香港的土沉香可算是中國境內餘下較完整的種群。本地土沉香所屬群落過往一直獲村民愛護,亦受本港法例妥為保護,有保育價值,但非法砍伐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的生存構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較大型的土沉香,非法砍伐這類樹木會危害香港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也危害到相連的生態,包括昆蟲的居停與及水土流失的保護。這種非法砍伐對香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會造成無法拯救的破壞,損失自然嚴重。本席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的該指明罪行是有加刑的必要,最少的幅度應為百分之二十五,若情況持續及猖獗的話,加刑幅度還應再增。 判刑 25.辯方律師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不是專程來港犯法,他們甚至不知自己所作的是犯法的事。 26.本席不相信兩名被告不知自己所作的是犯法的行為,就算他們兩人不是親手砍伐案中的沉香樹,他們為人把風及為人拿工具及帶木塊,亦是犯法的行為,他們都知別人給他們厚酬,他們也見有關的香樹被砍伐情況嚴重〔見相片P2(8)、(9)及(10)號〕,本席不相信兩名被告不知道自己所作的是犯法的行為。至於兩名被告是否來港真的為遊玩及購物,抑或是他們有心來港犯案,控方當然不能確實證明。不過,就算兩名被告不是專程來港犯案,這也不是求情或者減刑的理由。相反,若控方能夠證明他們是專程來港犯案,則法庭會在百分之二十五加刑之上,再對他們加刑。 27.辯方律師說,兩人雖是二十八九歲,也算年青。本席絕不同意這個說法,二十八九歲的年紀,並不年青。 28.本案中的沉香樹被損害程度嚴重。本席考慮過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亦考慮過有關的案例,本席決定對兩名被告都採取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他們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但本席對兩人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所以最後判兩名被告各入獄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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