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亞青
|
DCCC 12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2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涉及偷竊的物品為牙香樹(俗稱「土沉香」)。 案情 2.2016年10月26日凌晨,在西貢鹿尾村附近巡邏的警員在山邊發現一個帳篷,見被告人在帳蓬10米外帶著一個背囊。 3.被告人為國內人士,警員在他的背囊內找到被告人的雙程證、兩把鋸、一個鑿子、一塊磨刀石及一袋大約1.3公斤重的沉香木塊。 4.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的同鄉帶他來港砍伐沉香木去賺錢。 5.警員在帳蓬內找到兩個其他國內人士的雙程證與及兩個背囊,背囊內分別有大約3.3公斤及大約6.1公斤的沉香木塊。在帳篷外,警員找到四把砍刀、兩個鋤頭、三塊磨刀石、一個鐵盆載著大約3.7公斤的沉香木塊及沉香樹皮。 6.回到警署,被告人說有人給他5,000元酬勞,叫他運沉香回國。被告人在2016年10月18日於國內遇上那個給他指示的人(叫阿娣),對方先給他500元,並說事成後再給他其餘的4,500元。被告人在2016年10月24日和阿娣、「貓仔」及「鬼仔」經羅湖進港,乘車到大埔,跟著有車接他們到某處,再走三十分鐘便到後來他被拘捕的那處山坡。他們到達後,有人在該山坡建立營地,被告人幫手炊飯。 7.不過,被告人對警方說,警方找到的沉香木是由阿娣、「貓仔」和「鬼仔」在2016年10月25日下午帶到營地,被告人說那些木是從別人那處買來的,他們一夥人並沒有砍伐。被告人說不知道自己背囊內載著的是甚麼東西,不過被告人又向警方表示自己做錯了。 8.在庭上,被告人承認他和阿娣、「貓仔」和「鬼仔」一夥在香港串謀非法砍伐土沉香,並非像他對警方說是從別人那處收購警方找到的那些沉香木塊回來。 9.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植物專家彭先生指出,案中涉及的木材和樹皮都為土沉香木,他估計被告人背囊內的沉香木材已值52,000元左右,全部搜到的大約十四多公斤沉香木塊及樹皮約值八十二萬多港元。 案底 10.被告人現年45歲,是中國公民,並無刑事紀錄。 求情 11.被告人為中國公民,已婚,太太和他同齡,兩人育有三名兒子,分別為16歲、14歲及11歲,正在求學。被告人亦和八十多歲的多病老父同住。 12.被告人為家中經濟支柱,他當散工,每月賺大約2,500元人民幣,生活足襟見肘。 13.律師指,被告人和其他三人由國內來港犯案,至被捕時串謀偷得的沉香木和樹皮約重14.4公斤,不過被告人並非主腦,他是受人招攬來港伐木及運回國內。 14.辯方提及多宗案例,包括溫澤浪案(CACC 220/2006)、謝錦彬案(CACC 195/2010)及林珠金案(CACC 114/2013)。他認為本案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左右,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 加刑申請 15.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提出申請,指串謀偷竊是指明的罪行(specified offence),被告人和其他人在本案串謀偷取土沉香木,對本港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害,性質和程度都屬嚴重,法庭應考慮對被告人人加刑。 16.控方依賴漁農署的植物專家彭先生的口供(證物P1)與及警務督察姚女士的口供(證物P2),說明近年本港土沉香木被濫伐及偷取的情況。 17.根據彭先生的口供,土沉香是受保護的植物,稀有和珍貴,市場價值高,惹人濫伐,不但巨樹遭厄,近年幼小的樹木亦受人砍伐,土沉香木的生長因而受到嚴重損害。這種樹木是香港生態環境的重要一環,它受到損害,導致相連生態(包括動物、昆蟲的生存和水土保護)亦受危害,這對自然環境會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 18.姚督察的口供提供近年盜伐土沉香的數據,簡單來說,2012年有六十七宗此類案件,涉及九十九株樹被盜,木材重大約70公斤 ; 2013年的數字分別是九十六宗,一六八株及約133公斤 ; 2014年是一三四宗,二四零株及約283公斤 ; 2015年是一二零宗,二四九株及約106公斤 ; 2016年是五十四宗,一七二株及約216公斤 ; 2017年只有1月份的數據,該月只有四宗此類案件,涉及四株樹,被盜的木材約0.91公斤。 19.辯方律師同意盜伐土沉香的案件確是發生不少,導致香港社區遭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無論性質或程度都屬嚴重,法庭可對被告人加刑。不過,律師叫法庭不要對被告人加刑超過四分之一。 20.控方指此類案件過往加刑多在百分之二十五的幅度,但法庭可因應情況,考慮是否有需要將加刑幅度提高以收阻嚇作用。 21.辯方律師指,姚督察的口供提供了歷年的四項數據,即案件數目、拘捕人數、被砍伐樹木株數及被偷取的木材重量,律師說四項數據均有參考價值。律師說,四項數據中,案件數目及被拘捕人數較有指導性,他以最近兩整年的數據作比較,指出2016年被捕的人數為二十二人,比2015年的十六人是多了,但2016年的案件數目為五十四宗,比2015年的一百二十宗少得多。至於株數方面,2016年被砍伐的土沉香木株數為一七二株,2015年則為二四九株。另外,被偷取土沉香木的重量方面,2016年被偷取的木材大約為216公斤,比2015年的106公斤為多,不過律師指出2016年的大約216公斤被偷取木材其中有絕大部分(約194公斤)是在一宗案件中被緝獲的。律師說,撇除此宗案件的例外情況,2016年的多宗同類案件只涉及較少量的被盜木材,僅為大約22公斤。 22.律師指目前的濫伐及偷取土沉香木情況雖未被杜絕,但至少沒有惡化,看來正在下跌,所以法庭即使要對被告人加刑以收阻嚇作用,也應維持在目前的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幅度左右,甚至可以把加刑幅度下降。 判刑 23.過往多宗同類判刑案例都涉及國內人士夥同其他人由國內專程來港砍伐及偷取本港的土沉香木,那些案件涉及的被盜木塊數量不算巨大,法庭往往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不過,法庭仍得視此類案件的最新情況去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作出加刑,以收阻嚇作用。 24.控方在本案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提出加刑申請,指此類盜伐土沉香木的犯罪行為目前仍對本港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嚴重的損害。辯方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並沒有反對,只是說法庭應考慮目前的情況並無惡化,應盡量將加刑幅度限制在百分之二十五之內,不應超越此數。 25.辯方對植物專家彭先生的口供和姚督察的數據並沒有受爭議。本席看過兩人的口供,接納他們的口供的內容都為真確。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目前此類盜伐土沉香的罪行仍對本港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程度及性質都屬嚴重,法庭須對犯罪人士加刑。 26.至於加刑幅度,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分析,目前這類罪行雖未被杜絕,但情況受到一定的遏止,所以法庭不用將加刑的幅度向上提高。不過,由於這類案件仍常發生,本席亦認為加刑的幅度不宜下降,因此本席在本案仍採取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幅度。本席藉此說明,若此類罪行情況有回升趨勢或久踞不下,法庭或會將加刑的幅度提高。 27.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人和其他人專程來港犯案、涉及的被盜土沉香木約十四多公斤,價值不菲。本席亦考慮到辯方提出的求情,包括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本席以3年監禁為基本的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因此刑期減為兩年,但須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6個月監禁,因此,最後的認罪判刑合共為30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道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什槐及另一人
HKSAR v. Cui Chelong
HKSAR v. Chen Yawei
HKSAR v. Chen Lianhan
HKSAR v. Tang Longzhou
HKSAR v. Li Guangshui
HKSAR v. Lu Xianfeng and Others
HKSAR v. He Fu and Another
HKSAR v. Chen Xishi and Another
HKSAR v. Gao Huachang and Others
HKSAR v. Liu Huanla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
HKSAR v. Liang Guangr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隍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龍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亞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利興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家權及另一人
HKSAR v. Lu Chengfa and Another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