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強蔚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92/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16.

2. 案發在灣仔一大廈內的一個住宅單位,該單位被分隔成十五間劏房,事主住6號房,被告住5號房。

Case No.DCCC 19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強蔚傑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 2016年5月27日下午12時39分
出席人士 :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新燕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家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居住處所。

案情

2.案發在灣仔一大廈內的一個住宅單位,該單位被分隔成十五間劏房,事主住6號房,被告住5號房。

3.2015年11月25日凌晨4時左右,事主離開自己的6號房間,要上廁所,他未有將6號房的門鎖好。三分鐘後,他回到自己的房間,見原本放在床上的手提電話不見了,該部電話價值998元。事主見鄰房(即被告人所住的5號房)傳來聲音及有燈光,於是敲門想作查問,被告人過了一些時間才打開房門,他否認入過事主的房間取走對方的手提電話。

4.事主不見了電話,需要買過另一部手提電話作日常之用。個多月後(即2015年12月28日),他在附近一間麥當勞餐廳見被告人正用著他早前失去的電話,他走前向被告人作出質問,被告人倉惶逃去,他逃回自己的劏房裡,事主則將事件報告警方。

5.警方來到,在該大廈地下樓梯的喉管上找到事主早前失去的手提電話,但電話內沒有任何SIM卡,不過警方在被告人的銀包內則找到一張手提電話SIM卡。

6.被告人對警方虛稱自己是在三個星期前從小販那裡以450元買得該部電話。

7.不過被告人現在承認,他在2015年11月25日確有進過事主的6號房間偷走那部手提電話。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1歲,他在16歲至22歲(即2000至2007年)間犯過四次法,涉及的是襲擊罪和管有第一類毒物罪,他沒有犯過任何不誠實的罪行。

求情

9.辯方律師呈上被告人所寫的求情信,亦呈上他母親和前上司所寫的求情信。

10.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達悔意,說會重新做人。

11.母親在求情信中指他和丈夫早年分開,被告人在中小學階段交由家中的老人家照顧,因此對他監管不足。

12.母親說被告人是一名孝順的人,心地亦善良。她估計被告人今次是一時貪心而犯案,希望法庭對他輕判。

13.被告人的前上司指被告人在2015年11月加入他的髮廊當學徒,一直表現良好。他希望法庭寬大處理被告人。

14.辯方律師指那一間髮廊是有名氣的,被告人若獲得法庭輕判,便可早些回到社會工作,他日或可有所表現及作為。

15.律師指被告人今次犯案並非是處心積慮,他只是在上廁途中見到鄰房的房門打開,床上有一個手提電話,一時見獵心起才入內取走該部電話。

16.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人,不須硬性跟從一般的入屋犯法判刑指引。

判刑

17.被告人以前有一些案底,但不涉及任何不誠實罪行。

18.本席接納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今次犯案是沒有預謀,他只是當時察覺鄰房的住客不在房內,房門未有關好,便乘機入內取去床上的手提電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事主的房內還作其他搜掠。本席視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為趁機犯罪的情況(opportunistic)。

19.在CACC 394/2010郭詠琴案,上訴人住在一棟大廈的8樓,她在一個凌晨時分進入該大廈4樓一個正在裝修的單位。她是見到該裝修單位的木門沒有關好,便用一張卡片「攝」入門縫將門弄開,從屋內的雪櫃取走一包檸檬茶。

20.該上訴人以前有九次定罪紀錄,其中四次涉及盜竊。原審法官考慮到案情不算嚴重,已將那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調低至18個月監禁,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只判她入獄12個月。上訴人仍然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考慮到該案的案情與及另一宗上訴案[即CACC 258/2010 羅天鑫案]的判決,就把郭詠琴 的判刑由15個月監禁減至10個月監禁。

21.上訴庭提及的羅天鑫案的上訴人,在他所住的單位內進入另一個住客的房間,偷走一包香煙。他雖然在鄰居的房內作出一些搜掠,但上訴庭認為該上訴人都是只想偷一包香煙。該上訴人有一些案底,但不嚴重,並不影響該案的判刑。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24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是過重,就把該判刑起點調低為15個月監禁,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之後,只判他入獄10個月。

22.本案的情況和上述的兩宗上訴案的情況有些相似。比較起來,郭詠琴的案底比本案的被告人差﹔羅天鑫的案底情況則和本案的被告人差不多,即大家都有案底,但並不嚴重,不影響本案的判刑。

23.郭詠琴案和羅天鑫案的最後判刑都是10個月監禁。不過,那兩宗案件涉及的被盜物品分別是一包檸檬茶和一包香煙,而本案的被告從鄰居的房間盜取的,是一部價值998元的電話,而手提電話對事主當然算是重要物品,事主失去該部電話後,需要買另外一部代用。

24.本席考慮過一切情況後,決定以17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作整數下調後,本席最後對被告人判刑11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