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3/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23.
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劉女士在元朗富盛大廈地下50號舖經營一間美容店。2022年7月22日晚上約8時,她鎖門離開。7月23日上午約8時,她返回美容店,發現美容店入口趟門打開,內有搜掠的痕跡。經點算之後,發現損失三瓶總值港幣690元的紅酒。美容店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在2022年7月23日凌晨約2時19分,被告人在富盛大廈徘徊。凌晨約2時38分,被告人離開富盛大廈,手持美容店的紅色酒袋。2022年7月26日晚上,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否認本案罪行。
Cites 3 cases
|
DCCC 113/2023 [2023] HKDC 7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案件涉及非住宅處所。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劉女士在元朗富盛大廈地下50號舖經營一間美容店。2022年7月22日晚上約8時,她鎖門離開。7月23日上午約8時,她返回美容店,發現美容店入口趟門打開,內有搜掠的痕跡。經點算之後,發現損失三瓶總值港幣690元的紅酒。美容店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在2022年7月23日凌晨約2時19分,被告人在富盛大廈徘徊。凌晨約2時38分,被告人離開富盛大廈,手持美容店的紅色酒袋。2022年7月26日晚上,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否認本案罪行。 3.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本案罪行。 4.被告人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全部涉及不誠實罪行。最後一次是入屋犯法罪,在2021年10月15日判監14個月。代表被告人的趙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35歲,是一名聾啞單身人士。他在印尼出生,父親早已過身。在被告人6歲的時候,他因為高燒失去聽覺和說話能力,大約12歲時,被告人和母親來香港定居,並且入讀聾啞學校,至中五畢業。畢業之後被告人曾任職洗車及搬運工人等工作,他已經多年沒有和母親聯絡。案發的時候,被告人獨居,沒有工作,靠積蓄及每個月大約2,000元的傷殘津貼維生。 5.辯方大律師同意過往被告人的四次定罪紀錄,但大律師說被告人案底中只有一次與本案相同,而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偷竊罪行是在2011年干犯,距今已經有12年,因此被告人不應該被視為積犯。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是見到美容店的趟門沒有完全關上,留有少許罅隙,於是再打開趟門少少進入。所以被告人只是進入一個大門沒有完全關上的地方,他沒有破門入屋,亦沒有搜掠美容店。 6.大律師接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但他援引上訴庭的三宗輕判案例,第一宗是HKSAR v Cheung To Ming[1]案,此案件涉及偷走兩包麵。第二宗是HKSAR v Law Tin Yam[2],這案件涉及偷竊了一包香煙。第三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3],這案件涉及偷取一盒檸檬茶。大律師說,美容店的趟門沒有完全關上,被告人只是進入一個開放的地方,行為近似小偷。他亦只是單獨犯案,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或裝備。他是剛好見到美容店的趟門沒有關上而犯案,被告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而且被盜走物品的價值只是690元,所以法庭可以考慮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7.因為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見到美容店正門趟門沒有關好,而兩隻趟門之間有虛位,被告因此推開門進入。因為這個狀況與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有不同,本席表示對律師的陳詞有所保留,所以被告人就此作供。他說案發時他見到店舖趟門沒有完全關上,店內沒有燈,他推開門進入,他沒有用工具開門。他留在店內大約兩分鐘,他只是取去了大門左邊地上的紅酒,他並沒有上店內的閣樓。被告人的證供並沒有被盤問所動搖,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證供。 8.上訴庭案例說明,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即使是沒有刑事紀錄的犯案人,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辯方大律師對此並不爭議,他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是機會主義犯案,行為近似小偷,他是見到店門沒有關好而進內偷竊,他沒有用工具犯案,沒有破門或損壞物件,而被盜財物只值690元。 9.本席接納被告人進入美容店的時候入口趟門並沒有關好,他亦沒有用工具破門進入。但是被告人必然不是偶然路過美容店而順手牽羊。根據承認案情,美容店附近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凌晨2時19分已經在富盛大廈徘徊,至2時38分離開富盛大廈。而根據控方呈交的,不受爭議的相片P1、15至16頁的三張相,他在閉路電視所顯示時間02:14:09至02:38:46時,在商場20號舖外出現,他在盤問時承認他在店內時間大約兩分鐘,在這麼長的時間,他當然是在找尋值錢東西。 10.考慮了所有環境情況後,本席認為被告人必然是在商場徘徊尋找目標及偷竊機會,他並不是偶然經過見到美容店沒有鎖好門才起犯法念頭。在這些情況下,一般量刑起點雖然可以調低,但法庭不同意辯方大律師說應調低至15個月。辯方大律師援引的輕判案例嚴重程度遠遠低於本案,而且該些案件的被盜財物價值微不足道,不能與本案相提並重,本席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要定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並不是初犯,他已經有四次不誠實罪行紀錄,最後一次是在2021年10月15日,因為入屋犯法認罪情況之下被判監禁14個月。雙方並不爭議,被告人是在2021年11月13日放監,大約八個月之後他又犯本案,他是屢罰屢犯,本席認為應該以積犯原則加刑一個半月,所以量刑起點提升為二十五個半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十七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