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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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 及 (4)條。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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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8/2022 [2023] HKDC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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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 及 (4)條。 案情 2.於2022年1月29日下午,在大角咀道187號附近居住的鄧先生聽到砸玻璃聲音,他查看時發現在187號唐3樓的空置單位內有一名男子用硬物砸玻璃。大角咀道187、187至189號大厦除其中一層外,所有單位已被廣益發展有限公司收購。該大厦被收購後一直空置。鄧先生致電保安熱線通知保安員。 3.接報保安員到達大角咀道187至189號。期間看到被告與另一名男子(下稱「通緝人士」)在涉案單位內移動冷氣機。當保安員喝止時,通緝人士手上的冷氣機跌下發出巨響,及後保安員在大角咀道與福利街交界截停被告人。 4.發展商委託管理大厦的顧問公司職員確認涉案冷氣機屬於他公司的財產,但沒有實質價值,在大厦清拆時將被棄掉。 刑事定罪紀錄 5.被告出庭30次,共有38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10項盜竊罪,4項企圖盜竊罪及2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等」罪。盜竊及企圖盜竊罪行案情涉及店舖盜竊,扒竊及搶劫的案情。被告沒有入屋犯法的定罪紀錄。 6.被告於2021年10月4日就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判處14天監禁,緩刑2年。被告於2022年1月29日犯下本案,違反緩刑令。 個人及家庭背景 7.辯方大律師的書面求情撮要指被告現年63歲,教育為高中程度。被告跟前妻育有一名女兒及一名兒子。女兒及兒子現由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監護人。被告現跟女友人同居。 求情 8.被告過往曾任職酒樓,地盤及裝修工人,亦從事燒焊職業10多年。 被告因工傷導致右眼完全失去視力。在疫情下被告沒有工作亦不願意申請綜緩,因此成為拾荒者,依靠買賣垃圾為生。 9.被告在撰寫的請求信中表示悔意。他在疫情期間未能就業。同時其女友人患有情緒病及精神問題,令生活更加艱苦。被告承諾不再干犯罪行。 判刑理由 10.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本案件的整體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詞,涉案單位的相片及辯方及控方呈上的判案書。 11.入屋犯法屬嚴重罪行。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在涉及進入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時,即使犯案人沒有犯罪紀錄,及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刑罰因素的情況下,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而在非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1]。 12.辯方在求情時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文英 [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3]的案例。 13.周文英上訴案件涉及上訴人進入一六層高唐樓的空置單位內盜竊小量金錢,一部相機和兩部手提電話。上訴庭考慮到涉案樓宇及單位在案發時均是空置,即使單位內的物品屬於發展商,物品的價值並不高,物品對發展商並不重要。上訴庭批准有關上訴。考慮了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已服刑約1年,予以即時釋放。 14.在郭詠琴案申請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原審法官判處12個月監禁。案情指申請人使用一片膠片插入門縫中,打開單位的木門進入涉案單位盜取一盒檸檬茶飲用。上訴庭考慮到案件跟另一上訴案件HKSAR v Law Tin Yam [4]的案情相近,在該案上訴庭基於案件的案情把量刑基準定為15個月監禁。 15.本案件涉及的大厦是一座住宅處所。根據案情所述,除其中一樓層外該大厦的所有樓層單位已被發展商收購,亦一直被空置。從涉案單位的相片反映,單位大門沒有上鎖,單位內除一些破爛的傢俬外沒有顯示有價值的物品。 16.發展商委託的顧問公司職員確認涉案冷氣機對公司沒有價值,在大厦清拆時會被棄掉。本席認為本案涉及的案發地點是一座空置大厦,涉案冷氣機屬一無實質價值的物品。 17.根據辯方的請求陳詞,被告沒有帶備任何工具。他進入單位查看是否可碰巧撿拾物品。被告亦屬機會主義犯罪。他進入涉案單位後才遇上正在托著冷氣機的通緝人士,兩人意圖盜竊該部冷氣機。 18.本席認為雖然涉案大厦屬一座住宅處所,但顯然已被空置一段長時間。根據本案的獨特案情,本席認為被告趁機進入一座沒有上鎖的空置大厦,跟一般有預謀,帶備工具進入住宅處所犯案的案件有別,因此認為相關的量刑起點有下調的基礎。考慮了周文英及郭詠琴案例,本席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18個月。 19.被告過往有38項刑事定罪紀錄。沒有入屋犯法的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從1981年至2021年屢次犯案,當中包括10項盜竊罪、4項企圖盜竊罪及2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等」罪等涉及不誠實的罪行。被告亦曾經干犯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務人員、遊蕩、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等罪行。本席認為屬加刑因素,因此加刑3個月,即21個月的監禁刑期。 20.被告承認控罪應得到審訊前認罪的刑期三分之一扣減,即14個月的即時監禁。 21.被告於2021年10月4日就一件涉及「刑事毀壞」的控罪被定罪並判處14天監禁,緩刑2年。被告在2022年1月29日干犯本案,即在緩刑期間犯案。辯方對執行緩刑令沒有陳詞。本席考慮了兩件案件在不同日期,地點發生,性質亦不相同。考慮了總體量刑原則後認為14天的刑期跟本案的14個月監禁刑期應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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