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嘉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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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18/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1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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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嘉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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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6年6月28日下午3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Olivia TS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及 [4]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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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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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原被控兩項強姦罪,即公訴書上第一及第三項罪名,但控方接納其就第一及第三項罪名的交替罪名,即第二及第四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的認罪答辯,故此,本席在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後,裁定被告人就第二及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而基於控方的要求,法庭下令就公訴書上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將保留於法庭檔案中,沒有法庭批准,控方不得就該兩項控罪繼續檢控被告人。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指,約於2015年8月中,案中女童X透過社交網站結識被告人。2015年8月20日兩人於網上交談期間,X告訴被告人她的年齡是12歲,兩人亦交換相片,而X當時的實際年齡為十一歲十個月。被告人原本邀約X於星期六外出逛街,但X表示當天沒有空,建議被告人於翌日(即2015年8月21日)到X家中,被告人同意。

2015年8月21日早上約八時半,X在車站接被告人到其家中,返家後不久,當X於廚房預備食物時,被告人突然從後擁抱X,並將X抱進浴室,與X在浴室淋浴。二人穿回衣服回到客廳後,被告人又將X從客廳抱進X母親的睡房,在睡房內與X進行性交,期間,兩人曾離開睡房到廳中的浴室門外站著進行性交,這是第二項控罪的案情。二人在上述控罪所指的性交發生後穿回衣服,一同在客廳進食,其後坐於沙發上,此時被告人再次與X在沙發上進行另一次性交,這是第四項控罪的案情。下午12時許,被告人表示要上班,X便陪同被告人往乘車。

X與被告人進行性交的當天是X初次進行性交,X感到下體痛楚,而被告人在兩次性交期間均沒有使用避孕套,但X不肯定被告人於性交期間有沒有射精。事後,X仍繼續和被告人聯絡,及與他於網上交談,二人亦互相表示掛念對方。

2015年9月7日晚上,X的父母親發現其在Facebook賬戶與被告人的親暱對話紀錄,事件因而曝光。

當被告人於2015年9月8日凌晨被拘捕及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與X曾進行兩次性交。被告人在其後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亦承認,在性交前已知悉X的年齡是12歲,同時,被告人與X進行性交時亦知悉X是初次和別人發生性行為。被告人同意他與X性交時並沒有使用避孕套,但他指稱自己並沒有在X體內射精,而是射於紙巾上。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停學後曾擔任餐飲、水吧及代客泊車等工作。父親已離世,被告人與母親及弟弟同住。案發時沒有固定女友。

代表他的曾大律師指,被告人是應X的招男友訊息而與X聯絡,視X為交友對象。被告人過往曾有一項猥褻侵犯的刑事定罪紀錄,就該項罪行而言,被告人於2007年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

曾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對有關罪行意識薄弱,是因一時衝動犯案,並非有預謀、有計劃地干犯本案的兩項控罪,而事件亦不牽涉任何暴力,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考慮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是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鍾銳洪([2007] 2 HKLRD 771)一案引述另一英國案例指出,這類罪行的立法原意之一是為保障年幼無知的女童,避免她們於互聯網中容易被他人利用及侵犯,故此,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席亦參考了由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所提供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劉志翔([2008] 4 HKLRD 432)一案,但本席必須指出,每一案件的事實背景均不可能盡皆相同,有關案例只具參考價值,而本席必須以被告人於本案承認的案情撮要作為判刑的基礎。

雖然在本案中,被告人與女童是以所謂男女朋友身分會面,但畢竟兩人只是初次見面,而被告人在抵達女童家中不到半小時便從後擁抱女童,並繼而與她進行性交,當時被告人明知女童的真實年齡,但仍罔顧可能對女童造成的傷害,為一己所欲及利用女童的年幼無知,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任意與女童性交,明顯地,被告人完全無視當中所涉的危險及對女童所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

精神科醫生於2016年3月在為女童所撰寫的報告中指出,X並未能全面了解性交及當中所涉的後果,包括可能引致懷孕或性病等。事實上,縱使沒有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一名未滿12歲的女童對相關事件所涉的風險及後果未能全面掌握,實不足為奇。稍為慶幸的是X似乎並沒有因這次事件而受到極大的心理困擾。

以本案的案情考慮,被告人在明知女童的實際年齡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便與女童於初次見面時進行兩次性交,這均是加重罪責的因素。雖然被告人現年26歲,案發時25歲,並非是極為年長的人士,但與女童的年齡亦有一定差距,並不屬於兩小無猜的情況。況且,縱使被告人是如曾大律師所講,在衝動下犯案,本席亦不能忽略本案涉及兩項控罪及案中涉及加重罪責的因素,故此,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就每項控罪的適當量刑基準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並不認為還有其他可減刑的因素,3年扣減三分一,為兩年監禁,故此,就被告人承認的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每項判處被告人兩年監禁。然而,本席經考慮兩項控罪均發生於同一天及有其相連性,以及經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兩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