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智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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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和受害女童的創傷評估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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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3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37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3月16日上午11時30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吳卓樺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嫺珠女士,由冼國雄,蘇福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和受害女童的創傷評估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被告29歲,任職網絡工程師。受害人女童X於1998年11月出生,案發時,受害人女童年約十二歲零八個月。2011年8月7日,受害人的母親因為女童失蹤而報警。控方指出2011年8月某天晚上,一名身分不詳的女子(女子甲)在屯門某公園遇上女受害人,由於知道女受害人需要金錢,那名女子甲說服女受害人參與援交行為。 3.2011年8月29日早上,上述不知名的女子甲致電女受害人,問女受害人當日可否參與援交,女受害人同意。女受害人按吩咐,首先接觸和會合另一名女子(女子乙),兩人會一同參與援交,而事後她們兩人各自會得到$750元作為報酬。 4.女受害人和女子乙於同日晚上8時左右,在觀塘和被告會面,然後一行三人乘搭的士前往被告在將軍澳新都城的居所。在被告的居所內,被告撫摸女受害人和女子乙,亦曾經要求她們兩人為被告人口交,但被拒絕。被告於是叫女受害人和女子乙離開。稍後一會兒,女子甲致電女受害人,責備後者。女受害人哭起來,最後同意繼續和被告援交,於是女受害人和女子乙重返被告的居所。由於女受害人月經來潮,被告吩咐女受害人先往洗澡,而被告則和女子乙在居所內其中一間睡房進行性交行為。女受害人返回房間時,被告仍然正在和女子乙性交。被告繼而在同一張床上和女受害人進行性交行為,而女子乙則在他們旁邊。被告沒有使用安全措施,而被告在女受害人身上射精。事後被告帶女受害人和女子乙到居所樓下,支付現金$1,500元給兩人,然後各自離開。 5.在性交前,女受害人曾經向被告表示自己15歲,但在性交行為期間,女受害人向被告披露她的真實年紀是12歲。但被告不加理會,繼續和女受害人進行性交。 6.2011年9月14日,警員截查女受害人,發現女受害人是失蹤人士。經查問下,女受害人表示曾經和被告援交。被告在2011年9月22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和女受害人和女子乙在他的家中性交,雙方都是自願的。 7.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29歲,沒有刑事紀錄。在求情冊中,有被告和被告母親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及三十七封求情信。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在艱難的環境中長大,不負責任的父親很早便離棄家庭。被告努力去支撐家庭,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被告因為干犯本案而一度精神崩潰。被告辭工,賣了樓,但被告的太太勇敢面對,支持被告。被告知錯,亦需要面對懲罰。被告沒有性病,而聲稱被告是有準備避孕套,但因為受害人說不需要用,而最後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受害人是離家出走的少女,因為中間人的唆擺而援交。被告並不是主動直接找援交少女,而是經過援交網站一個自稱契姐的中間人,而最後接觸本案的女受害人。 判刑 9.被告已婚,沒有刑事紀錄。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在2011年開始找少女援交。自從因本案被捕後,被告感到極大的壓力,從2011年11月開始需要找精神科醫生治療。被告坦白交代干犯本案的情況,但強調他並沒有叫中間人要求少女、年幼的女童。專家認為被告是一個魯莽、無知和自我放縱、不斷追求性樂趣的人。被告認為與援交少女性交,在法律上和道德的層面是遠勝於召妓。專家亦認為被告願意面對適當的治療,而被告的妻子亦對被告十分支持。專家相信被告妻子的支持,可以大大減低被告重犯的機會,但專家評估被告重犯的機會是中度至較高的程度。專家建議被告需要接受專業的治療,以糾正被告對性的錯誤態度,和對性慾的自控程度。 10.另一方面,臨床心理專家就受害的13歲女童的評估則較為負面。女童的父親很早便離棄他們一家,母親是聾啞人士。受害人在中學開始誤交損友,受害人在公園遇見那個中間人。受害人願意援交,只是為了要買一部手機。原先受害人斷言拒絕被告要求口交的要求,但中間人責罵她,受害人雖然月經到來,但最後都和被告性交。受害人感到污穢,亦對被告感到憤怒。受害人深感後悔,但亦覺得蒙羞。受害人的自尊心不高,但亦顯示出創傷候群症的反應,包括傷感、憤怒和性壓抑感。專家認為受害人需要接受專家的治療,以減輕她的創傷,和學習增強自我保護的能力。 11.辯方準備一冊求情書函和文件,當中三十七封包括由被告和被告太太撰寫的求情信,其他是被告的僱主、親戚、母親、弟弟、大專和中學同學,和被告的朋友。 12.被告的求情信明言,自己做出了社會道德不容許的事情,亦因為他一時衝動,忽略了受害人的年紀,傷害了受害人和受害人家人而感到內疚。被告聲稱要對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人說一聲對不起,希望受害人能夠活出屬於她的精彩人生。被告真心悔過,亦對太太萬分愧疚。妻子對被告人不離不棄,陪同被告一起走過這個難關。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以其餘生為太太遮風擋雨。被告太太亦在求情信上認為被告是一個體貼入微的好丈夫。她丈夫是有迷失犯錯,但有悔改之心。 13.被告現年29歲,和女童年紀相差差不多十七年。被告說不用安全套是因為受害人說不需要。本席並不接納這個講法。受害人是因為中間人的責罵才再返回被告的居所。在這之前,受害人已經說不願意口交,再加上受害人經期問題,受害人根本不想性交。而有性經驗的被告在這情況下這樣問受害人,只能夠說是自圓其說。被告實質上認為受害人「乾淨」而不用安全套。 14.虛擬的網絡世界令網絡使用者可以任意虛構身分,甚至隱姓埋名。這種隱閉性的方便令販賣色情活動可以說是氾濫成災。援交和其他的色情事業亦可以沒有時間的限制、沒有區域的限制而盡情擴散。這種色情氾濫毒害了不少人的性觀念和性取向,無知的少女容易令到自己身處險境,而要求性服務的人士更加容易受到犯罪集團的引誘,而做出道德上、法律上所不容的行徑。 15.本案涉及犯罪集團的中介,兩名無知的少女受害人給別人利用和剝削。女受害人因為中間人的責罵而返回被告的居所,而最後引致女受害人和被告性交,和參與3P派對。法庭是需要保護年幼的女童,亦需要發出明確的訊息,指出網絡世界有時可以是一個罪案的溫床。 16.在特區訴劉志翔([2008] 4 HKLRD 432),22歲的上訴人在網上認識12歲多的女童,最後干犯和本案相同的罪行。上訴人的判刑在上訴後改判13個月。但上訴庭強調,法庭是需要保障年幼的男女。他們可能是因為愚昧、無知和容易受唆擺而和他人進行性行為。但在律政司司長訴鍾銳雄(CAAR 11/2006),上訴庭認為干犯與本案相同的犯罪者應該判以有阻嚇性的刑罰,亦強調法庭是需要保障那些心智並未成熟的年幼人士。在該案,上訴庭認為5年的判刑起點是正確的,而涉案的上訴人因為與本案的相同控罪,被改判入獄三年四個月。 17.就本案而言,被告經過網絡而接觸中間人,而要求兩名少女援交。被告聲稱支付$3,000元,但兩名少女每人只收$750元。時鐘酒店的職員因為受害人的年幼樣貌或體型,而拒絕租房間給被告。明顯地,被告因為兩名少女不肯口交離開而向中間人投訴,受害人和另一名少女因為中間人的發難而返回被告人的地方。受害人因經期而不願意性交,而被告在同一床上和兩名少女性交,純粹是把兩名少女作為洩慾工具。被告人和受害人年紀相差差不多十七年或十六年,以金錢利誘少女援交亦是變相賣淫,中間人的運作和唆擺受害人亦令本案案情更為嚴重。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姑勿論原因為何,亦是一個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18.但本席相信被告在家庭,特別是太太的支持下,會痛定思痛,改過自新,但本席需要判刑以收阻嚇之用。 19.綜觀而言,本席以兩年作為判刑起點,被告的認罪,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期間被告需要接受適當的專業輔導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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