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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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7/2025 [2026] HKDC 7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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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第二、第三及第四項「勒索罪」罪名成立,案情已在剛頒下的裁決理由書陳述,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第一項控罪 2.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量刑的重要考慮包括女童的年齡,被告人和女童的年齡差距,雙方的關係,性交有否涉及暴力或特殊卑劣的情節。女童X在案發時是12歲,被告人是21歲,兩人相距9年,透過交友網站剛認識,但女童X接受她們當時是情侶關係。女童X說當被告人要求和她進行性行為時,她曾以年紀小和害怕懷孕來拒絕,但被告人脫掉她的褲子,以他會用避孕套來遊說女童X,致令女童X不懂如何拒絕而和他進行性交。性交時被告人有帶避孕套,女童X曾向被告人表示疼痛,但被告人仍挪動他的陰莖,整個過程為時約20至30分鐘。女童X在當天前從未有性交經驗。 3.《刑事條例》第123及124條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年幼的女童在未達到16歲,即法律上可以作出有效同意的年齡前,免被剝削及得到適當的法律保護。投訴人的年齡越小,被告人的罪責便越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條例定立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4.本席在考慮了本案的所有事實環節,被告人在2022年已經有性質相同的刑事記錄,辯方的求情和提交的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子軒一案(HCCC 271/2019),也考慮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Yui-hung [2007] 2 HKLRD 771、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等案例,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是2年,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第一項控罪判2年監禁。 第二、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5.第二至四項控罪在2024年8月中至9月10日期間發生,牽涉同一受害人,一名年僅12歲的中一學生。被告人濫用年幼女童對他的情意和信任,以卑劣可恥的藉口向女童X作出連番恫嚇,索取大額金錢,三項控罪索求的款項共達357,000元。他的非法行為令12歲的女童X極度焦慮及不安,令女童X的母親蒙受重大金錢損失。每項勒索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 6.考慮到第二至第四項控罪是在約一個月內發生,屬於源自同一背景的連串行為,經考慮總刑期原則,本席下令第二至四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但與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分期執行,總刑期是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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