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1100/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16.
1. 本席於2016年8月10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該判決書 」),駁回原告人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在2016年4月28日頒布的訟費命令 (下稱「 該訟費命令 」) 而提出的上訴 (下稱「 該上訴 」),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如下,原告人須即時支付第2及第3被告人就該上訴所涉的訟費 (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有的話) (下稱「 該暫准訟費命令 」)。本席亦頒下指示,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否則該暫准訟費命令在該判決書頒下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而有關絕對訟費命令須以簡易程式評定訟費。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案書採納該判決書所沿用的簡稱。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