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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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及三項洗黑錢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因為指明罪行的普遍性,及因而所導致社區損害的性質和程度而申請加刑。控方亦呈上譚威信偵緝總督察在2016年12月的口供,來支持加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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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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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及三項洗黑錢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因為指明罪行的普遍性,及因而所導致社區損害的性質和程度而申請加刑。控方亦呈上譚威信偵緝總督察在2016年12月的口供,來支持加刑的申請。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人是內地居民,持雙證程多次進入香港。 第一項控罪 3.2016年3月7日下午12時30分左右,88歲的趙女士(趙)在家中固網電話接到來電,趙的家庭傭工Anita Listiana也在場。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甲在電話上說:「我係阿輝,我出咗事呀。」另一名的男子乙然後接過電話,問趙是誰。趙回答她是阿輝的祖母。男子乙接著說已經挾持了阿輝,要求贖金港幣$150,000元。趙告訴男子乙,她只有港幣$100,000元,然後又告訴該男子會到恒生銀行提款,及她當時會穿甚麼衣服。男子乙自稱姓陳,叫趙獨自一人去交贖金。趙接著單獨離家。趙的女傭見到趙表現緊張,於是亦俏俏跟著趙。 4.下午一時左右,趙到達九龍城太子道與福佬村道交界的恒生銀行分行,在銀行提取港幣$100,000元,然後在銀行附近徘徊。被告突然走近趙,說他朋友姓陳。被告接著帶趙到百佳超級市場的後巷。趙將款項交給被告時,趙的女傭立刻出來阻止,並且報警,被告立刻逃離現場。 5.安裝在太子道西民生商業大廈後巷的閉路電視(即是趙及趙的女傭與被告見面地點附近),拍攝到被告在案發當天下午1時40分左右在該處出現。 第二項控罪 6.2016年3月8日上午十時許,84歲的何源(何)在家中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的來電。該男子說:「爸爸,我欠人錢,畀人打得好傷呀,你攞啲錢嚟救我吖。」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然後接過電話,說何需要支付港幣$180,000元。何說他只有幾萬元。他亦按照第二名男子的指示,提供流動電話號碼。 7.第二名男子接著致電何的流動電話,催促何盡快去銀行提款。何對第二名男子說他會去窩打老道的南洋銀行分行提款。 8.上午11時30分左右,何到達該銀行,提取港幣$50,000元,並且用橡筋把現金紥著。這時,何仍然用電話和第二名男子繼續通話。第二名男子指示何在銀行的另一入口等候。電話中斷後,何嘗試聯絡兒子,但不果。 9.那第二名男子再次致電何,指示何前往不同的地點,最後去到何文田窩打老道怡景大廈花園。何按照第二名男子的指示,把現金$50,000元放入垃圾桶。第二名男子然後指示何在附近的一間餐廳等候。 10.下午12時30分左右,何到達餐廳,告訴第二名男子餐廳內有很多人。第二名男子然後指示何回家等候兒子。何回家後,兒子打電話給他,確認安全。後來案件報交警方處理。 11.安裝在窩打老道東南大廈外的閉路電視(即何放下現金地點附近),拍攝到被告在案發當天,下午12時13分左右在該處出現。 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12.2016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左右,71歲的盧女士(盧)剛剛回家,見到94歲的母親在電話和某人對話。盧接過電話,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對盧說:「阿洲被佢捉住,要求贖金港幣$200,000元。」盧以為該男子所指的是她的第二兒子。她對該男子說沒有這麼多錢,只能夠支付港幣$150,000元。盧按照該男子的指示,提供她的流動電話號碼。 13.上午十時左右,盧到達太子道西中國銀行分行,提取港幣$150,000元。盧然後接到該男子打來的電話。該電話是內地的電話號碼。盧按照該男子的指示,搭的士到九龍城九龍仔公園。 14.上午10時20分左右,盧到達九龍仔公園。該男子指示盧在公廁附近的長櫈等候。不久,該男子指示盧把現金交給獨自坐在長櫈的被告。盧於是把現金港幣 $150,000元交給被告。被告把現金放入背包,隨即離開現場。 15.大約四十五分鐘之後,該男子再次致電盧,說阿洲跳車,要浪費人手再捉住他,要求盧另外支付港幣$300,000元。經商討後,盧同意再支付港幣$50,000元。她接著從銀行再提取港幣$50,000元。 16.中午十二時左右,盧到達廣華醫院門口。該男子指示盧前去醫院對面的教堂。盧再次遇見被告,並且把現金港幣$50,000元交給被告。被告把現金放入背包後離開。該男子然後告訴盧,她的兒子已經獲釋。盧後來聯絡到第二兒子,確認安全,案件亦報交警方處理。 17.盧的流動電話紀錄顯示,該男子是以不同的內地電話打電話給她。 第五項控罪 18.2016年7月13日下午1時20分左右,60歲的杜女士(杜)在家中固網電話接到來電(電話紀錄顯示是長途電話)。在電話中,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聲稱捉了杜的兒子,並且威脅會襲擊她的兒子,要求支付贖金。杜對該男子說,只能夠支付港幣$5,000元,並按照該男子的指示提供流動電話號碼。 19.下午1時30分左右,該男子致電杜的流動電話。在電話中,杜告訴該男子,她會到荷里活廣場的中國銀行分行提款,和她會穿甚麼衣服。該男子指示杜前往九龍城九龍仔公園交贖金。杜於是搭的士到指定地點,並且叫的士司機替她報警。 20.下午2時30分左右,杜到達九龍仔公園閘門。在附近埋伏的警務人員看見被告站在九龍仔公園閘門,一直在講電話。被告見到警車後突然離開,警員立刻把被告截停。 21.經查問後,被告表示見到警車後感到驚慌,他只是打工。被告又說一個內地認識的朋友叫他來香港等電話和收錢,每次事成後可以得到港幣$1,000元的報酬。被告亦說這個朋友於同日下午一時左右打電話給他,告訴他一名女子會把錢放入垃圾桶,他只是負責拿錢,事後這個朋友會再聯絡他。 22.警員以串謀詐騙的控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因為財務困難才做這些事。在被告身上,警員亦搜獲一部內有兩張電話卡的手提電話。雖然被告的流動電話顯示有內地電話的來電,但找不到被告和杜聯絡的紀錄。 23.由於被告的外表和第一項控罪所提及的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疑匪十分相似,因此警方亦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因為老婦的家庭傭工出來截住他們,所以未能從老婦手上取得款項。 24.被告其後在五次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或者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
25.被告的出入境紀錄證實,在案發時,被告身在香港。 求情理由 26.辯方律師說被告在干犯第一至第四項控罪時,年屆20歲,而在干犯第五項控罪時,則已經是21歲。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充分合作。 27.被告在內地的父親亦有寫信給被告,來支持被告。辯方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當中附有一些醫療的文件。辯方亦呈上被告父親寫給被告的兩封信。 28.辯方說被告來自破碎家庭,在內地達到中二程度,曾經做酒樓侍應及印刷工人。辯方說被告是因一時的貪念而犯案,深感內疚,被告向眾受害人說聲對不起。 29.辯方說被告在2015年年尾認識一個叫阿明的人,在2016年的年頭被吩咐到香港收錢。被告會得到$1,000元車馬費和每一次$1,000元的報酬。被告在香港收到一個他叫「老闆」的人的電話和指示,去不同的地方收錢。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他沒有指示誰人負責被告在香港的住宿等開支,亦沒有任何匯款的單據及內地收款人的姓名或者身分。 30.辯方說本案涉及大約三十萬多,而真正苦主是損失了$105,000元。被告並沒有在香港開設戶口,亦不知道其他人的騙案手法。被告只是負責收錢,參與程度不高。 31.辯方亦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呈上一份辯方手寫的列表(證物MFI-2)。在法庭的查問下,這個列表的資料來源來自控方所提及總督察的口供,但辯方只是列出2015年和2016年的數據,並不是由2007年至2016年頭三季的資料(見總督察口供附件A)。 32.總的而言,辯方說在2015年和2016年的數據是跌了百分之六十一之多,並不能夠達至普遍的程度。但辯方亦同意,電話騙案近日可說是無日無之。 33.辯方認為如果法庭決定批准加刑,那麼加刑的幅度不應超過三分一。辯方並沒有提供案例來支持他的論點。 34.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輕判被告。 判刑 35.本案的第一項控罪大概在2016年3月7日發生。被告的出入境紀錄(MFI-1)顯示,被告從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7月11日,總共有七次進入香港的紀錄。被告第三項來港的紀錄便是發生在2016年3月7日,同日被告便干犯第一項控罪。本席並不信納辯方所言,被告犯案只是一時貪念。 36.被告用雙程證來香港收錢。雖然被告並不是主腦,但被告是整個詐騙犯罪行為最重要的一環,即是收取被騙者的金錢。這自然亦是詐騙行為的目的。毫無疑問,被告是跨境犯案,亦是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正在從事處理黑錢的行為。 37.被告現年21歲,在內地達到中學程度,無業,未婚,在香港亦沒有刑事紀錄。 38.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因為年少無知、誤交損友、一時糊塗,而成為別人犯罪的工具。被告說他對受害人真誠地說對不起,深感後悔。被告亦積極地配合警方調查,亦坦白認罪。被告在信中提及他自己的家庭背景,亦提及他有毒癮而被強制戒毒的父親。被告亦訴說他的爺爺嫲嫲的困境以及健康問題,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使被告能夠早日回家、盡孝道。被告的父親說他現在要接受強制戒毒兩年,希望法庭能夠給被告重新改過的機會。 39.眾所周知,電話騙案在現在的香港無日無之。不幸的是不僅居港市民受騙,在內地亦有不少人被騙巨款,甚至賠上生命。本案的詐騙方法如出一轍,佯稱年紀老邁的接聽者的親人被打或被挾持,而逼使那些年長者憂心地去銀行提款,再交錢給被告。本席理解那些受騙者因為對親人的擔心,而衝動地聽從騙者的指示。 40.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差點損失了$100,000元,但因為受害人女傭的機智而倖免損失。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損失了$50,000元,而第三及第四項的受害人則損失了二十萬元之多。第五項的受害人亦差點損失了$5,000元。 41.被告是得到車馬費和每次$1,000元的報酬。本席亦相信被告是會得到在香港的住宿或者膳食的費用,但當然這並不是一項重要的因素。總而言之,被告是有報酬而犯案,他亦會把所得到的黑錢匯到相信在內地的銀行戶口。 42.年青的被告的跨境犯案行為,有如沒有武器的「旗兵」來港收錢,實行詐騙行為最重要的一步。由於被告的年歲,本席亦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但認為這條例並不適用於非香港居民的被告,而本案的性質亦使判監的懲罰為不二之選。 43.上訴庭在特區訴岑華擴CACC 21/2014明言,洗黑錢是嚴重的罪行,該案的上訴申請人更是內地人士來港犯案。雖然申請人年輕,只有18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但他不能期望法庭會輕判。涉案的黑錢源自電話騙案,而申請人亦知悉黑錢的來源,這些都是構成加重罪責的因素(見該案的判案書第24段)。最後,上訴庭判該申請人的量刑起點為3年,再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第27條加刑三分一,總判刑為4年。 44.本席認為法庭不會以被告所得到的報酬作為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法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案件的背景,以及被告知悉有關公訴罪行的程度和了解,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上訴庭在特區訴吳建兵CACC 32/2011,亦把干犯四項洗黑錢和串謀洗黑錢罪行的上訴人,在加刑三分一之後,判監38個月。 45.在考慮到各項判刑的考慮因素,以及本案被告的角色、涉案黑錢的金額,本席以一項總體的判刑作為基準,決定以3年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五項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 46.另一方面,本席亦仔細考慮到控方的加刑申請以及辯方的反對論點,本席認為罪行的普遍程度不能夠單單以一、兩年的數字而作出蓋棺定論。 47.警方的資料指出,涉及金錢損失的電話騙案數字,由2008年的482宗,激增至2013年的728宗,在2016年首三季則回落至598宗。有關電話騙案的總宗數,由2008年的1,429宗增至2015年的2,880宗。2016年的宗數的回落,並不表示有關案件的普遍程度和對社區造成的影響有所減退。本席認為法庭需要察看數年的數據,才能作出一個更準確的趨勢評估,正如控方現在大多數都不會因為以往統稱「打荷包」的案件申請加刑一樣。 48.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批准控方可以根據有關第27條的加刑申請。就有關加刑的幅度,本席依循前述兩宗上訴庭的加刑幅度,而決定加刑三分一。因此,就27條的加刑,本席每項控罪加刑8個月。被告總共被判入獄32個月,所有判刑同期執行。 後語 49.辯方亦同意這類電話騙案在香港無日無之。這類中國人大規模詐騙中國人的犯罪行為無遠弗屆。很多時,「詐騙基地」甚至在海外有規模地建立。不少受騙者因為騙言,除了身心飽受恐懼、恐慌和擔憂外,亦可能損失了他們畢生的血汗積蓄。 50.本席希望政府有關當局和傳媒人士能夠加把勁,提高市民的警覺意識,宣揚這一類騙案的普遍性,囑咐人們不要接聽那些不明來歷的電話。接聽者可以不聽、不答那些電話,甚至乾脆收線,使對方根本沒有機會去哄騙、去威嚇、去冒認執法機關,或者去游說接聽電話的人士。當然,這些並不是萬全之計、靈丹妙藥,但本席認為至少可以減低詐騙者奸計得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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