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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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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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2025 [2026] HKDC3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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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2年8 月至2023年1月期間,12名受害人(控方第一至第十二証人)墮入不同騙局,結果將不同金額的款項轉帳至騙徒指定的帳戶。其中一個帳戶是被告人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帳戶(號碼01238420075543)(“被告人中銀帳戶”),詳情見附件1。上述受害人損失港幣共約1,150萬元,其中港幣約110萬元存入被告人中銀帳戶。 3.該中銀戶口是被告人於2022年7月26日開立,被告人是唯一獲授權簽署人。 4.案發期間,即2022年8月1日至10月18日,該戶共有97筆存款和112筆提款,洗黑錢總額為港幣3,332,840元。 警誡下陳述 5.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其後在警誡會面中承認:
總結 6.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啊賢”,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項控罪所述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22歲,單身。查實,辯方指出被告人身世十分坎坷,年幼時遭父親遺棄,只由母親獨自撫養。可是禍不單行,被告人於6至7歲時,母親也離他而去。往後日子,他只住在社福機構中,直至到18歲成年,便被安排住進「荷蘭宿舍」。自此,被告人便需自食其力,獨自承擔所有生活開支。 8.被告人過往曾從事餐廳侍應,而在案發前則在麥當勞兼職,月入約為5,000元,其後轉做地盤,日薪約1,000元。 9.雖則被告人缺乏父母關懷,可幸的是,被告人生命中仍有2位姊姊和1位妹妹,多年來和其中一名姐姐仍時常保持聯絡,而當被告人服刑完畢後,該名姐姐更同意安排被告人住在她家中,好讓被告人能重新融入社會。 10.辯方亦坦言,被告人是次犯案只是一時愚蠢及糊塗,忽略了法律後果的嚴重性,被告人因年輕及出於經濟壓力,才極其愚蠢地答應以3,000元出售他的銀行帳戶予“啊賢”。被告人指他從沒收到那3,000元,他亦不知亦沒參與背後的犯罪行為,他的角色只是出售戶口而已,現已十分懊悔。 11.被告人過往亦只有一相對較輕微的普通襲擊定罪紀錄,和本案截然不同。 12.本席亦和控方確認,控方同意本案並沒証供顯示被告人曾參與或知悉前置罪行行徑。
14.本席並沒忽略被告人並不知悉前置罪行是甚麼,並沒有參與其中,也不涉及國際元素,但不能忽視的是,沒有被告人的幫助,騙徒亦不可成功收到款項。雖則如此,被告人的手法亦非詳細計劃,只是開立戶口,而犯案亦非歷時長久,約2個多月。 15.最後,相關之涉案金額也是重要的考慮。如雲國強[2]一案中所提及,當涉案“黑錢”是100至200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16.本案涉及約333萬港元,考慮了雲國強一案的量刑參考及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及所有求情陳詞,本席以3年3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了3分1,即26個月監禁。 17.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辯方表明並不反對控方是次申請,但希望法庭採納不高於25%之幅度。 18.本席有機會參閱李總督察的口供,從中可見詐騙和洗黑錢宗數由2020年16,643宗升至2024年最高峰的47,063宗,而2025年則為47,701宗,而有關詐騙和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損失金額,由2020年的30.17億升至2022年最高峰的366.44億,而2023年則下調至120.33億,2024年則為61.15億,而2025年金額為76.2億。 19.從上述數字可見,無論宗數及金額於下降後確有橫行趨勢,但數字及金額仍屬高企,對社會之禍害亦不能忽視,本席滿意相關加刑申請是恰當的。 20.參考了吳建兵[3]及岑華擴[4]案件,上訴庭均認為加3分1恰當。如前述,相關數字及金額處於橫行情況,本席認為加幅可在3分1以下。本席以約25%作為加幅,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判處32個月監禁。
附件1 – 騙案受害人轉帳至被告人帳戶的款項摘要
[1] CACC 335/2010 [2] [2012] 1 HKLRD 197 [3] CACC 32/2011 [4] CACC 21/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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