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冠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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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3/2025 [2025] HKDC19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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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銀行帳戶(帳戶號碼:402-8-632290-1)(“渣打戶口”),自此一直是渣打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獲授權簽署人。 3.本案共涉及3類騙案及共10名受害人。 投資騙局 4.涉及5名受害人,騙徒透過流動應用程式主動傳送短訊結識受害人,及誘騙他們投資,最終5人共被騙取合共港幣1,396,310.31元,其中共港幣154,810.68元存入被告人的渣打戶口。 求職騙局 5.涉及2名受害人,騙徒透過WhatsApp提供工作機會及欺騙2人轉帳至指定戶口。2人合共被騙取了港幣771,371元,其中港幣26,310元存入被告人的渣打戶口。 戲票騙局 6.涉及3名受害人,他們被騙購買一些戲票,以提高票房,及後便可賺取佣金。3人合共被騙取了港幣15,840元,全數亦存入了被告人的渣打戶口。 7.其後10名受害人報案處理。 戶口流向 8.2023年11月1日至9日期間:
9.在此期間,渣打帳戶每日收到多筆存款,介乎3筆存款(2023年11月1日)至158筆存款(2023年11月7日)。所收到的存款多數介乎港幣100元至2,000元。存入渣打帳戶的款項於收取當日被混合在一起,再分多筆款項轉給他人。 10.2023年11月9日,渣打帳戶的期終結餘為港幣2,184.78元。 11.自2023年11月9日起,渣打帳戶除每月收取利息外,沒有任何活動。 12.2024年4月5日,渣打帳戶結束,剩下結餘港幣2,192.59元。 調查 13.2024年6月25日,被告人被拘捕。警務人員發現被告管有一張渣打銀行(香港)簽發給被告人的港幣2,192.59元本票(日期為2024年6月24日)。 14.當日,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期間在警誡下聲稱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求情及判刑 15.被告人現年46歲,內地出生,只有中四程度,已婚並和妻子居於內地。被捕前是一名運輸工人,月入5-8千人民幣,且要供養2名80歲以上的父母。被告人並沒定罪紀錄。辯方指,如會面紀錄所示,被告人只是一時貪心,為了港幣1,500元的報酬而替人開戶口,現已後悔不已。
17.另外,雲國強[2]一案亦提及當涉案黑錢1至2百萬,量刑基準約為3年,3至6百萬約為4年,而1千萬以上則可超過5年。 18.辯方大律師力陳,本席亦同意,如辯方所指:
19.考慮了上述因素及涉案金額(即港幣3,645,233.78元),參考了相關案例及求情因素,特別是他沒定罪紀錄,本席以3年3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26個月監禁。 20.就加刑申請,辯方並沒反對,並希望法庭只加刑20%。 21.根據吳建兵[3]及岑華擴[4],上級法院指加刑3分1亦是恰當。 22.本席亦有機會參考了李總督察的口供,從中可見詐騙案件和洗黑錢案件宗數由2020年的16,643宗升至2024年的47,063宗,而2025年1至9月則為35,431宗,和2024年宗數相若。就金額而言則由2020年的約30.1億至2024年的61.15億,而2025年1至9月則為27.48億。從數字而言,大致相若,但從金額而言,確有回落跡象。雖則如此,宗數及數字仍屬高企,對社會影響之深遠仍揮之不去。本席只能同意確有下調空間,但幅度並不如辯方所提及的20%。本席認為25%是恰當的,故26個月上調25%,即32個月15天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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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