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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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串謀洗黑錢罪」)。案中所指的犯罪得益,涉及電話行騙案件,歹徒叫事主把錢拿到指定地點,由被告在該處收取。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6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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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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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2月27日下午12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oe 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 Ng Kin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鍾沛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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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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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串謀洗黑錢罪」)。案中所指的犯罪得益,涉及電話行騙案件,歹徒叫事主把錢拿到指定地點,由被告在該處收取。

案情

2.2014年7月18日中午,七十多歲的陳太太在家中接到電話,對方扮作是她的兒子,說自己被人捉著及被毆打,陳太太感到驚慌,她的女兒剛在家中見到情況,便從母親那處接過電話來與歹徒談話。在電話中,有一名男子(下稱「甲」)在向陳小姐說,她的弟弟欠債$200,000,叫陳小姐代弟弟清還,另一男子又在電話扮作是陳小姐的弟弟,確認自己欠人金錢,歹徒和陳小姐在電話中討價還價,歹徒要陳小姐先付50,000元,其餘的150,000元在一個月內交出。

3.稍後,男子甲再致電陳小姐的手提電話,指示陳小姐提款後,交到指定地點,那處會有人收款,他叫陳小姐不要報警,幸而陳小姐機警,及時報警,警方亦瞬即到來把一個公文袋(載有假錢的),交給陳小姐去交予匪徒。不久,男子甲再來電,叫陳小姐把錢帶到香港的東區裁判法院那處。警方就安排警員在那處附近埋伏。埋伏的警員在該處見到被告徘徊。男子甲在電話中叫陳小姐把那袋錢交給被告,被告拿了那個公文袋後便想離開,埋伏的警員就出現,想把被告截停,但被告企圖逃走,並與警員糾纏,警員最後將被告制服,並將他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表示無話要說。被告當時身上有兩部手機,警方查出陳小姐的兩名弟弟其實沒欠人錢,亦沒有被人捉著。

4.回到警署,警方對被告作進一步的訊問,被告說自己在2014年7月14日來港探望兒子,他的兒子是一名香港居民,被告說他在案發前把兒子和姪兒帶到自己的母親的住所,他跟著叫一名綽號光仔的朋友將500元存入其內地賬戶,後來光仔回覆他,確認款項已經存入被告人的賬戶,被告人就到櫃員機去。被告人說他在等候交通燈的時候,陳小姐自動走近他,並談及她的弟弟,又想將一個公文袋交給他,但被告不知發生何事,所以拒絕收下該公文袋。

5.警方查出,被告是在2014年7月14日以雙程證來港,他獲准逗留至同月的27日。

加刑申請

6.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第455章第27(2)(c)及(d)條,提出加刑申請,指本案的犯罪情況發生普遍,及對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性質及程度均屬嚴重。

求情及加刑幅度的陳述

7.被告31歲,他是國內人士,在國內及香港都沒有犯罪紀錄。律師說,被告的太太以輸入勞工的身分從國內到香港工作,被告的6歲兒子亦是住在香港的,被告本人則在國內帶著一名4歲的女兒,被告的母親亦在國內協助被告照顧孫女。律師說,被告今次來港是探望親人,他來港數天,才因此事被捕。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專程來港犯下此案。律師說,被告的朋友肯借500元給被告,錢是要還的,被告因此便協助對方到東區裁判法院附近,向陳小姐拿那個公文袋。律師指,被告並不知道公文袋內有多少金錢。雖然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袋內載著的是公訴犯罪的得益。律師指被告這樣做,是因為那位朋友肯借500元給他,被告犯此事並沒有獲得其他酬勞。

8.律師指,被告對本案的電話詐騙情況並不知情。律師呈上被告本人所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表示悔意,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律師亦呈上幾份有關被告的母親的醫療文件,顯示被告的母親多年前已患上卵巢癌。律師又指,該名女士近年因意外,引致行動不便,所以難以獨力照顧孫女,希望法庭對被告輕判。

9.對於加刑方面,辯方律師不爭議主控官呈上的加刑證據,那是一名姓林的總督察所撰備的罪案數據(即本案證物P1,中文譯本為P1A)。辯方律師同意,林督察提出的數據,顯示這種電話行騙案涉及的「洗黑錢」或「串謀洗黑錢」活動發生普遍(prevalent),並且這類罪行對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性質及程度都屬嚴重。

10.辯方律師提及三宗案例,分別是吳建兵案(CACC 32/2011)、岑華擴案(CACC 21/2014)及陳健超案(CACC 184/2014)。在這三件案中,上訴人都是國內人士,他們是專程來港犯案,他們所扮演的角色亦是在案中為人作「跑腿」,到指定的地點拿取款項。律師想藉這幾宗案例說,這類罪行一般的判刑起點多為3年監禁。律師說,法庭還可因被告人的個人情況而調低判刑基準。律師又指,上訴庭在上述幾宗案例中認同加刑三分之一,是未經過控辯雙方爭拗而作決定的。

11.律師指,林督察的口供顯示,2014年中,這種罪案報告共有183宗,比2013年的200宗為少,下跌了8.5 per cent。律師說,法庭因此可以就此下降趨勢,將加刑幅度調低,例如調低至百分之二十五。

判刑

12.被告人現年31歲,他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今次受人指使替人作「跑腿」,到指定地點拿取公訴犯罪得益。被告是國內人,但他在港有妻兒,也是來港已有數天,才因此事被捕,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專程來港犯案。被告對警方看來並沒有充分交代案件的詳情,但現在他在庭上對自己的罪行直認不諱。

13.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及陳述,亦考慮過有關的案例。本席認為,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33個月監禁(即兩年九個月),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寬減,未加刑前的刑期是22個月監禁。不過,被告人還須面對加刑。本席信納林督察口供中的數據都是正確的,2014年這類案件報告有183宗,即大約兩天便發生一宗,發生情況仍屬普遍。這183宗案件中,受害人合共被騙超過12,800,000港元,這對受害人來說,與及對香港整個社區來說,都屬嚴重的經濟損害,無論是性質或程度上,都是嚴重。況且,受騙的人看來大多是上了年紀的人士。在本案中,陳小姐只得四十多歲,不算是一名長者。不過,起初接電話的是她的七十多歲的母親,陳小姐只是見母親受驚,才把電話接過來和歹徒溝通。

14.本席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疑點下證明這類罪行發生情況普遍,及對社區造成嚴重的損害,應該加刑。本席知道2014年的罪案數字是低了一些,但減幅不多,仍有183宗報告,只比2013年的少了8.5%,這不算重大的減幅,不足以令法庭作出重大的加刑更改。相反,上述的數字顯示這種罪案仍維持在同一水平,沒有被遏止(即消失)或有明顯的減退。這情況其實也可被視為目前法庭採取的三分一加刑,僅能做到維穩的情況。本席認為,若這類罪案的情況不作更多消減,其實法庭可以考慮將加刑幅度調高,特別是看到2015年1月,便有22宗這類的罪案報告。至於2015年整年是否有增長或減退,目前仍不得而知。本席認為,到目前為止,這類案件的加刑幅度最少應維持在三分之一的水平,本席決定對被告加刑三分之一。

15.被告認罪後的基本判刑為22個月監禁,加刑三分之一,調為整數後,就變成是加刑7個月,即被告須為他承認的控罪入獄29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