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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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684/2025[2026] HKDC 8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4/2025

[2026] HKDC8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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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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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6年5月6日
出席人士: 熊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衛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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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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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4年2月14日,郭女士在Facebook認識一名自稱「陳盛」的人士(下稱“被通緝人士”)。

3.約於2024年3月,被通緝人士要求郭女士在一個名為haitaopsa.com的網站開設帳戶,聲稱可購買優惠券並以轉售獲取轉售價5%的佣金。郭女士同意,並按網站指示以轉數快(FPS)向不同的FPS帳戶轉帳。其中一筆轉帳於2024年3月19日2026時,向FPS帳戶號碼110798212轉帳港幣50,000元。

4.轉帳後,郭女士未有收到任何佣金,遂向警方報案。

相關銀行戶口的開立及來往交易

5.被告人為FPS帳戶110798212的登記持有人,該FPS帳戶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銀行戶口,戶口號碼012-692-2-034129-0(下稱“該戶口”),有交易往來。

6.該戶口為港元儲蓄戶口,並與另一外幣儲蓄戶口(戶口號碼:012-692-2-034130-0)(下稱“外幣戶口”)一併由被告人開立。

7.該戶口及外幣戶口(以下合稱“該兩個戶口”)均於2024年3月14日開立,並於2024年5月3日結束/關閉。被告人為該兩個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

8.於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5月3日期間:

(a) 該戶口之首筆交易日期為2024年3月18日,而最後一筆交易日期為2024年5月3日;及

(b) 外幣戶口的所有存款均來自該戶口。

9.就該戶口在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3日期間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

(a) 該戶口共收取59筆存款,合共港幣2,593,225.60元,並有58筆提款,合共港幣2,593,225.60元;

(b) 該戶口於2024年3月19日2026時收到郭女士的港幣50,000元,但該款項於同日2028時全數經FPS轉至另一帳戶。

被捕及警誡

10.2024年10月16日0805時,警員19586於羅湖口岸入境處值日房內以詐騙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回答道:「我冇嘢講」。

求情及判刑

11.被告人現年46歲,已婚,從事船務公司業務員,月入人民幣3,000元。被捕前,被告人和妻子、15歲女兒、14歲兒子及父母同在國內居住。被告人在港沒定罪紀錄。

12.辯方指,被告人為家中經濟支柱,而其父已77歲,曾患腦出血,其母則76歲,患有長期類風濕關節炎及腰椎間盤突出,二人均需人照顧。

13.辯方指被告人現已十分後悔,望可早日和家人團聚,讓他可照顧及補償他的雙親及子女。

14.就犯案原因,辯方指被告人在無知及缺乏法律意識下而借帳戶予他人,然而就這點,控方並不接納被告人是借出戶口,控方的指控是被告人是操作戶口的人。

15.就這,本席亦和辯方確認其立場,而辯方同意撤回借出戶口的說法。

16.就判刑考慮,上訴庭於Boma[1]案列出的因素:

(a)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一般判罰;

(b) 被告人是否知悉相關的前置罪行;

(c) 有否國際元素;

(d) 是否涉及詳細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e) 有否犯罪集團的參與;

(f)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g) 被告人是否知悉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繼續參與;

(h)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17.本席並沒忽略没証供顯示被告人知悉前置罪行是甚麼,又或參與其中(這點控方亦確認)。被告人的手法亦只是操作戶口,而犯案亦非歷時長久,約2個月。另外,本案雖不涉及國際元素,但辯方亦同意被告人來港的目的是開立戶口,涉及跨境犯案這因素存在。

18.最後,相關之涉案金額也是重要的考慮。如雲國強[2]一案中所提及,當涉案“黑錢”是100至200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19.本案涉及約259萬港元,考慮了雲國強一案的量刑參考及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及所有求情陳詞,特別是被告人没定罪紀錄,本席以3年為起點,認罪下扣減了3分1,即24個月監禁。

20.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辯方表明並不反對控方是次申請,但希望法庭採納不高於25%之幅度。

21.本席有機會參閱李總督察的口供,從中可見詐騙和洗黑錢宗數由2020年16,643宗升至2024年最高峰的47,063宗,2025年則為47,701宗,而2026年首3個月為10,658宗,而有關詐騙和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損失金額,由2020年的30.17億升至2022年最高峰的366.44億,而2023年則下調至120.33億,2024年則為61.15億,2025年金額為76.2億,而2026年首3個月為12.46億。

22.從上述數字可見,無論宗數及金額於下降後確有橫行趨勢,但數字及金額仍屬高企,對社會之禍害亦不能忽視,本席滿意相關加刑申請是恰當的。

23.參考了吳建兵[3]及岑華擴[4]案件,上訴庭認為加3分1恰當。如前述,相關數字及金額處於橫行情況,本席認為加幅可在3分1以下。考慮了谢志建[5]一案,上訴法庭亦没對 20%加刑作出批評。本席以約 20% 作為加幅,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判處28個月24天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 335/2010

[2] [2012] 1 HKLRD 197

[3] CACC 32/2011

[4] CACC 21/2014

[5] CAAR 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