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永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0/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anuary 2017.
1. 2016年5月11日,警務人員在荃灣進行反毒品行動時,發現被告人駕駛著一架私家車,車牌號碼為UA7238。經警方搜查該私家車後,發現在司機座位與前排乘客座位之間的抽屜,有一個粉紅色的膠袋,內有另外一個膠袋,載著兩個大小不同的小包,小包內藏有懷疑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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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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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案情撮要 1.2016年5月11日,警務人員在荃灣進行反毒品行動時,發現被告人駕駛著一架私家車,車牌號碼為UA7238。經警方搜查該私家車後,發現在司機座位與前排乘客座位之間的抽屜,有一個粉紅色的膠袋,內有另外一個膠袋,載著兩個大小不同的小包,小包內藏有懷疑危險藥物。 2.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該兩個大小包裡總共載有29個膠袋,內含72.60克氯胺酮的197.10克粉末。 3.被告人其後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承認︰「呢啲『K仔』係我收人1,000鈫一日幫人販運㗎咋。」經進一步調查後,警員亦在司機座位與前排乘客座位之間的扶手搜獲一個黑色索帶布袋,內有港幣1,00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4.警誡會面紀錄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以下事情︰
求情 5.被告人現年26歲,已婚,單親家庭長大,一直與家姐及媽媽同住直至2011年。被告人於2013年結婚,育有一名3歲兒子,他於2015年和太太分居。被告人過往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跟不誠實的罪行有關。最近期一次於2012年因勒索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人透過他的大律師告知法庭,他並没有毒癮。被告人被補前為一名廚師,月入$18,000元。事發前被告人和太太因為贍養費問題爭執,太太亦不准他見兒子,所以情緒十分低落,一時糊塗之下同意替「肥仔」帶毒品。被告人現已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6.被告人初審在案件HKSAR v Ngo Van Nam, CACC418/2014以前,因此他認罪亦可得到全數1/3的扣減。 判刑考慮 7.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無可置疑,販運如氯胺酮這類毒品對個人及社會遺害至深,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用。 8.事實上,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訴鄭守城[2009] 1 HKLRD 1的案例,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 9.本案涉及的氯胺酮份量達72.60克。雖然被告人是首次被法庭判處關於危險藥物罪的控罪,但法庭對於這類型的案件已說明,上訴庭的量刑基準是適用於初次犯案者。 10.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由於被告人認罪,得到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後,判刑減至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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