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楷鍾
|
DCCC 638/2023 [2024] HKDC 9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023年2月6日,警方在新界屯門富泰邨一個單位外截停被告,並在出示搜查令後進入該單位。其後,警方在該單位不同位置,找到以下物品:
2.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案中檢獲的毒品供他自己吸食。 3.涉案氯胺酮估計市價為港幣7,644元。 控罪 4.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5.被告案發時52歲,內地出生,於1979年來港,只受過小學及夜校中一教育。他來港後任職送貨跟車直至18歲,其後轉做中菜廚師。2001年與朋友合夥經營點心生意,其後拆夥,之後再轉為受僱人士,案發前在食肆工作,日薪港幣1,200元。 6.被告有兩段婚姻。他與前妻育有兩名現已成年的孩子。他與現任妻子有兩名兒子,大兒子正在讀大學,小兒子則讀中三。被告和現任妻子及兩名兒子住在案發單位。 7.被告以往只有一次前科,性質與本案並不相同。2023年1月9日(即案發前約1個月)被告因為工作受傷,獲批病假至2023年5月22日。案發時被告在正在病假中,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對自己所作所為非常後悔。 8.自從被告被捕後,他的現任妻子深感疲累和飽受壓力,因而失去工作,現時只能依靠綜援生活。2024年5月20日,被告的現任妻子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發現有「低落性情疾患」和「焦慮」的病徵,並已被轉介至屯門精神健康中心跟進。 量刑 9.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上級法院已就販運不同類別的危險藥物訂出量刑指引,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 10.被告販運共14.3克氯胺酮,本席以4年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1.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當一名被告適時認罪,一般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不過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案發下判詞,清楚說明因為認罪而獲得的判刑扣減,會因應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而給予不同判刑扣減,被告愈早表達認罪,可獲得扣減便愈高。 12.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本席認為他應該得到25%判刑扣減,但此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量刑是3年3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