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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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5月11日大約下午五時半,警察在大埔大元邨泰怡樓25樓後樓梯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截停他向他搜查。在他身上搜出總共三十六包氯胺酮毒品、兩個手提電話及現金33,848元。警誡之下被告人說他欠銀行錢,所以販運毒品來賺快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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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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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6年5月11日大約下午五時半,警察在大埔大元邨泰怡樓25樓後樓梯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截停他向他搜查。在他身上搜出總共三十六包氯胺酮毒品、兩個手提電話及現金33,848元。警誡之下被告人說他欠銀行錢,所以販運毒品來賺快錢。 3.同日警方去到被告人在太和邨新和樓的住所搜屋,在被告人的睡房找到包括十三包氯胺酮毒品、一個電子磅、兩紮透明可再封膠袋。警誡之下被告人說這些東西與父母無關。 4.政府化驗師證實被告人身上的毒品是共含61.02克氯胺酮的113.5克固體(控罪一)。他房間的毒品是共含68.6克氯胺酮的170克固體(控罪二)。兩項控罪涉及總共含129.62克氯胺酮的283.5克固體,估計市值37,138元。 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駱律師說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他本來任職廚師,月入13,000元,部分交父母。由於被告人向銀行借了錢無法清還,他受到朋友唆擺,鋌而走險販毒來賺錢償還債項。辯方呈交了被告人手寫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表示已感後悔,愧對雙親。駱律師指出案中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而且第一時間在法庭表達認罪意願,依照上訴庭最近的認罪減刑原則,應該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在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已經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者判監6至9年。控罪一及控罪二犯案時間、地點相近,應該把兩罪涉及的毒品加起來一併計算量刑基準才屬公允(參考HKSAR v Yip Pik Kwai[1999] 3 HKLRD 43 G至H行與及HKSAR v Chan Pui Chi[1999] 2 HKLRD 832頁E至H行)。 7.兩項控罪的毒品總共是129.62克氯胺酮,考慮到被告人尚算年輕,亦從來沒有刑事紀錄,本席以78個月監禁為兩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8.上訴庭在2016年9月2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文南案(CACC 418/2014)頒下了新的認罪減刑規則,被告人在2016年9月9日第一次出席區域法院答辯時已表示認罪,所以可以得到量刑基準三分一全額扣減,除此之外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因此兩項控罪都是判處被告人監禁5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仍然是四年四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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