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信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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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總共面對十六項控罪。除了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這五項控罪外,被告承認餘下的十一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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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3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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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信標 NG Shun-piu,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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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7年1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雲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5] 及 [10] 及 [14] 及 [16]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3] 及 [12] 至 [13] 及 [15]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11]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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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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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總共面對十六項控罪。除了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這五項控罪外,被告承認餘下的十一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早前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申請將受害人X和Y的錄影紀錄證據呈堂。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以及三名男童X、Y、Z受害人的創傷報告,並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17日)。

3.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X的年紀約為十三歲(出生日期是2002年5月14日);控方第二證人Y的年紀約十三歲(出生日期是2001年9月24日);控方第三證人Z的年紀約為十二歲(出生日期是1998年8月14日)。

4.案發時,被告是在Y就讀的中學擔任全職教學助理。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被告亦在Y的家替Y免費補習。2016年1月,Y向他母親說被告在不同的情況下猥褻侵犯他,案件才東窗事發。

5.由於得知被告亦認識另一名男童X,於是警方亦向X查問。根據X所述,他在2010年和被告在公園結識,然後交換電話號碼,之後一直保持聯絡。

6.根據X所述,他數次到訪被告在西營盤皇后大道西的住所,被告都在該住所猥褻侵犯他。X就讀的學校社工得悉事件後,便報警處理。

7.警方就案件作進一步的調查時,找到第三名受害人Z。案發時,被告是Z的私人補習老師。

8.根據Z所述,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間,被告在他的單位多次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包括在Z面前手淫等等。其中一次,被告亦猥褻侵犯Z,替Z手淫。另外,在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期間的某一日,被告和Z外出時拍攝一張Z露出生殖器的相片。

有關X的指控

9.2016年1月8日,X在他的錄影紀錄證據透露,被告作出以下的罪行,這包括:

第一項控罪

10.被告在2015年11月某日,在涉案單位脫去X的褲,觸摸X的下體,並且替X手淫約一分鐘。當時涉案單位並沒有其他人。

第二項控罪

11.被告在2015年12月某日,在涉案的單位內觸模X的下體,並且替X手淫。同樣地,當時涉案單位沒有其他人。

第三項控罪

12.被告在2015年12月某日,在涉案單位播放一些載有色情物品的錄像。

有關Y的指控

13.同樣地,Y向警方提供錄影紀錄證據,指控被告的罪行如下:

第五項控罪

14.被告在或約在2015年11月6日,在Y的西環寶翠園住所為Y提供免費補習。期間在Y的家中廚房,被告隔著Y的褲觸摸Y的下體。當時並沒有其他人目擊事件。Y事後亦沒有向任何人提起這件事。

第十項控罪

15.被告在或約在2016年1月2日和Y外出。在一架往上環的5B線巴士上,被告隔著Y的褲觸摸Y的下體。被告亦捉著Y的手,觸摸被告自己的下體。

有關Z的指控

第十一項控罪

16.被告在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期間的某日,在香港西營盤五福里一處地方,拍攝一張Z露出下體的相片。

第十二控罪

17.被告在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間的某日在涉案單位,在Z面前手淫直至射精。他亦叫Z跟著他手淫。

第十三及第十四項控罪

18.被告在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間的某日在涉案單位,在Z面前手淫直至射精。這次被告亦觸摸Z的下體,並且替Z手淫。

第十五項控罪

19.被告在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間的某日在涉案單位,在Z面前手淫直至射精。

第十六項控罪

20.2016年1月8日,警方搜查涉案單位,在屋內一部屬於被告的手提攝錄機內的一張記憶卡,發現一段片長約為58秒的兒童色情物品影像片段。該影像片段描劃一名16歲以下的年幼男童露出下體,為時約數秒(屬於第一級別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的警誡供詞

就涉及X的案件

21.被告對於X的指控,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 被告在兩次不同的情況下替X手淫(根據被告所述,日期是2015年11月及2015年12月);

(2) 被告承認曾經兩次情況下在X面前手淫;

(3) 被告承認曾經在X面前播放載有色情物品或者是懷疑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光碟(包括被告早於2001年拍攝、描劃一名男童在公廁露出下體的一個影像片段)。

求情理由

22.辯方說被告接受心理專家對他的心理評估,以及就受害人X及Y的心理創傷報告。受害人Z因為不接受評估而沒有報告呈堂。辯方亦同意X和Y都有輕度弱智的問題。

23.辯方說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的犯案實際上是被告的少年成長經歷所造成。被告父母在被告年幼時離異,亦因為被告同儕的排斥,令被告對情慾的概念有所偏差。

24.辯方說被告向各名受害人致歉,亦感到後悔。辯方說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一類,希望法庭能夠把大部分的刑期同期執行。

25.辯方亦呈上五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亦認為被告將會得到家人的支持改過,避免重犯。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26.被告現年31歲,未婚,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中五畢業,持有毅進文憑。被告從2003年9月至2016年1月分別在不同的社區中心和小學任職教學助理。

27.本案涉及三名男童X、Y、Z。涉及案發時段只有十二歲多的Z的六宗罪,發生遠至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左右。被告食髓知味,繼續向十三歲多的X和Y伺機大肆非禮。在相關時段,被告是Z的補習老師、是X的中學的教學助理、以及是Y的補習老師。這表示被告是以補習或教學為名,向同性的稚齡學童上下其手,滿足一己的性慾。被告從Z開始這麼多年,竟然可以無所忌憚,使自己的犯罪行為得以得逞,但終於天網恢恢,因為Y向母親告發而東窗事發。

28.特區HYS CACC 210/2013,上訴庭說由於要考慮的具體因素因案而異,法庭不可能為猥褻侵犯的罪行定下量刑指引。在特區正浩CACC 549/1999或[2000] 3 HKLRD 476,上訴庭指出,這一類非禮案件判刑考慮因素應該包括有阻嚇性、反映社會對這一類案件的憎惡、以及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交代。

29.根據心理專家報告,受害人Z因為拒絕接受任何的會面,因此專家未能就其創傷程度作出評估。

30.另一方面,專家就受害人X作出創傷評估,認為X有創傷後壓力的症狀。事件對X有很大的創傷,使X感到焦慮和情緒混亂。X曾經努力嘗試去忘記事件,以及減輕事件所帶來的焦慮和心理壓力,但X仍然不能夠全然做到。在一個從第一級至第十級的評估尺度上,X會把事件的可怖和驚恐程度列為第九級。事件甚至使X感到窒息,但後來因為事件曝光,和因為X轉了學校之後,把驚恐的級別減至第二級。專家認為X的創傷幸好未擴散至X的長久成長,但因X的智力,這使他容易被人利用和剝削。專家建議,X繼續得到社工的輔導和幫助。

31.另一方面,專家就Y的創傷報告指出,有自閉症和輕度弱智的Y曾經不幸地經歷不少被性侵的事件。Y未能夠全面地反映事件對他的影響,這使Y的家人以及其他人士低估Y所面對的創傷。專家認為,本案令Y深受影響,亦令Y錯誤理解從網上得來的性知識。Y的家人亦深受困擾。專家認為Y需要接受專業的輔導來糾正他錯誤的性觀念,以及如何控制他的情慾。Y亦需要接受適當的社交及性別關係的技巧。專家會向Y及其母親提供協助及輔導。

3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當然是他坦白認罪,本席亦會因此全數給予被告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33.被告現年31歲,未婚,曾經在不同的學校任職教學助理。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很少和他同齡的朋友一起,喜歡和年紀較輕的小朋友結交。被告帶那些受害人到家中觀看色情影片,繼而非禮他們。被告沒有得到同齡友群的認同,令被告感到孤獨和空虛。被告認為他不適合這一個成年人的世界。

34.被告從2010年開始,便對未成年的男孩感興趣。被告得到這一類少年人的認同。專家認為被告有孌童癖,對社區的年少男子有危險,重犯機會高於一般的水平。專家亦認為被告不能夠自我反省,因此認為被告不應該處理或者參與任何涉及兒童的工作,無論這一類工作是受薪或者非受薪。專家亦建議被告應該接受長期性的心理治療及輔導。

35.被告的求情信說他對這件事深感自責和後悔,因為他一己的私慾,而令受害人的心靈和肉體造成永久的傷害而致歉。被告承諾不會再犯,亦會進修來增值自己,願意定期由社工安排輔導和監管。被告的母親說,被告在還押期間坦白認罪,亦承擔罪責,承諾不會再犯。被告姓的朋友說,被告是一個誠實的人,現在已經知錯,亦明白保護兒童的責任。被告另一名姓的舊同事說,被告是一個溫文友善、談吐有禮的男子,現在要負上沉重的代價,蒙上重大的污點,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使被告早日重過新生。

36.就判刑方面,本席為了避免不必要地把判刑的計算複雜化,因此以受害人X、Y、Z作為一個類別。

37.就有輕度弱智的受害人X而言,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涉及非禮X,替X手淫。案情沒有指出,被告曾經使用武力或者金錢利誘X,但被告是違反誠信下犯案。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這16個月的刑期是涉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就第三項播放色情錄像而言,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個月。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38.就受害人Y而言,被告只承認第五及第十項控罪。Y是一個自閉和心智上有問題的少年。被告是違反誠信、濫用作為Y免費補習老師的地位。第五項控罪指,被告在Y的褲外觸摸Y的下體,雙方或者各一方並沒有暴露下體的情況。第十項則指在巴士上,被告觸摸Y的下體,亦捉著Y的手觸摸被告的下體。本席在考慮到案情,決定這兩項控罪同樣以一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兩項判刑同期執行。由於案件涉及另一名受害人,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判令當中的9個月和涉及X的三項判刑分期執行。

39.就受害人Z而言,第十一項涉及拍下Z的下體。控方沒有指控被告分發或者在網上發放這一張照片。就第十六項控罪而言,指被告管有一段屬於第一級別的兒童色情錄像。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就這兩項控罪(第十一及第十六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個月。這兩項控罪(即第十一及第十六項控罪)同期執行。

40.就第十二項、十三項及第十五項涉及被告向Z面前手淫,而第十四項指被告觸摸Z的下體及替Z手淫,本席就這四項控罪(即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控罪)全部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這四項控罪同期執行。但這四項控罪的性質和前述的第十一項及第十六項控罪不同,本席頒令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就受害人Z而言,被告需要入獄20加2個月,總共是22個月。

41.在整體量刑原則下,而這一組的控罪涉及第三名受害人,犯案時段亦由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本席頒令第三組別的22個月的判刑當中的12個月,和前述另外兩組別的判刑分期執行。

42.即是說,就控罪書總共十一項控罪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加9個月、加12個月,總共是37個月。

43.本席接納專家的建議,有鑒於被告的孌童癖和重犯的高危性,被告在監禁期間應該接受專業的心理輔導及治理,來糾正被告的性偏離傾向,和防止被告重犯任何性罪行。本席亦希望被告在出獄後,能夠潔身自愛、痛定思痛,繼續接受適切的專業輔導和治理,亦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之下,以免重犯。

後語

44.這一類以教學助理和補習老師的名義,而伺機性侵稚齡兒童的案件,屢見不鮮。事件能夠得以曝光,而最後能夠檢控犯案者,以及將犯案者繩之於法的案件,可以說是冰山一角。上訴庭在特區甘永賢CACC 515/2005,曾經提倡有關當局設立類似登記處的制度,使孌童癖或者干犯性罪行人士能夠在一個有系統的制度下有所紀錄,以免犯案者在可行的情況下,不會近距離接觸兒童(見該上訴案判案書第40段)。

45.就本案而言,受害人Z的案件便是一例。因為受害人X和Y在2015年的事件,導致警方進一步調查,引致受害人Z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所遇到被性侵的事件,才能夠曝光,致使被告終於被檢控及定罪。否則涉及受害人Z的六項控罪,便大有可能長埋故土,永不曝光。

46.本席相信這並不是一個公義社會所願意見到的事情。本席認為有關當局或者教育機構,在現有的查冊制度下,應優化一個恆常而有成效的審視機制,平衡個人的私隱以及公眾的利益,去避免或者減少有人犯案的機會。否則,這樣只會令更多的年幼受害人受到侵犯或者性剝削,而換來的只會是一個既疏且漏的天網,令犯案者逃出法網,不會因為犯案而受到應有的懲處。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