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70/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November 2021.
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 (第一項控罪)、三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第二、三及五項控罪)、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第四項控罪)、一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第六項控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第七項控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第八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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