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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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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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1/2018 [2018] HKDC 1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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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被告分別約在2017年9月9日及10月27日在石硤尾某單位,猥褻侵犯13歲女童X。女童X於2003年10月出生,全家依靠綜援維生,一家的住所在深水埗石硤尾街,該處地方狹小,空間不足,所以自2016年8月起,X在被告人的單位留宿。 3.被告是X父親的大哥,與X的祖母同住九龍深水埗大坑東邨東裕樓某單位,被告及X的祖母各佔用一間睡房,X則睡在客廳的摺床。 4.15歲男童Y是X的同校好友。2017年10月27日晚上,X與他在電話交談,Y覺得X不開心,追問X發生何事,X後來說大伯「搞」她。Y意識到事態嚴重,叫X立刻出來見面。 5.Y在赴約前致電東華三院芷若園熱線求助,對方叫他先與X見面了解情況。 6.X透露被告「搞」她,被告會趁她睡覺時又吻又舔她的背部及身體,亦會摸她胸部,用手指摸她下體。X說因害怕而沒有作聲。被告「搞」過她10多次。東華三院芷若園安排社工跟進,社工後來報警。 7.2017年10月28日,X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以下事情,包括,
8.2018年2月5日,X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說出以下事情:
9.2017年10月28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及警誡中否認曾經猥褻侵犯X。 10.被告現年63歲,過往只曾在1974年干犯搶劫罪,被判監6個月。 11.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恨錯難返及悔咎不已,對於侵犯了自己的姪女完全是受慾念所蒙蔽理智,更明瞭認罪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傷害。而被告的母親、僱主等亦致函,指出被告是有孝心,亦是在工作崗位上勤奮勤勞及有責任感的人,最特別是連X亦致函,相信被告是真誠愧疚及已原諒他。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願意及正接受心理輔導,其重犯機會低。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猥褻侵犯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分別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兩案中指出,法院在判刑上要對其他人士作出阻嚇,表達公眾人士對此類罪行之厭惡,以及法庭亦要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交代,更有責任對未滿16歲的兒童予以保護,及確保其不受任何人士侵犯。而在判刑上,法院亦須考慮被告與受害人年紀的差距、被告的身分、與X關係是否有威逼利誘的情況、犯案的長短及次數、有否使用暴力、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創傷、是否涉及其他人士觀看、犯案是否出於心理癖好、與及重犯機會等等。這亦可參閱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CACC 386/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 CACC 186/2001。 13.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在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涉案兩名女童分別只9歲及5歲,9歲的被撫摸陰部及被硬物插入,5歲的兩次被撫摸陰部,上訴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8歲受害女童是被告的姪女,被撫摸胸部及陰部,及後被告更用陰莖磨擦其陰道旁,被告且在女童面前自瀆及射精,上訴法院最終亦以5年監禁為合適的量刑起點。 14.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是X的大伯,X只得13歲,她只因家居狹窄才需寄居在被告家中。X更曾指出,被告初時對她態度不好,脾氣暴躁,但在侵犯後態度才改善。明顯地,被告以其身分及X的身處環境內欺壓及侵犯她,以致X多次被侵犯也不敢反抗及投訴。而X的創傷報告也指出X有創傷後遺症,自信心低落,且時有焦慮及對別人失去信心。就兩項控罪,被告分別掀起X的衣服及胸圍,用手「揸」胸及吻她胸部約一分鐘,更伸手入褲內摸其大腿。次項更再「揸」胸及分開她雙腿,雙手伸進其內褲摸她下體外面及裡面,及用手指插入其下體,來回進入約一分鐘,案情非常嚴重。 15.就兩項控罪,分別應以3年及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及2年8個月監禁。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在不同時間發生,但畢竟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免卻X到庭再提及這些創傷,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X更表明已原諒他,在此特殊情況下,本席認為總刑期為3年監禁是適當的。 16.因此,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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