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C.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1/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September 2018.

1. 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351/2018[2018] HKDC 12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1/2018

[2018] HKDC 1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5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H.C.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9月18日上午11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律師盧浩輝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至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被告分別約在2017年9月9日及10月27日在石硤尾某單位,猥褻侵犯13歲女童X。女童X於2003年10月出生,全家依靠綜援維生,一家的住所在深水埗石硤尾街,該處地方狹小,空間不足,所以自2016年8月起,X在被告人的單位留宿。

3.被告是X父親的大哥,與X的祖母同住九龍深水埗大坑東邨東裕樓某單位,被告及X的祖母各佔用一間睡房,X則睡在客廳的摺床。

4.15歲男童Y是X的同校好友。2017年10月27日晚上,X與他在電話交談,Y覺得X不開心,追問X發生何事,X後來說大伯「搞」她。Y意識到事態嚴重,叫X立刻出來見面。

5.Y在赴約前致電東華三院芷若園熱線求助,對方叫他先與X見面了解情況。

6.X透露被告「搞」她,被告會趁她睡覺時又吻又舔她的背部及身體,亦會摸她胸部,用手指摸她下體。X說因害怕而沒有作聲。被告「搞」過她10多次。東華三院芷若園安排社工跟進,社工後來報警。

7.2017年10月28日,X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以下事情,包括,

(1) X在2003年10月出生,就讀中三;

(2) 自2016年9月或10月起,她因家裡人多狹小而到祖母單位留宿;

(3) 她在父母家吃完晚飯,會返回涉案單位;

(4) X在客廳開摺床睡覺及在該單位淋浴;

(5) 她的父母則住在深水埗;

(6) 8月及9月的午夜時分,被告在涉案單位猥褻侵犯她,她並不同意,被告人摸她下體,她感到不適;

(7) 每星期發生約3至4次;

(8) 被告摸她下體、胸部、背部及腳部;

(9) 2017年8至10月間曾發生40至50次;

(10) 侵犯歷時2至4分鐘;

(11) 涉案單位每晚只有她、被告及祖母三人;

(12) 被告猥褻侵犯她的期間,有時會拂掃她一邊大腿內側;

(13) 被告侵犯她時沒有說話;

(14) 侵犯期間祖母在睡覺;

(15) 雖然沒有開燈,X張開眼睛,能看見那是被告;

(16) 她因害怕而沒有反抗,她不知怎樣做,感到不安;

(17) 被告初時摸她胸部,後來用手摸她下體;

(18) 被告吻她胸部,曾經拉高她的上衣,彎身脫去她的胸圍,吻她胸部10多秒;

(19) X沒有動,感到痕癢;

(20) X從沒說話;

(21) 最後一次猥褻侵犯發生在2017年10月26日凌晨4至6時左右(實際日期為2017年10月27日);

(22) X在睡覺,被告離開房間,到X床邊掀起她的上衣,單手「揸」她兩邊胸部,過程歷時10至20秒左右,被告亦摸她下體2至3分鐘;

(23) X以往曾嘗試抗拒,轉為側卧,但被告會把她轉回平卧,繼續猥褻侵犯她;

(24) 最後一次侵犯期間,X假裝睡覺,沒有抗拒;

(25) 被告侵犯她下體時會分開她雙腿,雙手伸進她內褲,摸她下體外面及裡面;

(26) 2017年10月27日午夜過後,凌晨1至2時左右,她把被猥褻侵犯的事件告訴中學同學Y;

(27) X沒有告訴家人,因為沒有勇氣和感到害怕;

(28) 如果她告訴家人,會發生很多事情和爭執;

(29) Y覺得她不開心,問她發生何事,X初時甚麼也沒說,Y從聲音聽到她不妥,前來幫忙,X說被告猥褻侵犯她;

(30) 被告與她很少交談,被告有時會問她吃了晚飯沒有;

(31) 被告初時對X態度不太好,脾氣暴躁,侵犯事件發生後,被告對她態度改善,暴躁程度減少,對她說話亦沒有那麼大聲;

(32) 被告初時對她猥褻侵犯,歷時沒有這麼久,後來侵犯時間歷時較長;

(33) 被告初時只摸她胸部,自2017年10月開始摸她下體;

(34) X被猥褻侵犯,但沒有受傷;

(35) 2017年8月20至9月9日期間,被告又摸又吻她胸部;

(36) 2017年9月10日至10月26日期間,被告摸她胸部,將一隻手指插入她下體;

(37) 被告五、六十歲,肚腩大,個子不高,頭髮不多,曲髮,不戴眼鏡;

(38) 被告任職保安員。

8.2018年2月5日,X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說出以下事情:

(1) 最後一次猥褻侵犯是在2017年10月27日凌晨發生,那天要上學,有測驗,放假半天,X下午和朋友去卡拉OK;

(2) X在涉案單位內的摺床睡覺,沒蓋被子;

(3) 被告在X左面;

(4) 被告經X T恤領口或T恤底部單手伸入內,穿入X運動胸圍下面「揸」胸部,他「揸」兩邊胸部,過程歷時約半分鐘;

(5) X穿短褲,被告經褲腳單手向上伸入內,拂掃X大腿上方及內外兩側,X記不起被告有否拂掃兩邊大腿,過程歷時約50秒;

(6) 被告將手指插入X下體,並且來回進出約一分鐘,被告這樣做時,蹲在X左邊近腳部位置;

(7) 這次被告先摸她胸部及大腿,最後才摸她下體;

(8) 事件全程歷時約3分鐘;

(9) X微微張開眼睛,能看見是被告「搞」她。

9月的事件

(10) 被告猥褻侵犯X,9月更趨頻密,更嚴重至吻她胸部;

(11) 在這些事件中,被告記得其中一次吻她胸部是在9月9日左右,那天是假期,不用上學;

(12) 被告蹲下,掀起她的T恤及運動胸圍,靠過來吻她一邊胸部,X記不起被告有否吻兩邊胸部, 過程歷時約一分鐘;

(13) X轉身,但被告將她轉回仰臥;

(14) 被告吻她胸部後「揸」她胸部;

(15) 被告吻她胸部約一分鐘,然後「揸」她胸部約一分鐘;

(16) 被告其後經褲腳單手向上伸入她內褲內,到達膝蓋對上約2/3位置,拂掃她一邊大腿;

(17) 被告的猥褻侵犯行為在9月曾發生23至24次,幾乎每日一次,但這些次數中被告有5至6次吻她胸部,每次都「揸」胸部及大腿,每次都是凌晨3時左右;

(18) 被告約於9月9日第一次吻她胸部;

10事件

(19) 被告在10月摸她胸部、大腿及下體,沒有吻她胸部;

(20) 被告在10月幾乎每日都有「揸」她;

(21) 在10月所有侵犯事件中,被告約有3至4次摸她下體。

9.2017年10月28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及警誡中否認曾經猥褻侵犯X。

10.被告現年63歲,過往只曾在1974年干犯搶劫罪,被判監6個月。

11.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恨錯難返及悔咎不已,對於侵犯了自己的姪女完全是受慾念所蒙蔽理智,更明瞭認罪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傷害。而被告的母親、僱主等亦致函,指出被告是有孝心,亦是在工作崗位上勤奮勤勞及有責任感的人,最特別是連X亦致函,相信被告是真誠愧疚及已原諒他。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願意及正接受心理輔導,其重犯機會低。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猥褻侵犯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分別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兩案中指出,法院在判刑上要對其他人士作出阻嚇,表達公眾人士對此類罪行之厭惡,以及法庭亦要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交代,更有責任對未滿16歲的兒童予以保護,及確保其不受任何人士侵犯。而在判刑上,法院亦須考慮被告與受害人年紀的差距、被告的身分、與X關係是否有威逼利誘的情況、犯案的長短及次數、有否使用暴力、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創傷、是否涉及其他人士觀看、犯案是否出於心理癖好、與及重犯機會等等。這亦可參閱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昭德 CACC 386/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侯其聰 CACC 186/2001。

13.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在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涉案兩名女童分別只9歲及5歲,9歲的被撫摸陰部及被硬物插入,5歲的兩次被撫摸陰部,上訴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8歲受害女童是被告的姪女,被撫摸胸部及陰部,及後被告更用陰莖磨擦其陰道旁,被告且在女童面前自瀆及射精,上訴法院最終亦以5年監禁為合適的量刑起點。

14.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是X的大伯,X只得13歲,她只因家居狹窄才需寄居在被告家中。X更曾指出,被告初時對她態度不好,脾氣暴躁,但在侵犯後態度才改善。明顯地,被告以其身分及X的身處環境內欺壓及侵犯她,以致X多次被侵犯也不敢反抗及投訴。而X的創傷報告也指出X有創傷後遺症,自信心低落,且時有焦慮及對別人失去信心。就兩項控罪,被告分別掀起X的衣服及胸圍,用手「揸」胸及吻她胸部約一分鐘,更伸手入褲內摸其大腿。次項更再「揸」胸及分開她雙腿,雙手伸進其內褲摸她下體外面及裡面,及用手指插入其下體,來回進入約一分鐘,案情非常嚴重。

15.就兩項控罪,分別應以3年及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及2年8個月監禁。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在不同時間發生,但畢竟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免卻X到庭再提及這些創傷,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X更表明已原諒他,在此特殊情況下,本席認為總刑期為3年監禁是適當的。

16.因此,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二項控罪:2年監禁;

第三項控罪:2年8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當中4個月與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