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天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30/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pril 2019.
1. 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第124(1)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8 cases
|
DCCC 730/2018 [2019] HKDC 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3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第124(1)條。 2.X於2003年2月出生,案發時15歲。 3.被告退休前是一名教師。被告於2016年8月在社區中心為學生提供免費補習班時認識X。被告每星期替X免費補習三至四次,每次一小時。X其後與被告熟絡起來,稱呼對方為契爺。 關於控罪三 2018年3月20日 4.2018年3月20日晚上9時左右,X前往被告的香港九龍啟德住所上私人補習課。晚上10時30分左右,X感到疲倦,伏在檯上。被告按摩X的肩膀,並提議為她護理。被告藉詞為X減壓,按摩她的肩膀,但被告接著撫弄X的乳房及乳頭,同時舔X的雙乳。被告進而要求摸X的私處,X初時拒絕,但之後順從。被告接著叫X躺在床上做全套護理。被告吻舔X的私處約十五分鐘。被告之後要求把陰莖插入X的陰道,X兩次拒絕,但被告作出第三次要求時聲稱很久沒有跟太太性交,陰莖軟而勃起有困難。X對被告的話感到煩厭,因此答應被告的要求。 5.被告戴上避孕套與X性交,在X體內射精。然而被告射精後,發現避孕套鬆脫,於是把避孕套丟進廁所沖走。被告之後替X出外購買避孕藥,由於店鋪關門,被告空手而回。被告不久便陪同X返回住處。 6.翌日早上,被告向X傳送WhatsApp訊息,說會帶X前往購買避孕藥,又叫X不要向其他人透露事件。X之後按被告指示刪除所有相關訊息。她感到害怕,因此把事件告訴母親。母親其後與學校社工討論此事,社工決定報警處理。 關於控罪一及二 2018年2至3月期間 7.被告人於2018年2月首次觸摸撫弄X的私處,並撫弄舌舔X的乳房。X並不同意被告的行為,但對方提出不同藉口,例如X的乳房大小不一,撫弄乳房能令較小的乳房變大及觸摸陰道能增加彈性,使X將來跟丈夫有更美滿的性生活,X因此才順從被告的要求。 8.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關控罪三,2018年3月20日,他於補習課後按摩X的頸及背部,他接著提議按摩X身體前面,X同意。兩人談及性知識,被告提議舔X的乳房,X同意。被告之後舔X的雙乳及私處,持續舔了四至五分鐘。X接著說想嘗試性交。其後,他前往購買避孕藥,但不果,因此返家。X此時已洗澡完畢,他於是陪X返家。他徵得X同意才與X性交。他知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是錯的。 9.有關控罪一及二,他記不起非禮X的日期。他於2018年2至3月期間曾替X按摩五至六次。最後三次,他按摩X的乳房及私處。最後三次,他曾徵求X同意才替她按摩。X曾拉高衣服,他見到X的乳房,留意到左邊乳房較小,於是問X可否吻左邊乳房,X同意。他承認最後三次行為屬非禮。他按摩X的乳房或私處是為了幫助X放鬆,幫助X改善健康,尤其是內分泌失調問題。 10.2018年3月21日,X由醫生檢驗。X的身體沒有新近的表面傷勢,於X的私處接近處女膜的外陰,在小陰唇內膜上有直徑約0.5厘米細微擦傷。處女膜完好無缺,並無發現受傷、裂痕或疤痕。法證醫生認為小陰唇上的擦傷與私處曾遭不同形式外物干擾的結果一致,包括陰道曾被陰莖插入或被手指撫弄。 11.被告住所大廈附近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當晚10時41分離開大廈,10時43分進入「7-11」便利店,沒有購物便離開。於晚上10時51分返回大廈,再與X一同離開。X於晚上11時返回家居住所大廈。 12.互聯網瀏覽紀錄顯示,X於2018年3月20日晚上7至8時期間(即控罪三發生前不久)搜尋「失身」。X亦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左右搜尋「避孕藥」。 13.被告現年72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4.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從事教職三十多年,退休後仍為兼職導師,多年來作育英才。被告曾經歷三段婚姻,但過往對各家庭亦盡心照顧。現任太太的信件表示被告是負責任的丈夫及爸爸。被告的求情信表明他於晚年退休後一時糊塗,犯下可恥罪行,愧對親友,現在深切後悔,誠心悔改。 15.李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七十多年來一直奉公守法,此為單一與性格不符的事件。被告與X從認識、補習至事發達三年,他並非處心積慮地犯事。被告只是自己在事發時把持不住,把自己名譽毀於一旦。李大律師指出類同的補習老師非禮學生的案件如HKSAR v Chan Kwing Tung DCCC 212/2013,被告猥褻侵犯分別只八至九歲學生,用手指觸摸其陰部。法院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由於違反誠信,重犯機會高及過往類同紀錄,法院才把起點定為兩年。李大律師認為該案較本案嚴重。而與未滿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方面,多宗案例分別判以6至18個月監禁,各案因其案情有所不同判刑。無論如何,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罪,望予以輕判。 16.猥褻侵犯及與未滿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均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分別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兩案中指出,法院在判院上要對其他人士作出阻嚇,表達公眾人士對此類罪行之厭惡,以及法庭亦要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交代,更有責任對未滿16歲的兒童予以保護及確保其不受任何人士侵犯。而在判刑上,法院亦需考慮被告與受害人年紀的差距、被告的身分、與X的關係是否有威逼利誘的情況、犯案的長短及次數、有否使用暴力、如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創傷、是否涉及其他人士觀看、犯案是否出於心理癖好與及重犯機會等等,這亦可參與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CACC 386/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CACC 186/2001。 1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在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涉案兩名女童分別只9歲及5歲,9歲的被撫摸陰部及被硬物插入,5歲的兩次被撫摸陰部,上訴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8歲受害女童是被告的姪女,被撫摸胸部及陰部,及後被告更用陰莖摩擦其陰道旁,被告且在女童面前自凟及射精,上訴法院最終仍以5年監禁定為合適的量刑起點。 18.誠然,上述兩個案性較本案嚴重得多,但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身為女童的補習老師,可輕易取得女童的信任甚或傾慕。本案雖不涉及暴力,但被告竟藉詞會令X乳房變大又或會使其跟未來丈夫的性生活更美滿為由等等撫弄X私處、撫弄舌舔X的乳房,案情嚴重。經考慮後,兩項猥褻侵犯罪均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 19.至於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an Kwong Pui [2003] 4 HKC指出,法院會考慮被告與女童年齡之差距、是否涉及利用雙方之關係等等。該案涉案被告年34歲,與十五歲八個月女童非法性交,法院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案發時71歲,女童只十五歲一個月。同樣地,被告藉詞為X減壓,多次向X作出要求,違反誠信,案情同樣嚴重。 20.X的創傷報告顯示X在事發後自我形象低落,常感自己很污穢,討厭自己,對異性產生恐懼,這顯然對X一生造成負面影響。考慮所有情況及情節,本席亦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 21.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年紀不小,重犯機會較低。經考慮後,首兩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但當中4個月與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 22.因此,各控罪判刑如下:第一、第二項控罪,各判以12個月監禁;第三項控罪,16個月監禁。第一、第二項同期執行,當中4個月與第三項分期執行。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20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