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警務處及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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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先生於2017年5月2日存檔法庭之傳票,提出因為第二被告人 (積金局) 沒有在對令狀作認收送達的期限後二十八天內送交抗辯書,按《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條的規定,申請對第二被告人登錄判決。於聆訊結束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恩命令撤銷原告人之傳票,後於2017年6月12日發下判決理由書。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47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l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4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6年第2473號

_________________

  林馬光 原告人
   
  警務處及積金局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7月18日
判決日期: 2017年7月24日

案書


1.本案背景已列在之前有關本案的判決書,本席不在此重述。

2.林先生於2017年5月2日存檔法庭之傳票,提出因為第二被告人 (積金局) 沒有在對令狀作認收送達的期限後二十八天內送交抗辯書,按《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條的規定,申請對第二被告人登錄判決。於聆訊結束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恩命令撤銷原告人之傳票,後於2017年6月12日發下判決理由書。

3.原告人於2017年6月9日再次存檔傳票,要求原訟法庭重審其申請。

4.原告人不服黃法官的判決,原告人欲推翻黃法官的判決,上訴是唯一的渠道,由於黃法官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原告人須先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條及14AA條申請上訴許可。

5.原告人向原訟法庭提出要求重審,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本席撤銷原告人2017年6月9日發出的傳票,並命令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支付此傳票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評估,但即使以此基準評估,法庭也可以不容許不合理的數目。本案申請並不涉及任何複雜法律原則,及聆訊實際上只有約5分鐘。本席因此評估訟費為$5000。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高級律師陳綺雯小姐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