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47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November 2022.

1. 這是原告人就萬可宜聆案官(「 萬聆案官 」)於2022年9月22日頒下的絕對押記令的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473/2016[2022] HKCFI 33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473/2016

[2022] HKCFI 33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4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林馬光  
   
被告人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原告人就萬可宜聆案官(「萬聆案官」)於2022年9月22日頒下的絕對押記令的上訴。

2.原告人在本訴訟中向兩被告人的申索,早於2017年9月21日已被黃健棠聆案官頒令剔除,並撤銷訴訟,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亦被撤銷,而原告人其後向原訟法庭與上訴法庭的兩次上訴,均已於2018年2月28日及2018年8月29[1]日先後遭駁回。

3.在訴訟期間,法庭於2016年11月4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23日(同日2命令),2017年9月21日及2018年2月28日,曾6次頒下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訟費合共HK$77,231。(「該6命令」)

4.原告人並無按該6命令向第一被告人繳付訟費。

5.第一被告人其後向法庭申請執行該6命令。於2022年8月12日,蘇嘉賢聆案官頒下押記令:着令提出反對因由通知書(「押記令」)。 

6.於2022年9月16日,原告人存檔誓詞要求法庭撤銷押記令。

7.於2022年9月22日,經聆訊後,萬聆案官就原告人位於駿發街的一物業,頒下上述的絕對押記令。  

8.首先,本席不同意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政府律師林卓樂陳詞稱基於《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條,原告人就本上訴須先取得上訴許可。該條只適用於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不適用於本上訴。

9.原告人在他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10日及2022年10月26日的誓詞,只是不斷重覆他申請簡易判決時的說法,稱第一被告人沒在限期內存檔送達認收書及抗辯書,故是敗訴,全然不接受他的申索已被剔除這事實。

10.原告人稱於2022年9月13日曾到高等法院查閱檔案,稱押記令的「判案書」沒存檔,故所判的並非事實及無效。

11.押記令的頒發並不涉及任何「判案書」,原告人的說法不成立。

12.原告人稱第一被告人沒在14天內反駁他於2022年9月23日的上訴通知書,故上訴通知書內容屬實。這並不是香港的法律及適用的程序。

13.原告人稱送達押記令的地址與絕對押記令所列的物業的層數不對。這與證據不符 — 見何耀鈞日期為2022年9月14日的誓詞,而原告人亦有出席2022年9月22日的聆訊。

14.在口頭聆訊時,原告人續稱第一被告人沒在限期內反駁他的上訴通知書,亦於2022年10月24日才將絕對押記令送交給他,是過期無效,故第一被告人是「徹底的敗訴」。

15.原告人並無指出他所指的限期是基於什麼法例定立,而其陳詞亦無法律根據。

16.原告人亦稱第一被告人預備的聆訊文件夾無蓋印,而林律師的書面陳詞是與聆訊文件夾分開送達,故屬無效。這陳詞同樣缺乏法律根據。

17.原告人的上訴全無理據。

18.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19.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亦要求法庭頒令,因第一被告人沒有送交認收書及抗辯書,第一被告人「就係敗訴」。

20.該命令與本上訴針對的命令無關,無任何理據支持,而原告人的申索亦早已被剔除。本席拒絕相關要求。

21.本席裁定原告人須付本上訴的訟費,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第一被告人須於本判決書頒下後7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原告人於收悉後7天內就金額提出反對(如有的話),本席之後會以審閱文件方式作出評估。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林卓樂政府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缺席聆訊



[1]  詳見[2018]HKCA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