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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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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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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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受害人在1980年代認識被告人,知道他在創興銀行工作。2003年受害人在創興銀行開立了一個支票帳户,受害人通常找被告人協助處理帳户事務。 3.被告人在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0月2日期間,合共25次,在未經授權下以轉帳或支票提取方式,從受害人帳户中盜取合共$332,989.28。受害人在2013年10月中發現帳户被盜用。 4.2013年5月或之前,被告人以轉帳方式提取;2013年6月1日起他改以支票方式提取。期間有16次被告人安排被盜款項先存入他人帳户,再轉帳至被告人的帳户。當中涉及一共5個他人帳户。事件揭發後,損失全數由創興銀行承擔。 5.被告人在2013年10月29日到警署投案。警試下他承認盗取款項清還信用卡欠款及多項費用。他向友人借用帳户暫時接收被盜款項。他欺瞞向相關銀行職員使對方信納受害人稍後會補簽轉帳受權表格,得以成功轉帳。2013年5月至6月期間他未獲授權下申請及取用受害人支票簿,在13張支票上冒簽,以盗取帳户內款項。 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54歲,已婚,有兩名分别為5歳和14歲的兒子。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1983年入職創興銀行,約於1992年升為文員,案發前月入$13,000。事件揭發後被銀行解僱。 7.2001年為了給妻子十萬元禮金首次透支信用咭十萬元,當時月入$9,000內,每月只能清還最低還款額。2005年父親患上食道癌接受公共醫療期間,再向不同信用咭透支。結果信用咭欠債不停增加。2010年起開始向財務公司借高利貸還債及支付家庭日常開支。 8.被告人一家生活拮据,本無力再供養多一名孩子,妻子已兩次人工流產。2011年妻子再度懷孕,夫婦倆決定生下小兒子,但亦因此增加了家庭開支。案發前數月,被告人分别欠下財務公司及信用卡公司20萬元及60萬元,在不斷被追債下,干犯本案以解決財困。 9.被告人在2013年自首,因本案被銀行解僱,2014年申請破產。被告人在2013年12月在一間會所任職侍應,至2014年5月辭去會所工作,再於2014年尾轉職清潔工人,月入約$3,500。一家四口另外每月收取$9,700綜援金。被告人無力向受害人或銀行支付賠償。 10.被告人自首後已向警方招認經過。但因警方調查需時,被告人約於2014年2月被暫時釋放,雖然獲警方告知將會再次被拘捕及被正式起訴,但直至2017年3月10日才再次被拘捕及被正式起訴。由自首至起訴歷時3年5個月。期間被告人的母親和岳父先後在2015年及2016年離世。 11.辯方律師同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但指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的判刑指引並非 “緊身衣” 。在盗竊案或同類䅁件,每宗案件都可能有個别的減刑或加重罪責因素而最終判刑亦必須反映該些因素(吳國榮及黎凱茵 CACC 398/2007)。又緩引以兩年作為量刑基準的陳少榮DCCC388/2017案。 12.辯方指被告人自動自首,並在最早階段認罪。被告人已離關銀行及金融機構,加上真誠悔意,重犯可能性是微乎其微。被告人熱心公益,為人善良,干犯本案不符合他的本性,他是因為家庭問題,不善理財至出現財困而愚蠢犯案。 13.辯方又指被告人自2016年起因腎臟問題向中醫求診,每天要服兩次中葯。被告一旦入獄管教兒子的重擔落在妻子身上,但妻子自2017年3月確診患有抑鬱症,被轉介到精神科作進一步跟進,要每兩至三個月覆診。被告人因自己犯案而影響到其他人感到自責,希望能早日重投社㑹重新做人。被告人兩位銀行舊同事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相信被告人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犯案。 14.辯方同意被告人身為銀行職員,利用銀行內部監管漏洞,在11個月内多以盜用客户存款,又冒受害人申請支票簿,利用朋友的信任,多次將涉案款項經朋友帳户再轉帳到自己帳户,都是加刑因素。但希望考慮本案的求情理由,採納陳少榮一案的量刑基準,再給予進一步扣減,讓被告人能早日出獄,重新做人。 判刑考慮 15.本案被告人顯然是違反誠信。張美嬌的判指引於本案適用,即涉及$250,000至一百萬款項的量刑基準為2至3年。 16.陳少榮一案以兩年為量刑基準。該案中的被告人雖然在約兩個月內從兩名銀行客户帳户內盜用了合共$627,000,但他實際的得益和和造成的總損失是$400,000,因為他先從第一受害人帳户盜取共$227,000,再從第二受害人的户口盜取$400,000,當中$227,000轉帳到第一受害人帳户以掩飾罪行。 17.本案被告人犯案的時間遠長於陳少榮案中被告,且犯案的手法亦較陳少榮案中被告更複雜和精密。以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和狀況,他一開始就應知道自己根本無可能作任何賠償,他的計劃是要盡辨法避免被揭發,及在此前盡量盗取款項。期間在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先選擇一個為經營業務而開立,主要由他協助處理的支票帳户為盜竊的日標,再安排多個中轉户口、以減低為被發現的風險。被告人濫用了同事對他的信任,得以利用內部的監管漏洞,進行一連串共12次轉帳提款。之後被告人為減少與同事面對面的交接,假冒認受害人申請支票簿,冒簽共13張支票提款。期間共25次盜取了$332,989.28。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 18.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1/3扣減至20個月。2013年10月中受害人發現帳户有異樣。被告人知道自己的罪行將被揭發,決定自首與警方合作是明智決定。被告人反省悔改就此給予2個月扣減。 19.再者雖然被告人利用了5個中轉帳户,但被告人在2013年自首時已招認及提供了協助轉帳的三名友人身份及假冒受害人申請支票簿及冒簽支票的事宜。惟警方要花上一定時間才能找到最後一名協助接收支票的羅姓男子。另有關的銀行交易的調查和搜證時間超過2.5年。縱使警方及檢控方面沒有延誤,但因警方調查需時,他由自首至被起訴確實等了3年5個月。 20.被告人在2014年2月後一直不能得知何時會再被拘捕及判刑,當中所要承受的壓力必定相當沈重,2016年7月起腎臟出現問題要吃中葯,期間他和妻子的兩名至親相繼去世,妻子又因此患上抑鬱症,是他始料不及的。此時才被再拘捕和正式起訴,令到管教兩名兒子的責任全落到要定期到精神科覆診的妻子身上,對被告人而言是一種懲罰,就此再給予4個月扣減。考慮後認為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21.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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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