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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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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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三項盜竊罪,經認罪協商後承認第一和第二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案情指出,在相關的時段,被告是中南鐘錶的銷售行政人員。在2012年5月,被告已經在中南任職超過十三年。他的職責包括從香港和澳門的分銷商或零售商獲得Casio手錶或其他品牌手錶的訂單,亦負責送交貨物和收取貨款。 3.2012年3月,中南的姓張的經理發現有些貨單欠款,遲遲未清還,因此在同年的4月向被告查詢。數日後,被告向張經理招認他把貨款全部賭輸掉,而且被告答應在2012年5月會把虧空的貨款歸還。但被告在2012年5月23日自己到警署投案,承認他從2011年6月開始,偷了中南$800,000元並把錢賭輸。被告不能賠償公司,所以自動投案。警員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由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他從售出的手錶和收取的貨款中偷了中南大概$800,000元。 4.中南在審核有關的貿易紀錄後,發現由2009年11月4日至2012年3月10日,被告訛稱七間香港和一間澳門的零售商落訂,亦使用虛假的訂貨單偷取了二千一百四十三隻錶,總值約為七十二萬五千多元。被告把所偷來的手錶變賣(此為第一項控罪)。 5.另一方面,被告從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5月23日為中南從十一名澳門零售商和一名香港零售商偷取了總共六十六萬六千多元的貨款(此為第二項控罪)。 6.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7.有關的香港和澳門零售商確認他們沒有訂購涉案的手錶;另一方面,相關的零售商亦確認他們曾經把現金支付給被告,作為收取有關手錶的款項。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42歲,中學程度,單身,與父母和第三的弟弟同住。被告的二弟則不幸身患癌症。被告在中南工作了十四年,離職後便從事的士司機,月入約$15,000元。今天被告的家人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坦白認罪亦對犯案感到後悔。辯方呈上五封由被告、被告的父親、兩名弟弟和一名朋友的求情信。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律師說,他不能說被告是病態賭徒,但被告有賭博的習慣。被告大部分的賭博活動都在澳門進行。被告亦打算尋求專業的輔導。辯方律師聲稱,被告自從2012年5月後並沒有再度賭博。 判刑 9.被告現年42歲,沒有刑事紀錄,中學程度。被告從1998年至2012年在中南工作。被告今次身陷囹圄全因他沉迷賭博,姑勿論被告是否病態賭徒,賭博卻把他四十多年的良好品格一掃而空。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對這次犯下大錯深感後悔。被告說自從自首後,每天內心都感到內疚難過。被告的錯誤亦對家人造成極大的打擊。被告兩名弟弟亦深深感到被告的懊悔和改過的決心,亦說出「簡樸的生活並沒有帶來不快樂的童年」,可見他們兄弟的同心。被告父親亦身患長期疾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認識被告十五年的朋友亦說,被告是一個慷慨而有承擔的人。 10.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雖然被告並非承認全部的三項控罪。控罪的受害人是被告的前任僱主中南,而他們在2012年四月左右確曾給予被告機會。如果被告能夠補償僱主的損失,本席相信中南並不會追究。案件是因為被告自首才被揭露。被告三弟的求情信中說,被告是在家人的陪同下走進警局自首的,這樣亦顯示到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強烈的支持,這是值得嘉許的事情。本案案情涉及破壞誠信的盜竊案,而被告亦曾經製造和使用虛假的單據。在特區訴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和特區訴吳國榮[2008] 4 HKLRD 1017,上訴庭因應被偷的金額而作出一些判刑指引。當然這些指引會因應案情和個別的求情因素而有上調或減少的空間。一般而言,偷取一百萬至三百萬的量刑起點是3年至5年,本案第一項控罪涉及二千一百四十三隻手錶,約值七十二萬五千多元;而第二項則涉及六十六萬六千多元,兩項控罪總共涉及一百三十九萬多。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把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同樣地以3年為起點,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兩年。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悔意、被告家人的支持,事情亦因為被告的自首而曝光,決定寬大處理被告,酌情再減3個月,即是說本席因為本案判被告入獄總共21個月,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另一方面,本席亦希望和相信被告在家人的支持下,尋求專業輔導令他戒除賭博的惡習,令被告能夠重新做人,對自己、對父母、對兩個弟弟都有所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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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