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易霖

Case No.DCCC 8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練易霖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4年5月13日上午11時39分
出席人士: 黃潤華,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譚光德由譚光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2] 盜竊罪(Theft)(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

判刑理由書

----------------

1.控罪書有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欺詐罪[1]。第二項是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罪名是盜竊罪[2]

2.被告人否認第一項控罪, 但承認第二項控罪。控方接受被告人的答辯, 不提證供檢控第一項控罪。因此, 該項控罪撒消。

案情

3.受害人是德祥科技有限公司(「德祥」), 從事實驗室電子設備及電腦零件事務。

4.偉倫電腦顧問有限公司(「偉倫」)是德祥的電腦供應商之一, 供應電腦產品。

5.被告人在2010年3月15日加入德祥, 任職採購部物流經理, 職責包括向供應商落單採購貨物、送貨給客戶, 及管理德祥的存貨記錄。他在2013年5月16日辭職。

6.在被告人離職後, 德祥的財務經理李女士發現存貨記錄有誤、德祥訂購的電腦產品與客戶的需求不符, 和送交客戶的電腦產品數目與採購及銷售紀錄不吻合。

7.李女士於是將據稱由偉倫發出的報價單和發票與電腦紀錄進行核對, 發現在2011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9日期間, 被告人向偉倫購買SD記憶卡、平板電腦, 及大量的蘋果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 但德祥從來不需要購買這些物品。李女士因此在2013年8月12日報警。但警方未能在被告人的最後地址找到他或透過他的電話號碼聯絡他。

8.警方調查顯示, 被告人向德祥提交的偉倫報價單和發票, 列有比德祥實際需要多的電腦產品, 而虛報多出的產品並非客戶所訂購。德祥根據被告人提交的偉倫報價單和發票發出支票, 多付的金額為860,187元, 被告人使用多出的金錢向偉倫購買德祥不需要的貨品。被告人亦更改德祥電腦資料庫的存貨記錄, 使資料庫的訂單記錄與遞交的發票相符。

9.在要求德祥發出支票付款給偉倫時, 被告人呈交的偉倫發票是包含了德祥需要和不需要的產品。雖然德祥的慣例是直接郵寄支票給偉倫, 但被告人聲稱偉倫會派員工前來收取支票, 所以, 所有支票全部交給被告人代為處理。

10.從2011年3月開始, 被告人便以上述的方式向偉倫的經理周先生訂購德祥不需要的產品。初時, 被告人將德祥簽發的支票親自交到偉倫及領取德祥不需要的產品。被告人其後開始將支票直接存入偉倫的銀行帳戶, 並傳送存款通知副本給周先生, 然後安排在港鐵站接收這些德祥不需要的產品, 而被告人會在偉倫的發票上蓋上德祥的公司印章來確認收取了產品。被告人亦告訴周先生, 他會親自將偉倫的發票交給德祥, 因此周先生毋須將發票傳真至德祥。基於這個原因, 德祥對這些買賣全不知情。

11.在2011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9日期間, 被告人向德祥遞交49張偽造報價單及發票, 換取42張總值1,189,351元的支票, 其中329,164元用來支付德祥真正需要購買的電腦貨品, 而餘下的860,187元則是被告人從德祥騙取得來, 並且用來支付被告人以德祥名義向偉倫訂購但並非德祥所需的物品。

12.在2013年10月22日凌晨, 被告人手持一張前往加拿大的單程機票於機場準備離境, 但他被截停。在被捕後於警誡下, 被告人保持緘默。

犯罪紀錄

13.被告人是初犯。

個人和家庭背景

14.被告人現年35歲, 在香港出生, 有兩名家姊。當他1歲半時父母離異, 其後由母親獨力照顧和供養。被告人在香港完成中五教育後前往加拿大完成專上教育, 當時由經已移民加拿大的其中一名家姐作出經濟上的支持。在2000年, 被告人回港從事採購工作, 包括在德祥任職, 月入12,000元。他在2008年結婚。太太從2010年年尾開始, 因為身體健康問題沒有繼續工作, 現時由她的父母親供養。

減刑陳詞

15.辯方大律師同意, 被告人的罪行涉及違反誠信, 但大律師力陳, 被告人不是因為過著奢華的生活, 或在投資或賭博上失利而犯案。真正的原因是他有著極之沉重的經濟負擔。大律師說被告人的太太因為患有長期支氣管擴張, 被告人亦提及她前年肺炎復發, 所以太太從2010年年尾開始直至今天再不能夠繼續工作, 被告人需要獨力賺錢養家。但是, 被告人每月需要支付3,000元給母親和另外3,000元給外母, 而他和太太每月需要支付租金7,000元, 所以被告人是入不敷支。基於一時糊塗, 被告人便開始干犯本案。辯方大律師告知本席, 被告人將取得的電腦產品以原價的7折/8折的價錢出售, 並且將所有得來的錢全部用於家庭之上。大律師亦指出, 被告人沒有儘早停止犯案, 原因是母親在2012年大約4月懷疑及後來被確診為患有乳癌, 需要接受乳房切除手術及繼續覆診。被告人負擔60,000元手術費用, 亦需要每月支付6,000元給母親作為覆診及生活的費用。被告人知道他的做法不對, 因此, 當母親的病況穩定後, 他便辭職離開德祥, 不再犯法。辯方大律師呈交17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人、他的太太、母親、家姐、岳父母及其親戚朋友撰寫。全部人給予被告人正面的評價, 說他是待人友善、照顧家人、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和負責任的丈夫, 犯案與其性格不相符。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犯案的原因, 再加上被告人坦白認罪、表示悔意、初犯, 及重犯的機會輕微, 而被告人亦會因為本案的案底令到他不可能再重投採購行業, 這也可算是懲罰的一部份, 要求儘量輕判。

判刑理由

16.被告人干犯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他是德祥的僱員, 獲聘用為德祥採購部的物流經理, 德祥完全倚靠被告人向供應商包括偉倫採購貨物, 然後將貨物送給德祥的客戶來滿足他們的需要, 而德祥當然只需要支付被告人在誠實地執行其職務時替德祥訂購德祥所需的貨品。但是, 被告人利用其職位, 以德祥的名義向偉倫訂購一些德祥不需要的貨品, 然後為了令到德祥替他付款, 他偽造偉倫的報價單和發票, 向德祥訛稱報價單和發票上列出的貨品全是客戶訂購的貨品, 而實際上, 被告人是將客戶需要的產品之數量和價值「報大數」, 引致德祥發出支票來支付德祥完全沒有需要但被告人為一己私利而訂購的貨品。為了隱瞞其不誠實行為, 被告人採用不少技倆。他不單止偽造文件即偉倫的報價單和發票, 他還要求偉倫不要將它的報價單和發票傳真至德祥, 也要求德祥不直接付款給偉倫。被告人亦親自向偉倫提取貨物或在地鐵站收取貨物。毫無疑問, 德祥是完全相信被告人才容許被告人與偉倫作出這些文件和貨物交收的安排。但由於貨物的文件和實物均不是由偉倫直接送抵德祥, 德祥是完全沒有機會看見被告人從偉倫真正購買了甚麼貨物, 從而沒有機會發現原來被告人在作弊。

17.本席認為, 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違反誠信案件, 因為不單止德祥對被告人絕對信任, 而且被告人犯案的時間長達接近兩年, 偽造的發票多達49張, 及德祥損失的金錢高達860,187元。在這種情況下, 雖則被告人認罪和沒有犯罪紀錄, 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判刑選擇。事實上, 辯方大律師亦沒有提出不判處監禁的要求。

18.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在HKSAR v Cheung Mee Kiu (張美嬌)[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案[4] 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在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行中, 當被盜款項是在25萬至100萬元這個範圍時,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4個月至36個月。

19.基於上述的判刑指引, 亦考慮到本案的情節尤其是被告人偷去的金額、德祥對他的信任程度、犯罪的時間和手法, 本席採用監禁33個月為量刑起點。

20.至於減刑因素, 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 被告人一個人負擔3個家庭的支出, 還需要支付太太和母親的醫療費用才引致他犯法。但是, 即使這是事實, 歸根究底, 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犯法。為了供養自己的親人而損害無辜的受害人, 並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21.被告人坦白認罪, 他當然可以得到一般的減刑三份之一。

22.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的親戚朋友全部替他說好話。本席也相信在各人的眼中, 被告人是有承擔有責任的人。但是, 這只構成良好品格的求情因素。當本席經已給予被告人減刑三份之一後, 本席不能夠再因為良好品格給予被告人進一步減刑。

23.辯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人因為本案留有案底後難以重操故業。本席不知道大律師說的情況是否必然會發生, 但即使這是事實, 被告人在犯法被定罪後必然會有案底, 這不會是減刑因素。

24.辯方大律師指出, 雖則被告人意欲賠償給受害人, 但是, 他沒有經濟能力這樣做。當然, 純粹意圖作出賠償但沒有實質上的賠償並不是減刑因素。

25.換言之, 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 本席見不到刑期有其他縮減的空間。

26.基於以上理由, 就著第二項控罪,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3] [2006] 4 HKLRD 776。

[4] [2008] 4 HKLRD 1017。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智成

DCCC 744/2014 · District Court
02 Apr 2015
2 shared citations

HKSAR v. Saminem

DCCC 176/2015 · District Court
16 Apr 2015
2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俊麟

HCMA 148/2015 · High Court CFI
19 Jun 2015
2 shared citations

HKSAR v. Ma Kam Wai

DCCC 243/2015 · District Court
13 May 2015
2 shared ci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