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3/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14.
2. 從1989年開始, 被告人任職為受害公司的會計文員。在2013年4月15日至同年8月15日期間, 被告人在28張公司的銀行支票上, 假冒其僱主的簽名, 然後使用這些偽造的支票, 提走公司銀行戶口內的款項, 跟著把款項存入她的私人銀行戶口內。被告人一共偷去港幣435,415.45元。在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控罪, 並聲稱經已用去款項的大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