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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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三項控罪:控罪一,勒索罪;控罪二,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的得益的財產罪(串謀「洗黑錢」);和控罪三,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06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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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紀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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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17年5月18日下午2時05分
出席人士: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曹希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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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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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三項控罪:控罪一,勒索罪;控罪二,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的得益的財產罪(串謀「洗黑錢」);和控罪三,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案情

2.他所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受害人X,男子,51歲,於2015年1月31日從香港去澳門賭錢。於2015年2月1日,X輸掉了全部賭本後,向一名花名叫「肥仔山」的男子借$500,000再去賭,同時X簽署了一份借據,需於2015年2月11日還款$500,000,不計利息。X輸掉$500,000後,於2015年2月2日的早上,由一名男子陪同他乘船回港,當到達香港的信德中心碼頭後,有幾名男子接船。於2015年2月2日至22日期間,X被一班男子包括一名叫阿華(又稱華哥)和被告人不斷追逼要即時還錢,欠債金額由原本的$500,000增加至二百多萬。X在2015年2月3日至13日期間,已先後交付$615,000。

3.於2015年2月17日,華哥致電X相約見面,討論如何還款。同日早上約11時30分,X去到金百利餐廳外見到被告人,被告人帶X到明彩海鮮酒家。大約一分鐘後,約十多名貌似黑社會成員的人,來到明彩海鮮酒家,並對被告人說「你好」,X不知道是否與他有關,但感到非常害怕。

4.其後,被告人叫X行出明彩海鮮酒家,偷聽一名叫張先生的男子與華哥的對話。X見到一名男子用兇惡的語調和粗言穢語向華哥呼喊,稱華哥未能收到數以百萬元的債項,要求他想法子令欠債人還錢。被告人之後向X表示,該對話所指的欠債人就是他,被告人叫X盡快向家人及公司籌錢,否則就會好麻煩。被告人帶X返回金百利餐廳。下午時分,阿華出現,叫X支付$2,000,000,以償還拖欠的債項,X拒絕。被告人不停叫X還錢,X想離開,被告人用身體擋住X的去路,令他無法離開餐廳。此外,被告人向X表示,他不可以離開,就算X走了,他也可以找到X,X恐怕他們會對他的家人及公司不利,因此留下來。

5.晚上約10時30分,被告人和另一人帶X到一間酒店,並租了一間房間討論還款事宜。2015年2月18日清晨約六時,當X試圖出門上班時,被告人便把右手搭在他的肩膀上,並不停威脅他,指他們有其個人資料在手,故他不可以離開,如果他走了便會好麻煩。X恐怕他們會騷擾他的家人,因此留在房間內。

6.早上約8時45分,X致電他的公司夥伴第三控方證人告訴他此事,第三控方證人同意借$1,400,000給X。被告人和另一人於是帶X到明彩海鮮酒家會合華哥及一名叫Sam的男子,被告人繼而離開。2015年2月18日下午,阿華及其他人帶X去銀行,X提取1,400,000元現金交給他。在此勒索中,X損失1,450,000元。

串謀「洗黑錢」

7.控方澄清他的立場,此控罪指2015年2月5日,阿華致電X,要求他將5,000元存入被告的一個中國銀行戶口,被告人一直協助阿華追逼X還錢,用了自己的戶口收取了5,000元。他是知道他是直接或間接與阿華一起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在警誡下,他承認把他的自動櫃員機卡密碼和戶口借給阿華。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8.被告人需於2015年9月14日出庭應訊,但他缺席聆訊。被告人承認,因忘記了聆訊日期,而未有依時出庭應訊。

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人有十個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本案的罪行不同。

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

10.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指,他現年38歲,生於香港,接受中一程度教育,並已離婚。他最後一次的出獄日期為2017年1月14日。

11.代表他的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沒有與黑社會有任何連繫,故此該口供所指的並不正確。

求情

12.陳大律師作出了詳盡的求情陳詞。她指出,被告人長於單親家庭,年少輕狂,讀書不多,曾在內地為父親的製衣廠任職推銷員。十多年前,被告人與家人回港定居。被告人已離婚,曾任職髮型師。被告人身體健康欠佳,醫生確診他免疫系統出現毛病,並患了強直性脊椎炎,他花了很多的積蓄用作治療之用,可惜病情惡化。在收押之前,他已不能長時間站立、躺下和坐下,頭部轉動也開始有困難。

13.就第一項控罪,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對X的勒索手段比較平和,而X所形容的威嚇其實來自他人。被告人犯案是因為身體欠佳,為了生計,故應承阿華參與是次的勒索,並獲阿華給予他5,000元的報酬。被告人犯案後感到非常後悔,對於他未能照顧年老而健康欠佳的父親也感到虧欠。

14.陳大律師呈交法庭一判決書,即HKSAR v Lim Hay Bun, Benny CACC 213/1999。該名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非法禁錮和勒索罪罪名成立,該案的上訴人也是因為在澳門賭輸錢而被帶返港,然後被勒索。上訴庭認為,就勒索罪的適當刑期起點為三年六個月。

15.就第二項控罪,由於涉及的犯罪得益只是5,000元,所以陳大律師未能找到其他與本案案情和從處理犯罪得益的款額相似的上級法院的判案書供法庭參考。

16.就第三項控罪,陳大律師澄清,由於被告人遺失了保釋的文件,而他又不以為然,故此他未能在2015年9月14日出庭應訊。被告人於10月28日因另一宗案件而被帶上法庭後,才被揭發他於本案曾沒有出庭應訊。

判刑

17.本案勒索罪的案情是嚴重的。首先,此控罪訴被告人連同其他人以恫嚇的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2,000,000。換言之,犯案者不是被告人一人。他所承認的事實顯示,他與至少四名男子(「肥仔山」、黃家熙、阿華和張先生)一同勒索X。被告人所參與的勒索是有組織性的,原因是X在澳門賭博而輸掉$500,000後,被一名男子陪同返香港,由其他人接船,然後被告人帶他去見阿華和其他人,每人擔當不同角色,但有著共同的目的。

18.另外,在2015年2月17日和18日兩天,被告人積極參與勒索X。由2月17日早上,被告人帶X去金百利餐廳,再去明彩海鮮酒家,又叫被告人偷聽張先生和阿華的對話,繼而被告人要求X盡快籌錢和還錢,否則X會好麻煩。當X想離開時,被告人用身體擋住他的去路,令X無法離開餐廳。同時,被告人向X表示,他不可以離開,就算他離開了,被告人也可以找到X。當晚,他更帶被告人到一間酒店住宿一晚,目的是不讓被告人在沒有付錢下離開。翌日,當X打算離開酒店房間時,被告人用手搭著X的肩膀上,並威脅他,指他們有X的個人資料,故X不可以離開,如果X走了,便會好麻煩。X當時感到懼怕。從以上種種的行為可見,被告人在是次勒索擔當了一個重要的角色。還有,本案所牽涉的勒索金額$2,000,000是非常大的,而X的損失也是大的。X由起初借款$500,000至最後被勒索$2,000,000,可見被告人和其他人是非常貪婪的。

量刑起點

19.在考慮了上述一案、所有案情和被告人的行為後,本席認為勒索罪的量刑起點應該是三年六個月(42個月)。

20.就控罪二,控方指,毫無疑問,被告人一直協助阿華追逼X還錢,用了自己的戶口收取了5,000元。他是知道他直接或間接與阿華的一起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本席留意控罪的數額可算是少的。經細心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振聲HCMA 781/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家偉HCMA 106/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子明HCMA 454/2005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有金HCMA 489/2011之後,本席認為此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21.就控罪三,被告人因遺失了保釋的文件而忘記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此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本席採納15星期為量刑起點。

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22.由於被告人在答辯聆訊已表示承認上述三項控罪,所以他可獲得認罪後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換言之,控罪一的刑期為28個月,控罪二的刑期為4個月,控罪三的刑期為10個星期。

整體量刑

23.雖然本案源出於同一背景,但是被告人確實犯了三項不同的罪行,所以三項控罪的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經考慮了整體量刑的原則後,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監禁31個月,足以反映他在本案中的罪責。所以本席下令,控罪二的4個月刑期當中的兩個月刑期,與控罪一的2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而控罪三的10個星期的刑期當中的1個月,與前述兩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24.除了被告人認罪可扣減刑期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的理由。陳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被告人身體健康欠佳,但是本席不認為這是可構成減刑的原因。本席相信被告人的健康問題,必然在監禁期間得到懲教署人員的照顧。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