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12/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September 2018.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控罪一)、一項使用車輛而其強制性大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則第100(c)及121(1)條(控罪二)、一項使用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則第5(1)(b)及121(1)條(控罪三),及一項使用沒有在右後輪的後面配備擋泥翼的貨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則第35(2)(b)及121(1)條(控罪四)。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四但否認控罪一。本審訊只關乎控罪一。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