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4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19.

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48/2018[2019] HKDC 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8/2018

[2019] HKDC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4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文華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1月3日下午12時44分
出席人士: 葉瑞紅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麗顏小 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2018年10月9日,龐女士在離家前將現金350港元放入右前褲袋,在當日上午約8時許,她在九龍深水埗基隆街256號地下一間外賣店外排隊等候。被告當時不斷查看排隊隊伍中的人攜帶的袋。不久,被告行到龐女士右側,然後從她的褲子口袋裡拿走了現金350元,被告隨即把錢放進了自己的口袋。

3.警員在附近看到了整件事件,他即時攔截了被告,並通知了龐女士。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了龐女士的錢,因為他沒有錢買食物,並聲稱他這樣做只是因為一時的貪婪。

5.被告現在承認在該店門外,從龐女士處盜竊了現金350港元。

6.被告現年52歲,過往有43項涉及57條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5次盜竊,當中11次為同類的扒竊罪。最後因此在2018年2月被判監18個月,在同年9月18日獲釋,但被告在10月9日再干犯本案。

7.何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1981年從越南到港,家人全在越南。他曾從事地盤及裝修散工工作,但最近出獄後只獲發行街紙,不能再工作,只靠每天60元的生活援助,3日才可取一次來度日。被告因一時貪念才干犯本案。何律師進一步指出,案件不涉暴力,無人受傷或受驚,事主亦無損失。被告已立即認罪,與警方充合作。被告在羈留間經反省後,發覺自己來港逾30多年是虛度的,他打算出獄後返回越南與弟弟團聚,過正常生活,不再犯案,望予以輕判。

8.扒竊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已定下量刑準則。一般單獨犯案者,適當的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若有其他加刑因素,刑期會相應加長。如在本案中,被告在深水埗地區行人眾多的地方犯案,且過往更持續地多次干犯相同類型的案件,過往的判刑對他並無阻嚇作用,按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法院應把判刑起點提高。

9.考慮到本案干犯扒竊的情況,適當地應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鬧市犯案及屢次干犯同類案件,經考慮後應予共加刑12個月,最終量刑起點定為27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減為18個月。

10.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1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