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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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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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2020 [2020] HKDC 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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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2019年11月4日下午約四時許,黎女士在元朗壽富街一間找換店兌換了現金,然後把現金放入錢包內,再放入手袋,但是卻忘記將手袋的拉鍊拉上。當時她的手袋內有價值港幣2,800元鱷魚皮錢包,錢包內有現金16,000元及一張銀行卡。 3.當黎女士步行至壽富街9號時便停下來使用電話。約在下午4時46分,黎女士發現放在手袋內的錢包不見了。 4.黎女士停下來講電話附近的一家店鋪安裝有閉路電視,閉路電視的鏡頭錄下了黎女士講電話的情況,當中顯示在4時29分被告出現,並在黎女士身邊徘徊;4時31分,被告伸手入黎女士手袋內,取走了一些東西。 5.2019年12月9日,被告被拘捕。警誡下,被告說「冇嘢講」。警員搜查了被告的住所,發現並撿取了案發時錄影中顯示被告所穿著的衣服、波鞋及斜孭袋。 6.被告現在承認是盜取了黎女士錢包的人,而所有失物皆未被尋回。 7.被告現年50歲,過往有27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3項為盜竊罪,最後在2017年12月同樣因扒竊罪被判監16個月。 8.林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1988年從越南來港,只接受小學程度教育,與女友同住,並育有一名10歲女兒,但女友患上癌症,被告為唯一家庭支柱。女友今日亦到庭支持被告,並表示患病嚴重,希望被告能早日獲釋。被告曾從事不同工作,包括建築工人、運輸工人及清潔工人等等,月入約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被告當日回家途中留意到事主手袋未拉上拉鍊,一時貪念下才犯案,望予以輕判。林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承諾今次為最後一次犯案,以後不再干犯。 9.扒竊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已訂下量刑準則,一般單獨犯案者,適當的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若有其他加刑因素,刑期會相應加長。如在本案中,被告過往持續地干犯多次同類案件,過往的判刑對他並無阻嚇作用,按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法院應把判刑起點提高。 10.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本案可予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被告過往已多次干犯同類罪行,因此亦應另作加刑9個月為適當的。因此總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減為16個月。 11.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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