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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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6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6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2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1月14日 判案日期:2010年1月14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承認在2009 年8 月1 日至14 日期間,分別3 次在理工大學內,偷去學生的財物。三項盜竊罪[1]共判監14 個月,現指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2.8 月14 日下午5 時許,上訴人進入理工大學邵逸夫樓109 室偷走一名學生的手袋,內有提款卡、信用卡和ipod等財物約值1,000 元。警方從閉路電視記錄鎖定上訴人是嫌疑人,同日稍後再從閉路電視見上訴人在貯物櫃區域出現,警員立即到場拘捕上訴人,並在他的背包檢獲部分贓物。上訴人向警方承認除當天外,另一次是8 月2 日在林百欣2 號演講廳偷走一個手袋內有各樣財物約值6,700 元。另一次是8 月1 日至5 日期間,在大學內撬開一個貯物櫃偷去48 元。 3.暫委裁判官判刑前考慮過戒毒所報告、感化官報告、精神科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報告指上訴人已沒有毒癮,沒有精神病但因情緒和性傾向等問題必須接受治療,心理學家更指重犯機會高。 4.上訴人32 歲,無業,9 次犯罪記錄,其中5 次是盜竊。犯案主要是需要金錢買毒品,現在獄中接受精神科治療。上訴人今天指他母親因他判監而心臟病發,須留院治療,但他不知母親現況。上訴人表示精神科治療對他的性傾向問題有用,有信心不會重犯,希望本席考慮減刑。 5.雖然這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暫委裁判官判刑前曾考慮過幾個相關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貴湘,HCMA1012/2006,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和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一般而言,這類案件的量刑起點是9 至12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這些案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暫委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第13 至22 段已詳細論述,不在此重複。 6.暫委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案情和失物的價值。最重要的是上訴人以往屢犯盜竊罪,今次更在14 天內重複犯案,這些都是加刑的理由。 7.無論在個別控罪的量刑和整體刑罰,本席同意暫委裁判官的決定。本案的判刑沒有過重,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9條。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