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42/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19.

2. 2000年起,被告人受僱於長源資源有限公司(下稱「長源」),擔任船務助理經理。2001年9月25日,長源有一筆美元198,676.24(約等於1,500,000港元)的款項匯至深圳一間銀行的賬戶,但收款公司與長源並沒有業務往來。至2001年9月28日起,被告人曠工及失去蹤影。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由內地返港,被警方拘捕。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42/2019[2019] HKDC 15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2/2019

[2019] HKDC 1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4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鵬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2.2000年起,被告人受僱於長源資源有限公司(下稱「長源」),擔任船務助理經理。2001年9月25日,長源有一筆美元198,676.24(約等於1,500,000港元)的款項匯至深圳一間銀行的賬戶,但收款公司與長源並沒有業務往來。至2001年9月28日起,被告人曠工及失去蹤影。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由內地返港,被警方拘捕。

3.於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當年曾經指示他的親生弟弟開設銀行賬戶,他在未經長源的老闆授權之下,利用預先已經簽名及蓋印的匯款申請書填上資料,將美元198,676.24元匯至國內,最後有關款項存入了他親生弟弟的賬戶,從而盜取了長源的款項。他並挪用所得的款項中約500,000元,協助一名被拘留的朋友,餘下約1,000,000元用來在內地做生意,現在兒女長大,因此回港自首。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48歲,在中國內地出生,他在1995年來港,同年結婚,但在2002年離婚,他曾經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他在回港之前已經在內地有一名同居女友,並且有兩名分別為7歲及4歲的女兒,而他的父母現年都超過70歲。在回港投案被捕前,被告人在內地從事售貨員的工作,月入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之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犯案的原因

5.約於2000年,被告人因投資失利,欠債約800,000港元,而一名舊同學亦因在內地犯罪及欠債,被告人因為上述原因,加上貪念,因而犯下本案。被告人在內地期間,家人亦有勸他承擔本案的法律後果。被告人現因女兒漸大,覺得不能面對女兒,決定回港自首,並且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達悔意,而他的女朋友、父親等亦有撰寫求情信件,希望本席從輕發落。

判刑

6.陳大律師所呈堂的三宗案例,顯示涉及盜竊約2,000,000港元的案件,量刑起點介乎3至4年監禁[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愛蓮([2012] 4 HKLRD 20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及黎凱茵([2008] 4 HKLRD 1017)及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2009] 6 HKC 265)。

7.根據HKSAR v 張美嬌Cheung Mee Kiu([2008] 1 HKC 113),就著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如金額介乎$1,000,000至$3,000,000,量刑起點約為3至4年監禁。本席認為,雖然張美嬌是在本案案發之後的案例,但仍然適用於本案。本席考慮到在本案案發時,被告人曾經吩咐他的親生弟弟開立戶口,繼而干犯本案,顯得有一定程度的預謀,兼且本案的被盜款項,款項被匯至內地,有一定的國際元素,但他干犯案件後返回內地約十八年的時間才回港自首,亦顯示有一定程度的悔意。另外,本席亦考慮到本案所有被盜的金額顯然未能尋回,而被告人亦顯然沒有能力償還相關款項。

8.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半的監禁。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因此將刑期下調至兩年四個月。被告在案發後十多年捨棄在國內的生活及其家庭回港投案,以求良心所安,顯示真誠悔意,這是值得法庭諒解的,而自首的行為亦是法庭應該鼓勵的。經詳細考慮後,本席再將刑期下調兩個月至兩年兩個月監禁。

(鄭念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