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agaoka Dai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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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控罪一,行使偽製紙幣,涉及十一張100美元偽鈔。他亦承認控罪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涉及十八張100美元偽鈔。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0/2020[2020] HKDC 36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2020

[2020] HKDC 3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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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NAGAOKA DAI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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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5月8日下午12時19分
出席人士: 鍾偉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孔慶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行使偽製紙幣(Passing counterfeit notes)
[2]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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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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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一,行使偽製紙幣,涉及十一張100美元偽鈔。他亦承認控罪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涉及十八張100美元偽鈔。

案情

2.被告是日本國民。他在2019年10月31日由越南來港,獲准逗留三個月。這是他首次來港。

3.被告來港翌日(即2019年11月1日)晚上,到油麻地一間找換店兌換一張100美元紙幣。找換店的負責人以為那是真鈔,給了被告755港元去兌換。被告離開,但在五分鐘後折返。他再要兌換十張100美元紙幣,找換店的負責人感到可疑,於是細看被告人提出的十張100美元紙幣及他較早時兌換了那一張100美元紙幣。找換店的負責人發覺那些鈔票所印著的號碼完全相同,亦沒附有保安線,於是報警。

4.警員來到將被告拘捕。警員在被告的錢包內發現另外十八張100美元鈔票。

5.被告被帶返警署,有翻譯員在場。被告保持緘默。

6.警方的專家驗出全部二十九張100美元鈔票都為偽幣。專家指出,那些鈔票並無任何水印,無變色效果,無立體視覺效果,圖案只是經平板印刷印製,全部鈔票都是相同號碼,每張正面都印有“copy”字樣及一些不明字樣。專家認為那二十九張美元鈔票與美國當局發行的真鈔相似,在合理程度上可冒充為真鈔。

7.被告在庭上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他承認在犯罪時相信或知道那二十九張100美元鈔票都是偽幣。

案底

8.被告是日本國民,現年36歲。他在日本及香港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未婚,在日本和家人同住,父母都年過70。被告在日本從事電訊服務,來港前在越南也是。

10.律師說,被告在2019年10月去了越南,工作兩星期後來港,打算稍後返回日本。

11.律師沒說被告如何得到及從何處得到案中的偽鈔,也沒提及被告來港的目的。

12.律師提及一些判刑案例,指出涉及的偽鈔數量及價值是重要的判刑考慮。律師說,本案只涉及二十九張100美元偽鈔,被告僅成功兌換了一張,得到755港元,那七百多元亦被起回,事主並無損失。

13.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14.律師指,判刑案例顯示涉及數萬元偽鈔(以港元計值)的判刑起點,一般是3年監禁左右。他說本案兩罪的判刑起點都應在3年監禁以下,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律師說,兩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

判刑

15.辯方律師提及幾宗判刑案例,其中有CACC 128/2013李浩然案,該案的被告被控一項行使一張100港元偽鈔及一項管有二十六張100港元偽鈔的罪名,兩罪在同日發生,被告後來在庭上認罪,原審法官分別判被告入獄3年及4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把被告的兩項認罪刑期分別減至兩年及兩年四個月,同期執行。該名被告以前有九項定罪紀錄,其中一項亦是管有偽鈔。

16.上訴庭在李浩然案第16及17段說:

「16. 管有和行使偽鈔無可否認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該些罪行不但係影響金市場,更會令無辜的市民及商販蒙受經濟損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及100(1)條,申請人被控的兩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這亦反映該等罪行的嚴重性。

17.上訴法庭並沒有就管有及行使偽鈔定下量刑指引,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本庭認為在管有及行使偽鈔案件,偽鈔數目及價值是重要的客觀因素。如涉案偽鈔數目越多,則判刑亦應越重。」

17. 在另一宗辯方律師提及的判刑案例CACC 329/2005陳祝珊案,上訴庭在該案第25段簡要地說:

「25. 有案件顯示,如涉案偽鈔總值只是數萬港元,法庭採納的量刑基準為3至4年(見香港特區訴林偉明CACC 44/2004、香港特區訴陳家建和酈英CACC 474/2004等案)。」

18.本案的告被在同一日內首先行使一張100美元偽鈔,在一間找換店兌換成功,幾分鐘後他折回該找換店,試圖兌換另外十張100美元偽鈔,警察到來將被告拘捕,在他身上找到另外十八張100美元偽鈔。

19.本案的兩項罪行可被視為一體,全部二十九張100美元偽鈔等值約港幣二萬二千多元。

20.被告是外國人,他在2019年10月31日來港,翌日便干犯案中的兩項控罪。不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及從哪裡得到案中的偽鈔,即沒證據證明被告把偽鈔從外地帶入香港或專程來港犯罪,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21.雖然本案沒有加重刑責因素,但被告干犯的兩項罪行本身都是嚴重,他在控罪一行使十一張100美元偽鈔,在控罪二管有另外十八張100美元偽鈔,本席認為為每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應為3年監禁。

22.被告的求情因素是他沒有定罪紀錄和及早認罪。

23.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判刑起點各為3年監禁,被告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每罪的認罪判刑為兩年監禁。兩項罪行密切相關,在同日發生,本席頒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須入獄合共兩年。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