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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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姓 歐 的控方證人獨居於九龍旺角西洋菜街南146號9樓(8/F)A房。2018年12月27日中午12時許, 歐 鎖上該房的木門,然後離家。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80/2019[2020] HKDC 59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0/2019

[2020] HKDC 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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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國雄 WU Kwok-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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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7月13日
出席人士: 呂傑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凱依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何傳經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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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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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姓的控方證人獨居於九龍旺角西洋菜街南146號9樓(8/F)A房。2018年12月27日中午12時許,鎖上該房的木門,然後離家。

3.同日下午大約3時45分,返回樓宇,在9樓(8/F)時聽到隔鄰(即148號)傳出聲音,有如「執嘢聲」,沒有理會。

4.開啟自己房間的木門後,赫然發現被告蹲在房間的地上,進行搜掠。同時該房內還有另一名男子。

5.立刻轉身,想逃離房間。被告用他一隻手從後拉著的手,並用他另一隻手掩著的口部。被告叫不要張聲,並叫把手提電話交出來。被告用手打後腦三至四次,又用膝撞擊左腰一次。另一方面,那男子又用手打的左腰兩至三次。

6.覺得害怕,依從被告的要求,把自己一部手提電話iPhone XS Max交給被告。被告取走該電話,並且用手把拉跌在房間內的地上,然後和另一名男子逃離房間。

7.2019年5月28日,在一項警方列隊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就是叫他交出及取走手提電話的人。

8.受害人指出該手提電話價值約港幣一萬元。

求情理由

9.辯方準備了書面求情陳詞,指43歲的被告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被捕前是貨車司機助手。

10.辯方說「當前的罪行更像是一個機會性入屋犯法罪」。辯方說被告以為涉案單位是空置的,亦說由於受害人企圖打電話求助,因此被告要求受害人交出電話。辯方說被告沒有預謀搶劫,沒有意圖使受害人造成任何傷害。辯方說被告犯案是因為受害人突然返回處所。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器。受害人亦沒有表面傷痕,亦「感覺唔到痛」。受害人並沒有求醫。

11.辯方亦提及上訴庭在特區Ting Chiu [2003] 3 HKLRD 378和特區林家雄 CACC 294/2003的案例。辯方說雖然被告有23項定罪紀錄,但仍然希望法庭能夠採納一個較寛容的量刑起點。

判刑

12.43歲的被告從1992年4月開始總共有36項定罪紀錄。2017年因偷竊罪而被判入獄6個月,被告在2018年1月出獄。被告有9項類似的搶劫罪的定罪紀錄。

13.本席並不接受辯方所言被告是機會性犯案的說法。案發單位是9樓,而被告和另一名男子是步行數層樓才能到達涉案單位。受害人是鎖上其單位的木門,並不是中門大開。控方案情亦指受害人見到被告他們便想轉身離開,但被被告所阻。被告用手掩著受害人的口部,叫受害人交出電話,並不是因為見到受害人意圖想打電話求助而搶去手機。案情指,被告打受害人後腦三至四次,用膝撞受害人左腰,而另一名男子亦用手打受害人的腰部。受害人約值一萬元的手機被搶去,亦不能夠尋回。本案是至少兩人犯案。

14.一般而言,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罪行的刑期起點是不會超過4年。就本案而言,被告和另一人犯案,亦以武力成功搶去手機。被告有9項相同的定罪。在考慮到本案所有案情以及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一,判被告入獄2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