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668/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更改贍養費 – 經濟情況轉變 – 再婚 – 新子女 – 贍養費金額調整 – 退休年齡 – 訟費 – 法庭裁定男方有重大的經濟情況轉變,因再婚及有新子女,加上大兒子教育開支增加。法庭將每月贍養費由港幣5,000元調低至港幣2,000元。法庭不批准男方申請於55歲退休時停止支付贍養費,但指出退休可構成重大轉變,屆時可再申請。本案不作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是否有重大的經濟情況轉變 · 贍養費金額應怎樣調整
Outcome: 申請獲批准,贍養費調低至每月港幣2,000元,直至女方再婚或雙方共同在生為止;申請於55歲停止支付不獲批准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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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668/2014 [2020] HKFC 1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4668宗
----------------------------------- 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 1.這是由呈請人丈夫(「男方」)所提出的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男方申請調低向答辯人妻子(「女方」)支付的贍養費,由每月港幣5,000元減低至每月港幣1,000元。男方其後存檔誓章表示「如可以的話將贍養費減至0。這可以將所有金錢全數照顧家庭及子女生活及學習費」。男方亦申請更改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的期限,直至男方55歲為止。女方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2.男方於1974年出生,於審訊時45歲,是一名消防員。女方於1975年出生,於審訊時44歲,是一名會計文員。 3.雙方於1997年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家庭子女(以下稱為「大兒子」)。大兒子於2002年出生,於審訊時17歲,修讀中六。 4.於婚姻期間,雙方居於男方的宿舍作為婚姻居所。 5.男方於2014年11月5日以雙方分居最少一年及雙方同意離婚為基礎申請離婚,並指出雙方自2013年10月1日開始分居。 6.於2015年4月16日的聆訊,法庭於雙方同意下頒布以下命令︰
7.於2015年4月16日的聆訊,男方亦向法庭及女方作出承諾負責支付兒子的生活費,所以有關的承諾亦於2015年4月16日的命令内。 8.法庭於2015年4月29日頒布絕對離婚令。 9.男方其後於2016年7月再婚。現任妻子於2018年1月誕下一名兒子(以下稱為「小兒子」)。小兒子現年兩歲。 10.男方於2018年3月6日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證人及證供 11.雙方各自存檔了表格E。男方依賴於2018年3月15日存檔的表格E、於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3月15日存檔的誓章、於2018年10月29日及2019年1月15日存檔的女方問卷的回覆書,以及所夾附的支持文件為他的主問證供。女方依賴於2018年6月11日存檔的表格E、於2018年12月20日存檔的誓章以及所夾附的支持作為她的主問證供。 12.男方及女方均出庭作供,雙方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男方的基本案情 13.男方現年45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是一名消防員。男方自1995年起便於消防處工作。根據男方的表格E,他的每月薪金平均是港幣33,405元。於庭上作供時,男方更新他的收入,並提供最更新的文件,他表示現在每月的基本薪金是港幣36,855元,另外每月可獲其他津貼共大約港幣1,645元(包括宿舍傢俬津貼象徵式港幣100元、工作津貼約港幣567元及特別職務津貼港幣978元)。 14.現時男方與現任妻子、大兒子及小兒子居於男方的宿舍作為婚姻居所,並聘用一名家庭傭工,由男方的現任妻子支付家庭傭工的費用。 15.根據男方的講法,他提出調低贍養費的申請是由於他已再婚及小兒子出生,加上大兒子的生活費及學習費昂貴。男方亦表示,他認為女方身為大兒子的母親,也應盡責任,支付大兒子的部份費用。另外,他表示55歲會退休,屆時便無能力支付女方的贍養費,所以現在申請更改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直至他55歲退休時便停止。 16.男方希望將贍養費減至零。若法庭不接納,男方希望給予女方的贍養費金額可調低至每月港幣1,000元,而支付有關贍養費直至男方55歲退休時便停止。 女方的基本案情 17.女方現年44歲,教育程度至中五,是一名會計文員,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的每月薪金平均港幣16,438元。於庭上作供時,女方更新她的收入,她表示於扣除強積金後現在每月薪金大約港幣17,000元。 18.女方反對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亦不同意男方的公開建議,主要原因包括 :-
19.女方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繼續支付每月的贍養費,所以不同意男方的申請。 適用的法例及法律原則 20.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1.法庭在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第7條所指出的各項事宜。 22.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予以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出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23.上訴法庭於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指出(見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4.法庭亦曾經於 LMH v LWP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2012] HKFLR 141一案中第22段曾經指出,即使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及與現任妻子有額外的子女,亦不構成他自動不須要對以往家庭及前妻負責的原因。 爭議點 25.基於上述的法律原則及於考慮所有證供後,本席認為本案須處理的爭議點如下︰-
男方是否有重大的經濟狀況的轉變 26.男方提出調低贍養費申請的原因,可見上文第15段。女方並不同意,她反對的主要理由可見上文第18段。 27.法庭考慮了所有因素,當中特別考慮到雙方所達致的同意命令,是於2015年4月由法庭頒令,距今已有數年。期間,男方於2016年7月再婚,而他與現任妻子所生的小兒子於2018年1月出生。雖然再婚及與現任妻子有額外的子女並不是自動不需要對前妻負責的原因,但本席考慮到大兒子於雙方離婚時讀中二,現時讀中六,即將升讀大學或大專課程,每月開支因而有所增加可以理解。於考慮本案的所有因素後,本席接納男方有重大的經濟情況的轉變,以致法庭須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 法庭應該就贍養費金額作出怎樣的調整 28.就這個議題,法庭必需考慮男女雙方各自的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以及所有相關的因素,包括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29.考慮到雙方的背景、工作及收入,本席接納於婚姻期間家庭的生活水平屬一般。
30.就男方的背景,本席重覆上文第13至14段。 31.男方並沒有擁有物業,他現與家人居於消防署提供的宿舍。根據他的表格E,他有銀行儲蓄港幣124,987元及證券戶口結餘港幣275,775元,他擁有一輛汽車估值港幣45,000元及退休金估計期滿價值港幣1,841,996元。他表示現有信用卡債務港幣9,966元。於庭上作供時,男方表示由於每月入不敷支(根據表格E每月開支總額是港幣54,000多元,而收入是港幣33,000多元),每月須從儲蓄戶口提取金額以作補貼,所以儲蓄只剩餘數萬元。就證券戶口的結餘,男方表示他亦已賣掉股票以獲取現金補貼生活開支,而部份股票亦有蝕錢的情況,所以結餘所餘無幾。但男方並沒有提交支持文件以顯示更新的結餘金額。 32.男方的經濟需要可見於他的表格E及誓章。根據他的表格E,男方的每月開支總額是港幣54,089元(一般開支港幣26,729 + 個人開支港幣16,370元 + 兒子開支10,990元)。男方作供時表示,大兒子的更新開支可見於他夾附於誓章的開支表。根據他於表格E及誓章中所披露,以及於庭上作供時的更新及澄清,他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33.就男方的各項開支,有些女方並不爭議。本席只就有爭議的部份,逐項作出分析。就每月租金金額,從男方提交的最新糧單可見,現時租金是每月港幣2,764元。女方同意租金開支,她亦不爭議公共設施雜費共港幣2,224元。 34.就男方的一般開支,女方爭議食物開支、雜項家用開支、汽車開支及寵物開支。就食物開支,男方表示每月須港幣12,000元。女方認為金額過高,她認為每月港幣8,000元便足夠。於作供時,男方表示同意刪除大兒子開支中晚餐費用港幣1,300元,因有關費用已計算於一般開支中。本席考慮到一個四人家庭(連同家庭傭工在內一共五人),當中父母均須工作,而小兒子現年大約兩歲,本席認為合理的食物開支是港幣9,000元。 35.就雜項家用開支,男方表示每月須港幣3,500元。女方認為金額過高,她認為每月港幣1,500元便足夠。本席考慮到男方一家五口,認為港幣2,000元是合理的金額。 36.就汽車開支及寵物開支,女方認為均是不必要的開支,可以減省。男方表示汽車開支是必須的,因小兒子出生後駕駛車輛出入較方便及男方現時揸車返工。有關港幣5,500元的汽車開支包括汽車牌費、保險費用、汽油費用及停車場費用等。本席留意到,於男女雙方的婚姻期間並沒有購買車輛使用,亦沒有養寵物。但本席接納,於小兒子出生後及於有經濟能力負擔的情況下,購買及使用車輛是合理的。考慮到男方表示於宿舍泊車有一半時間(即半年)完全不用交泊車費,本席認為汽車的合理開支是港幣4,000元。 37.就寵物開支,男方表示當中包括寵物的食糧及其他費用,但男方並沒有提交任何支持文件。本席認為繼續養寵物的每月合理開支是港幣500元。 38.另外,男方表示現任妻子於誕下小兒子後已恢復穩定的工作,月入大約港幣20,000元,家庭傭工的開支由現任妻子負責。男方於作供時曾表示,與現任妻子的關係不如以往般好,所以不清楚現任妻子是否擁有其他資產,亦不清楚她的經濟狀況,但知道她一名小學教師,於產假完畢後恢復工作。本席就男方指不清楚現任妻子的經濟狀況有保留。本席認為由於男方的現任妻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她亦可以是男方的經濟來源之一。當然,男方的現任妻子不應負責男方於上一段婚姻的贍養費,但於男方現時家庭的一般開支,現任妻子除了負責支付家庭傭工的開支外,亦可協助支付部份的一般家庭開支,包括汽車開支及寵物開支,以及支付小兒子的開支。 39.本席認為男方一般開支的合理金額是港幣20,488元($2,764 租金 + $2,224 公共設施雜費 + $9,000 食物開支 + $2,000 雜項家用開支 + $4,000 汽車開支 + $500 寵物開支)。 40.就男方的個人開支,當中包括了每月須支付女方的港幣5,000元,而女方主要爭議的是男方表示供養父母的港幣5,000元。女方表示,以她所知,婚姻期間男方只每月給予父母港幣2,000元。男方同意向來只給予母親每月港幣2,000元。他表示母親現時70多歲,已退休,獨居於公屋,而男方亦有一個哥哥及一個妹妹,但由於哥哥已失業一年,未能支付家用給母親,所以他支付給母親的金額增加至港幣5,000元。本席同意孝順父母是美德,但於審訊中法庭須考慮公平的原則及於案件的案情中合理的金額。本席考慮到男方母親的年紀及情況,有資格領取長者津貼,本席亦接納雙方的講法,於婚姻期間男方並非支付每月港幣5,000元給母親,所以本席認為於本案中男方給予母親的合理金額是港幣2,000元。 41.於未計算給予女方的每月贍養費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男方個人開支的合理金額是港幣8,370元(總額$16,370 - 給予女方的贍養費 $5,000 - 調低給予母親的家用減去$3,000)。 42.就大兒子的開支,於男方提交的更新文件中可見,男方獲得的子女教育津貼是港幣2,535元(即大兒子的學費的四份之三)。換句話說,男方須支付學費的四份之一,即港幣845元。女方同意學費的金額。女方亦同意港幣1,960元的額外補習費的金額。 43.男方於作供時澄清,大兒子的學校書簿費是港幣150元,而校內雜費是港幣100元,即共港幣250元。女方並不同意,她認為共港幣150元便足夠。本席考慮到大兒子修讀中六,本席認為學校書簿費、文具費及校內雜費每月共港幣250元是合理的。 44.於盤問期間,女方要求男方解釋遊學團的費用。男方表示,於過去數年,大兒子共去了兩次遊學團,一次去內地(費用約港幣2,000元),另一次去台灣(費用約港幣4,000元)。男方只計算台灣遊學團的費用,平均每月港幣約335元($4,000 / 12)。本席考慮到男方並沒有額外計算大兒子的任何課外活動費用,本席認為以一名中六學生,每月港幣335元的遊學團費用或課外活動費用是合理的。 45.就校服費用,男方認為每月須港幣220元,女方認為金額過多,每月100元便足夠。男方解釋及提供這項費用的明細項目,包括夏季校服及運動服各兩套共$800、冬季校服及運動服各兩套共$1,000、學生鞋$450及運動鞋$400,總金額港幣2,650元($800 + $1,000 + $450 + $400),即每月平均金額港幣220元($2,650 / 12)。本席接納有關解釋,認為港幣220元是合理的。 46.就大兒子的早午晚餐費用及零用錢,男方於作供時同意港幣1,300元的晚餐費用應該剔除,並計算於一般開支中。考慮到大兒子的年紀及需要,本席認為早午餐費用加零用錢每月港幣2,400元($1,900 + $500)(即每星期平均港幣600元)是合理的。 47.就大兒子的服裝費,女方表示她也有買衣服給大兒子及支付支付大兒子的服裝費。考慮到大兒子的年紀及需要,本席認為男方支付每月港幣300元作為大兒子的服裝費是合理的開支。 48.就大兒子的保險費,女方表示同意金額,但她指出有關保單只須繳付10年保費至2014年。本席考慮到男方提供的文件,當中顯示每年港幣6,610元的保費,即每月港幣551 元($6,610 / 12),保單生效日期由2004年2月16日開始,男方解釋有關保單是大兒子的儲蓄保險計劃,須支付保費至大兒子21歲。考慮雙方的證供,本席接納男方的解釋,亦認為大兒子的保險費港幣551是合理的。 49.就大兒子的其他開支項目,女方並不爭議,本席亦認為有關金額及項目合理。 50.本席認為大兒子的合理開支金額是港幣7,480元($845 學費 + $1,960 補習費 + $250 學校書簿費及文具(包括校內雜費) + $335 遊學團 + $200 交通費 + $292 矯視眼鏡 + $1,900 早午餐費用 + $500 零用錢 + $220 校服費 + $300 服裝費 + $127 手提電話費 + $551保險費)。 51.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男方每月開支總額是港幣36,338元 ($20,488 一般開支 + $8,370 個人開支 + $7,480 大兒子開支)。 52.男方於他的表格E表示,預期未來小兒子的學費會有港幣5,700元的增加,而興趣班及課外活動費亦有港幣3,850元的增加。如上文第38段所述,本席考慮到男方現任妻子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可協助負擔家庭的一般開支及小兒子的開支。
53.就女方的背景,本席重覆上文第17段。 54.女方並沒有擁有物業,她於離婚後與父母同住於父母的自置物業,女方表示由於與父母相處不來,現已搬離開父母的家,現時租住單位居住,月租港幣3,000元。根據她的表格E,她有銀行儲蓄港幣343,276元及證券戶口結餘港幣62,960元,而她的強積金估計期滿價值港幣186,073元。她表示現有信用卡債務港幣14,600元。於庭上作供時,女方表示剛剛收到信件,業主通知須搬遷,所以開支將會有所增加。 55.女方的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可見於她的表格E。根據她於表格E中所披露,及於庭上作供時的更新及澄清,她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56.就女方的各項開支,有些男方並不爭議。本席只就有爭議的部份,逐項作出考慮。 57.就租金開支,女方提交了支持文件以顯示租金金額。男方並不同意租金開支,他認為女方可繼續與父母同住,以減低開支。男方認為,如女方每月支付港幣4,000元供養父母,理應已把於父母家中居住所佔的費用及開支計算在內。本席考慮了男方的講法,同時亦考慮了女方的證供,指出他的父親現年70多歲,而母親現年60多歲,她有兩個弟弟,均有支付家用給父母。女方解釋,於離婚後她不能繼續居於男方的宿舍,須搬回父母的家與父母同住,但由於與父母在相處上有爭拗,所以搬出來居住。於考慮證供及雙方的講法後,本席認為每月港幣3,000元的租金開支合理。 58.另外,由於女方已搬離開父母的家,每月給予父母的家用可有所減少。於本案中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是港幣2,000元。 59.男方爭議女方的食物開支。他認為食物開支及外出膳食費用各港幣3,000元過高。妻子解釋,每星期會與大兒子見面共進晚餐,每次大約港幣300元。另外,由於妻子三餐在外進食,每天大約用港幣130元(早餐$30,而午及晚餐各$50)。本席接納女方的解釋,認為兩個項目的金額合理。 60.男方爭議女方的假期消費,他認為港幣2,000元過高,港幣500元才是合理的金額。女方解釋有關項目的明細,包括到內地短線旅行及於假日去燒烤等消費。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講法同意有關的金額過高,但本席亦留意到女方並沒有額外列出娛樂費及禮物的費用,所以本席認為港幣1,500元是合理的金額。 61.於盤問期間,男方詢問女方保險費的金額。女方解釋有關金額的明細,包括她的保單港幣1,700元及大兒子的保單港幣344元。但女方只就大兒子的保單提交了之前文件,法庭不能肯定她的保單的金額。考慮到男方的個人開支中亦包括了保險費大約1,000元,本席接納女方的保險費(包括自己及兒子的保險費)共港幣1,400元。 62.男方接納女方每月花費港幣300元作為大兒子的娛樂費及禮物,但他認為女方所指每月花費港幣300元作為大兒子的服裝費及鞋費過高,他認為港幣100元便足夠。本席考慮到雙方的證供,當中男方同意女方曾買皮鞋給大兒子,本席考慮到大兒子的年紀及需要,認為於本案中女方作為不同住的母親,每年花費港幣3,600元(即平均每月300元)在大兒子身上是合理的。 63.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女方每月開支總額大約港幣18,100元,當中包括 :-
總結 64.本席於考慮所有證供、陳詞以及文件證據後,接納本案有重大的經濟情況的轉變以致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 65.就合理的贍養費金額,法庭考慮了所有因素,當中特別包括以下幾點 :-
66.法庭同時亦考慮了雙方的背景、案件的案情、經濟來源、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於考慮所有證供、證據、陳詞及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將每月贍養費金額調低至港幣2,000元是對雙方公平公正的做法。 67.另外,就男方的申請,希望當他55歲時支付女方每月贍養費的責任便停止。本席必須指出,當男方申請離婚時,法庭於雙方同意下所頒布的贍養費命令的限期是直至二人共同再生之時或女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男方向來也知道作為消防員一般退休年紀是55歲,屆時每月所領取的退休金可能只剩月薪的三分之一。本席於本審訊中並不批准有關的申請,原因是如果當男方退休時,他每月所收到的退休金足以應付他的開支及繼續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男方理應繼續支付。而於本審訊中,本席裁定贍養費的須調低至港幣2,000元。如果於男方退休時,他每月所收到的退休金不足以應付他的合理開支及同時繼續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男方屆時便有基礎作出申請進一步調低或甚至撤消有關支付贍養費的命令。 68.本席必須指出,一般而言,退休可說是重大的經濟狀況的轉變,屆時男方是否申請進一步調低或甚至撤消有關支付贍養費的命令,取決於雙方屆時的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而雙方須作出務實的考慮。於本審訊中,本席並不批准有關的更改支付贍養費限期的申請。 命令 69.本席頒布以下命令,批准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批准更改為男方須於每月的第一日支付女方港幣2,000元作為女方的贍養費,由2020年9月1日起,直至女方再婚之日或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以較短者作準。 訟費 70.就訟費而言,法庭一般考慮訟費歸於訟案中,於本申請中,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獲法庭接納,但男方要求法庭頒令有關更改支付贍養費限期至男方55歲時便停止的申請不獲法庭接納。本席考慮到本案的背景、案情及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就訟費方面,本席認為合理的頒令應是不作訟費命令。就男方的申請,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本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