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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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695 / 2019 [2026] HKFC 13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669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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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答辯人(「男方」)申請更改法庭於2024 年5 月8 日頒下的同意命令,將每月給予家庭子女的贍養費由港幣6,000元下調至港幣1,000元,並只須繳付36個月,共港幣36,000元,以完全及最終解決家庭子女的定期付款。呈請人(「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 背景 2.男方在1985年1月10日出生,女方在1987年7月9日出生,更改贍養費令審訊時,他們分別為41歲和38歲。雙方在2015 年11 月1 日結婚,育有一名兒子,在2016年9月3日出生,現年9 歲。 3.女方在2019 年6 月10 日提出離婚呈請書,暫准離婚令在2019 年8月23 日發出,絕對離婚令則在2021 年4月19 日發出。 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當時官階)於2020年5月20 日在雙方同意下,頒令將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有界定探視權。同日,法庭經雙方同意下,頒令要求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6,000 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每月兩期,每期港幣3,000 元,分別在每月1號和15號支付。 5.2021年3月26日,林法官經雙方同意下解除男方繳付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6.區域法院龍軍庭聆案官在2024年5月8日,經雙方同意下頒令,要求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6,000 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4年6月15日,以後每月15日為一期,直至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該命令」)。 7.自2024 年8 月起,男方沒有根據該命令按時支付家庭子女贍養費。女方發出了兩份判決傳票(日期分別為2024年11月5日及2025年10月23日),追討2024 年8 月份至2024 年10 月份的贍養費欠款共港幣18,000 元;及追討2024 年11 月份至2025 年9 月份的贍養費欠款共港幣30,000 元(扣減已支付的贍養費港幣36,000 元)。 8.男方在於2025 年6 月3 日提出傳票申請更改該命令,由每月支付港幣6,000 元減至港幣1,000 元,並男方只須繳付36個月,共港幣36,000元,以完全及最終解決家庭子女的定期付款。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 9.本案的爭議點是:-
10.男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女方由法律援助律師代表。雙方的誓詞作為主問證據,雙方也有出庭,接受對方的盤問。 有關法律 11.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規定,法庭具有更改或解除經濟給養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該條例第11(7)條規定,在行使該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 12.在鄭 對 黃 [2021] HKFC 31一案中,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綜合了有關更改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如下:
男方的證據 13.男方是一名高爾夫球教練,他在年少時已跟隨一名師傅學習高爾夫球,並在師傅引導下成為教練。在2004年左右,師傅推薦男方到加拿大高爾夫球場遊學及實習兩年。2008 年,師傅協助他考取了職業高爾夫球員資格。 14.作為高爾夫球教練,男方的收入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的收入來自私人教授的學費,學生是單獨上課或組成小班教授。每小時收費由500至800元不等。現時男方約有2至3名個別的私人學生,而小班也有4至5班,每班由3至7人不等組成。男方稱,現在每星期私人教授3-4堂,每堂1小時,所以每月會教10多個小時至20小時不等。這些學生中,有些已經跟隨男方學習達10多年之久,有些看見男方作為教練的名字寫在白石高球練習場的名牌上,才找男方作私人教授。 15.男方指,私人學生大部分都是透過師傅介紹,多年來倚靠師傅的客戶網絡,他沒有建立自己的客戶網絡。師傅離世後,男方失去師傅介紹私人學生的主要收入來源,收入大減。 16.第二部份的收入來源是與學校合作開班。在剛過去的學年,男方在5所小學和2所中學任教高爾夫球。小學方面,每學期約6至10堂,每堂1小時至1小時半不等;中學方面,每學期約12至20堂,每堂1小時。男方按時收費,每小時收費由500至900元不等。男方指,與學校合作時,教練費不是按月結算和支付,所以收入不穩定。這些學校中,有些已經與男方合作了10多年,有些是男方參與籌辦高球比賽時,學校主動找他開班的。 男方提出的理由 1. 供養母親 17.男方在2025年6月3日存檔的支持誓章指出,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原因是他需毎月支付港幣3,000 元供養沒有工作能力及收入的母親,以及他身爲高爾夫球教練的收入不穩定。 18.男方在2025年8月2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他只需每月支付港幣 1,000 元供養母親,並非毎月支付港幣3,000 元。而且,在庭上,他確認自2025年底起,已經沒有恆常供養母親,原因是他沒有經濟能力。他也確認,有時他需要向母親借錢過活。 19.本席認為,「供養母親」在本案不能構成「實質或重大的轉變」以支持男方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首先,男方目前已經沒有供養母親;再者,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男方只需每月支付港幣 1,000 元供養母親,金額不大。事實上,本席在審前覆核聆訊時詢問男方,男方確認唯一依賴的「實質或重大的轉變」是師傅去世。不過,由於男方沒有律師代表,為整全起見,本席也同時考慮「供養母親」一項。 2. 師傅去世 20.男方聲稱高爾夫球教學收入不穩定,以及他的高爾夫球師傅去世,作為「實質或重大的轉變」。 21.就著「師傅去世」作為理由,本席有以下觀察:
22.男方聲稱經濟狀況不能負擔贍養費,本席的看法如下:
23.綜上,本席不接納男方聲稱的理據,並裁定「高爾夫球教學收入不穩定」,以及「高爾夫球師傅去世」不構成「實質或重大的轉變」。 男方的財政狀況和謀生能力 24.男方的債務方面,他持有兩張信用卡,卻只會償還最低還款額。這兩張信用卡是用來代購和預付訂場款額,直到男方收到學生款項後才償還。另外,他在匯豐銀行申請了循環萬應錢,用作生活開支,上限為港幣六萬元。這些債項與2019年的情況是相若的,男方在此沒有展示到他的債務情況有任何實質或重大的轉變。如上文述,2019年填報的私人貸款和汽車貸款已經償還,男方的欠債數額大為減少。 25.男方在2025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填報,作為高爾夫球教練,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16,888元,另外還有兼職收入,每月平均港幣600元左右。所以,男方不是完全沒有收入,只是聲稱收入大減。本席認為,男方收入大減的說法沒有實質證據支持。而男方指,與學校合作的部分收入要等到結算後才能收取,這一點不能構成理由去更改贍養費。男方現年41歲,正值壯年,任教高爾夫球教練多年,累積豐富經驗,理應可以靠自己招攬學生。若過往10多年都只是靠師傅轉介學生,男方未免未盡全力以高爾夫球教練一職為生。女方又指出,假設男方的收入真的減少,而他繼續堅持從事高爾夫球教學工作而不轉往他曾從事及有更高收入的巴士司機工作,有關決定都是在他自己計劃中和盤算中進行,所以並非是不能預期的。本席同意女方的說法。 26.男方在2025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填報的每月支出為港幣23,137元,[2] 當中汽車開支金額為港幣10,172元,交通費港幣1,000元。比較男方在2019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汽車開支只是港幣4,500元,交通費港幣500元,本席認為2025年的每月開支不合理而且誇大。 27.本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男方沒有能力繳付贍養費。 28.男方在書面陳詞倚賴兩個案例,分別是梁訴張(FCJA 852/2001 判決日期2008 年11 月24 日)和林訴葉[2020] HKFC 166,指出他若證明「沒有足夠金錢及能力支付」及「沒有固定收入」,便可申請下調贍養費。本席認為,首先,每件案件都有其獨特的背景。在梁訴張案中,妻子取得當時家庭的總資產約79%,以供她及家庭子女的開支(見判決書第45段);而在林訴葉一案,男方承諾供養大兒子,而由於大兒子即將升讀大學或大專課程,每月開支因而增加。法庭認為此乃重大和實質改變,以致須重新審視男方給予女方作個人之用的贍養費(見判決書第27段)。所以,法庭最終要考慮的,就如HCTT v TYYC 一案所指,有沒有重大和實質的改變。再者,男方有沒有足夠金錢及能力支付贍養費,只是法庭處理此類申請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正如AEM v VFM 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而且法庭應同時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 女方的財政狀況和兒子的開支 29.女方任職醫院管理局病人服務助理,月薪為港幣18,940元,他與9歲的兒子同住,兒子就讀小學四年級,生活開支約港幣12,055元,而女方的家庭總開支為港幣26,791元。 30.審訊過程中,男方並沒有就女方的收入、和女方及兒子的開支提出任何質疑。本席考慮了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及附件,以及她就男方的問卷作出的回覆後,認為女方的家庭總開支及兒子的開支是合理的。 總結 31.經考慮所有證供和陳詞後,本席不接納本案有重大和實質的轉變,以致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本席同時亦考慮了所有案情、雙方的背景、經濟來源、經濟狀況及需要,認為於相關時段男方有能力支付女方的每月贍養費,金額不應作出任何調整。本席撤銷有關男方在2025 年6 月3 日提出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傳票。 32.由於男方的申請敗訴,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訴訟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更改,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33.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葉東承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