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464/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February 202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Family law – maintenance variation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costs – lump sum payment – substantial change not established – maintenance continues until August 2024 – lump sum obligation remains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Lump sum payment obligation · Costs alloc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dismissed. Maintenance payable until August 2024. Lump sum HK$150,000 remains payable.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3464/2011[2025] HKFC 4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Feb 2025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464 / 2011

[2025] HKFC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1346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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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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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及29日
判決日期 :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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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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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由答辯人丈夫(「男方」)所提出的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男方申請調低向呈請人妻子(「女方」)支付的贍養費,由每月港幣4,800元減低至0(即撤銷每月贍養費)。女方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2.女方於1956年10月出生,於審訊時68歲。

3.男方於1962年8月出生,於審訊時62歲。

4.雙方於1984年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以下稱為「大兒子」及「小兒子」),於1987年及1993年出世,現年分別37歲及31歲。

5.於婚姻期間,雙方居於油塘的一個公屋單位,該單位是以男方的母親作為租戶登記人。於離婚後,男方繼續居於該公屋單位,女方與兒子搬出。

6.女方於2011年以男方不合理行為作為基礎申請離婚。

7.於2012年1月26日的聆訊,雙方當時分別有各自的代表律師,而雙方亦獲批法律援助。法庭於雙方同意下頒布命令(「該命令」),當中與本審訊相關的命令如下︰

(1)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定期付款每月港幣4,800元作為女方的贍養費,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女方再結婚之日為止,以較早發生為準。

(2)  男方須於其退休或他獲得強制性公積金利益的同時,兩者以較早發生者為準,但無論如何不超過答辯人達至65歲,向女方支付整筆付款港幣150,000元(「該港幣15萬元」)作為她的贍養費,該港幣15萬元須先交付予法律援助署,經由法律援助署考慮第一押記後,然後將款額支付予呈請人。

8.另外,法庭亦於命令内於前言部份包括以下條文︰男方承諾通知法律援助署其退休或他獲得強制性公積金利益的日期。

9.法庭於2012年3月7日頒布絕對離婚令。

10.男方其後於2019年再婚。他現與現任妻子(現年44歲)及母親(現年90歲)居於上述的油塘公屋單位。

11.於2022年9月,男方開始停止向女方支付每月贍養費。

12.女方於2023年9月20日提出判決傳票的申請,追討由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就該命令到期未付的贍養費,共港幣57,600元 (每月4,800元 x 12個月),另加該港幣15萬元,合共港幣207,600元。

13.根據男方的證供,他於2022年10月已提取部份的強積金(屬於僱主過往的供款部份),金額為港幣395,000元,但沒有向女方支付該港幣15萬元。

14.男方於2023年11月1日提出上述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15.於2024年2月8日於聆案官席前的聆訊,法庭頒令判決傳票無限期押後。本案先處理上述由男方提出的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證人及證供

16.雙方各自存檔了表格E。男方依賴於2023年9月26日存檔的表格E、於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13日及7月2日存檔的誓詞、於2024年3月27日存檔的女方問卷的回覆書,以及所夾附的支持文件為他的主問證供。女方依賴於2023年11月29日存檔的表格E、於2024年4月11日存檔的誓詞以及所夾附的支持文件作為她的主問證供。

17.男方及女方均出庭作供,雙方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男方的基本案情

18.男方現年68歲,接受教育至小六,他多年來從事司機工作,於1991年開始於電視台任職司機,工作至2022年8月當他年屆60歲。於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0月2日,他以1年合約的方式於同一間電視台任職司機,其後於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他以另一份合約的方式於同一間電視台繼續任職司機。從合約中可見,每月底薪為港幣17,330元,另加超時工作的工資。

19.男方於2019年再婚,他與現任妻子及他的母親居於上述的油塘公屋單位。男方的現任妻子有兩名子女,非與男方所生,分別現年21歲的大女及18歲的細仔,現於內地居住。

20.根據男方的講法,他提出調低贍養費的申請主要是由於以下5點 :-

(a)  男方於60歲時已經退休

(b)  男方只是簽約員工,也欠銀行貸款,沒有能力給贍養費

(c)  男方之前的病還沒有完全康復,身體開始差

(d)  男方要為自己將來沒有工作和收入作出打算,又要留點錢給自己生活用

(e)  如果要給女方15萬元,再無需要給女方贍養費

21.男方的公開建議是自從他60歲起,將贍養費調低至0。

女方的基本案情

22.女方現年68歲,沒有工作,她與小兒子現於牛頭角一個公屋單位居住。她接受教育至中三,於結婚前曾經工作,於結婚後成為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及兩名兒子,亦曾經做過一些散工。

23.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的資產包括銀行戶口存款總值港幣39,275元、政府發行的銀色債券港幣40,000元、她借給大兒子尚未收回的借款港幣100,000元及一條金手鏈(結婚禮物)港幣3,000元。女方現在沒有工作,除了男方給予的贍養費外,女方的收入倚靠高額長者生活津貼(每月大約港幣4千多元)及小兒子給予的家用(每月大約港幣2千元)。

24.女方認為男方在本案所披露的證據文件中顯示,雖然他於2022年8月26日已達聘任他的公司的退休年齡,但其後他以臨時合約形式再獲受聘。女方反對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她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的贍養費。

25.女方的公開建議是 :-

(a)  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男方須於法庭頒布命令後的21天內,向女方支付該港幣15萬元;

(b)  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男方須於法庭頒布命令後的21天內,向女方支付未付的該贍養費,女方同意只要求當中港幣50,000萬元;

(c)  男方須支付女方該判決傳票及男方提出更改贍養費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及

(d)  女方同意不向男方追討其餘尚欠的該贍養費,並同意將該贍養費由2024年10月開始由港幣4,800元減至0。

26.於審訊期間,代表女方的梁律師確認,女方追討所欠的贍養費,只會截至2024年10月,女方同意由2024年10月開始該贍養費金額由港幣4,800元減至0,即撤銷每月贍養費。

適用的法例及法律原則

27.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8.法庭在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第7條所指出的各項事宜。

29.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予以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出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30.上訴法庭於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指出(見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31.法庭亦曾經於 LMH v LWP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2012] HKFLR 141一案中第22段曾經指出,即使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及與現任妻子有額外的子女,亦不構成他自動不須要對以往家庭及前妻負責的原因。

證據分析

32.本案不爭議的是,男方一直支付女方贍養費直至2022年8月,而女方同意贍養費的支付直至2024年10月便停止,因為男方與電視台所逐年簽定的合約於2024年10月2日結束,而男方沒有再獲電視台續約。所以,本案有爭議的時段只是當中的兩年(「該相關時段」)。

33.於本審訊法庭首要裁定的爭議點是 :法庭是否信納男方有重大的經濟情況的轉變以致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如果是,法庭須進一步考慮有關的贍養費金額應怎樣調整。於考慮時,法庭須顧及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

34.就男方是否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法庭會就男方提出調低贍養費申請的原因(見上文第20段),逐一作出考慮。

35.首先,就男方的退休。一般來講,退休當然可以帶來重大的經濟狀況的轉變。就本案而言,男方表示於60歲時已經退休,但須注意的是,男方60歲退休後仍然以合約形式受僱於同一間電視台繼續任職同樣的司機工作。答辯人只短暫地由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10月2日沒有工作,大約一個多月,其後他連續兩年每年獲得工作合約,直至2024年10月2日。

36.答辯人於作供時確認,他的平均月薪(即底薪加超時工作的工資)約有港幣25,000元至港幣26,000元,而他於表格E 所申報的平均月薪為港幣26,826。 但答辯人沒有披露他過去的報稅表, 令至法庭未能確認他的實際收入是多少或是否有其他經濟來源。

37.其次,除了因為已達至退休年紀外,男方亦表示因為他欠銀行貸款,所以沒有能力給女方贍養費。男方於審訊作供時解釋於2019年8月15日於恒生銀行的港幣331,000的貸款的目的,是用作「炒股票」以及報稱受騙的情況。梁律師指出男方的理由並不可信,因男方沒有就他的講法提供任何證明文件。本席有詳細考慮男方的講法及解釋,也同意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就算未能提供支持文件,男方亦未能講述詳情及細節,例如當男方被問及借錢炒股票的詳情,男方表示並非在股票行,而是在「出面搵朋友幫我搞」;當被問及什麼朋友及朋友的名字,男方表示記不起朋友的名字,因為在微信認識,是內地人,大家從未見過面。男方指他被「扼晒」,涉及金額港幣30多萬元,但男方並沒有報警。

38.最重要的是,男方於償還此貸款的期間(至少由2019年8月直至2022年8月每月須還款港幣6,200元), 仍然有按命令支付每月贍養費予呈請人。故此, 此償還貸款並𣎴能支持答辯人沒有能力支付每月贍養費的理由。男方於作供時曾表示,其實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女方每月贍養費。當他金額不足時,他會向朋友借錢。但當男方被問及借了多少時,男方未能回答,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他於表格E亦沒有提及或披露詳情。因此,這個說法難以令人信納。

39.再者, 無論如何, 男方的證供述說此貸款已於2024年9月全數償還, 現時並沒有其他貸款(除於2024年5月27用作支付保單費用的港幣20,337.74貸款外) 。

40.就男方的身體健康狀況,他於誓章中表示「我之前的病還沒有完全康復,身體開始差」。於審訊作供時, 男方述說他早年分別有膊頭痛及坐骨神經痛,但男方從來沒有披露任何醫療文件支持他的說法。男方亦沒有於其表格 E 提供任何相關資料或詳情,他只是於審訊作供時才第一次講及情況。無論如何, 本席認為有關身體問題(如屬實的話), 並不影響男方於該相關時段的工作及收入。

41.另外,法庭亦會進一步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以及所有相關的因素,包括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考慮到雙方的背景,本席接納於婚姻期間家庭的生活水平屬一般。

42.就女方的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可見上文第23段。女方於審訊作供期間確定她的經濟情況並沒有重大轉變,她只就一些開支作出細微的金額上的調整及指出大兒子已償還部份借款。男方於審訊時沒有就女方的證供作出任何盤問或挑戰。

43.就男方的情況,本席重覆上文第18至19段。男方並沒有擁有物業,他現與家人同住於公屋。根據他存檔的表格E,他的資產包括銀行戶口存款總值港幣25,052元及保單權益總值港幣34,299元。男方沒有填寫強積金資料(就強積金情況,將於下文第48段再述),於債務部份亦沒有提供資料,只是在總結部份寫出債務總額為港幣71,938元。於作供時男方解釋,有關債務包括於恒生銀行作出的借貸(現在已還清欠債)見上文第37段、借款用作支付保單費用(見上文第39段)及向朋友借(但沒提供詳情及任何支持文件)見上文第38段。

44.男方於表格E列出的收入(包括超時工資),每月平均總額為港幣26,826元。他的每月開支總額為港幣25,504元(包括一般開支總額為港幣12,617元 + 個人開支總額為港幣12,887元),詳情如下 :-

(a)  總額為港幣12,617元的一般開支,包括租金(港幣5,617元)、公共設施雜費(港幣1,000元)、食物開支(港幣4,000元)及雜項家用開支(港幣2,000元)。於盤問期間,男方同意由於他和現任妻子和他的母親同住,一般開支的總額為三人的一般開支。

(b)  總額為12,887的個人開支,包括外出膳食費用(港幣3,000元)、交通費(港幣200元)、服裝/鞋費(港幣500元)、個人儀容(港幣200元)、保險費(港幣1,987元)、供養母親(港幣800元)及銀行還款(港幣6,200元)。於盤問期間,男方確定,銀行還款是就上述恒生銀行的貸款,已於2022年9月還清。

45.男方於作供時表示,他較更新的開支,可見於他於2024年3月13日存檔的誓詞,他表示「房屋租金港幣5,617, 家用港幣5,000, 自用港幣3,000,保險港幣2,000,現任太太在大陸有兩個子女, 每月給他們港幣2,200,我和太太手提電話費同屋企水,電,煤共港幣1,000,母親基金港幣500, 給母親零用錢港幣300,每月基本開支都要港幣19,617」。

46.女方認為男方就他的經濟需要、負擔及開支誇大其詞。梁律師就男方的一般開支、給予現任妻子的兩名子女的零用錢,以及現任太太應分擔部份家庭開支等的方面均有作出盤問。

47.本席同意梁律師的陳詞,分析如下:-

(a)  就一般家庭開支,由於是三人家庭,就算考慮到男方的母親年紀大,所佔開支比例上較少,男方所佔的份額不應該是開支的全部。另外,男方於接受盤問時確認,現任妻子現有全職工作,於酒店做洗燙工作,每月收入大約港幣14,000元。男方同意現任妻子有工作能力,但卻不同意妻子應分擔家庭開支。本席認為男方的一般開支應該按比例減低,或部份家庭開支可由他的妻子負責。

(b)  就男方給予現任妻子兩名子女每月共港幣2,200元的零用錢,男方解釋雖然他們兩位並不是他的親生子女,但他對他們有責任。有關金額並非供養他們,而是給予他們零用錢。本席必須指出,男方是支付贍養費的一方,他再婚及就算與現任妻子有額外的子女,也不構成他自動不需要對以往家庭及前妻負責的原因(見上述第31段有關的法律原則)。男方提供零用錢予兩名沒有血源關係的子女,而凌駕於其須按命令支付每月贍養費予女方, 此做法實對呈請人不公。

(c)  就男方每月給予母親港幣800元,男方解釋,包括他在內,共有五名兄弟姊妹,但他仍會每月給予母親港幣500元作為母親基金及給予母親零用錢港幣300元。本席必須指出,孝順是傳統美德,但於離婚案件中,法庭頒布贍養費命令,男方有責任遵守。男方現與母親同住,負責照顧母親,男方因為要提供款項給母親,而凌駕其須按命令支付贍養費予女方,對女方並不公平。

48.就男方的強積金,雖然男方於表格E並沒有填寫及提供完整資料,於作供時,男方確認以下事項 :-

(a)  男方的證供述說他於2022年10月已提取約港幣395,000元的強積金供款(屬於僱主過往的供款部份) 。

(b)  男方的證供只述說他將提取出來的強積金款項用作還債, 但男方從來沒有提供任何資料文件支持他的說法, 或解釋還債的詳情。

(c)  男方的證供確認他並沒有將提取出來的強積金款項支付任何部份給女方。

(d)  男方另有未提取的強積金,截至2023年11月,金額大約港幣349,335元,於年滿65歲時才可以提取。

49.男方其中一個調低贍養費的原因,是 「要為自己將來沒有工作和收入作出打算,又要留點錢給自己生活用」。加上以上所述原因,可見男方只顧及自己的需要, 並不考慮女方的需要及須遵守命令的必要。男方於盤問時說「即使有錢, 也不會比錢呈請人」, 而且他會先選擇還債, 而呈請人則為次要。

50.本席認為男方由2022年9月起仍然擁有收入及謀生能力, 而他的經濟狀況及經濟能力基本上與過往沒有重大分別。答辯人的「退休」說法只是一個藉口不按法庭命令繼續支付每月港幣4,800元的按期付款予呈請人。

總結

51.本席於考慮所有證供、陳詞以及文件證據後,不接納本案有重大的經濟情況的轉變以致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本席同時亦考慮了案件的案情、雙方的背景、經濟來源、經濟狀況及經濟需要。於考慮所有證供、證據、陳詞及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於相關時段男方有能力支付女方的每月贍養費,金額不應作出任何調整。

52.但付款至何時,女方的立場是2024年10月。本席認為雖然男方於退休後有以每年簽約方式工作至2024年10月2日,但他於2022年8月年屆60歲時,有一個多月並沒有工作,之後才與公司2次簽訂每次為期一年的合約,所以本席認為每月贍養費的支付直至2024年8月是對雙方公平公正的做法。

53.另外,就尚未支付的該港幣15萬元的事宜,本席有以下觀察:-

(a)  該命令第2段清楚列出男方須於退休或獲得強積金的同時,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向女方支付該港幣15萬元。

(b)  於作供期間,男方表示他以為65歲才需要向女士支付該港幣15萬元,這個講法並沒有基礎。他自己對命令的誤解並不是違反該命令的藉口。

(c)  於作供期間,男方亦表示他以為支付該港幣15萬元,便無須再支付每月贍養費。男方於60歲退休,已獲得僱主供款部份的強積金,他理應向女方支付該港幣15萬元。他既沒有支付該港幣15萬元,亦沒有繼續支付每月贍養費。男方的講法毫無邏輯或基礎。

命令

54.本席頒布以下命令,撤銷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但批准支付贍養費的期限更改,最後一期付款直至及包括2024年8月。

訟費

55.就訟費而言,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不獲法庭接納,女方可說是勝訴的一方,基於訟費歸於訟案中的法律原則,勝訴的一方應獲得訟費。本席於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頒令男方須支付予女方就調低贍養費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女方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則由聆案官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十四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蘇嘉賢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曾慶鍶律師行梁欣榮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